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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代理之间区分的重要标志 国债回购交易双方实行“一次交易,两次清算”,成交当天对双方进行融资、融券的成本核算,其成 本统一按标准券的面值100元计算,双方据此结算当日应收(付)的款项。到期购回清算,由证券交易所 根据成交时的收益率计算出回购价,其计算公式为 购回价=100×(1+年收益率×回购天数360天) 如果到期回购时恰逢节假日,则顺延到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用于国债回购的国债券必须是财政部己公开发行,并在交易所上市流通的国债券种。不可上市的凭证 式国债一律不可用于国债回购交易 在国债回购交易过程中,国债的清算不在成交双方的库存帐户内直接划拨。在证券交易所的中央登记 结算公司内,每个证券公司都有一个国债库存帐,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券商出入库和买卖国债的变动情 况核定该券商进行融资业务可供抵押的标准券数量。每发生一笔融资业务,就有相应面值的标准券被登记 结算公司锁定,在融资方未清偿回购债务前,该笔被锁定的标准券既不能卖出,也不能再次用于另一笔回 购业务的抵押。而融券方每融出一笔资金并没有增加其国债库存帐上的标准券数量,无法将其卖出或作为 融资时的抵押券。其实,融资方用作抵押的国债属保证券性质,只有在回购到期时融资方未按约定将资金 划拨到位,交易所才会将该笔保证券变卖,用于交割。如果国债回购业务的融资方在回购成交日并没有足 额的存放在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的标准国债用于抵押,就会被视为“卖空”国债。按照财政部及有关部门的 规定,卖空国债属盗用国家信用,会受到十分严厉的处罚。除此之外,其间造成的损失全部由融资方负责 现在用作国债回购的标准券,并不是一种新出现的国债种类,而是一种抽象的专门用于国债回购的某 种流通国债的折算标准。在1996年5月5日以前,用于抵押的国债均采用标准化抵押方式,即不分券种, 统一按面值计算进行融资融券业务,融入资金与抵押国债的面值比例为1:1。但是由于各期国债期限、票 面利率、付息方式均不相同,在同一时刻不同的国债价格相差较大,而且往往国债价格超过面值。如果不 分品种、不论价格,各种国债抵押回购保证时均以面值计算,显然对融资方和融券方都是不太公平的。所 以,1996年5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通知,决定自即日起试行按季公布国债现券品种折算成国债回 购业务标准券的比率,并相应记入个会员单位国债标准券帐户。具体措施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同上海证券 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国债利率及其市场价格,对所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国债现货交易品种计算并 公布可用于国债回购业务的折算比率。方法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定期于每季度最后一个营业日起按新的折算 比率计算各会员单位可用于国债回购业务的标准券数额。下表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1996年第二季度的 国债回购标准券折算率。投资者所持的不同的国债现券用于回购抵押时,同样面值可融入的资金数量是不 同的,真正体现了金边债券的价值。市值100元的国债基本上就可作为100元资金的抵押券,而不是面值 100元但市值150元或95元都作为100元资金的等价物。这种做法也符合国际惯例,充分体现了国债的市 场属性。如896国债在上市之初,因其是以面值发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其折算率定为1:1,但该券上 市即跌破面值,融资方将市值97元、98元的8%6券作抵押融入100元资金,这对于融券方显然不够安全。 所以1997年第二季度该券的标准折算率被调整至1:0.95。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1996年第二季度国债现券与回购业务标准券折算率 挂牌名称代码兑付现券面额比率标准券面额 期限 (元) 9国库券0002五 93国库 1:1.65 %5国债(1)■0095『三年 95国债(2)000295一年期100 1:1.058 户代理之间区分的重要标志。 国债回购交易双方实行“一次交易,两次清算”,成交当天对双方进行融资、融券的成本核算,其成 本统一按标准券的面值 100 元计算,双方据此结算当日应收(付)的款项。到期购回清算,由证券交易所 根据成交时的收益率计算出回购价,其计算公式为: 购回价=100×(1+年收益率×回购天数/360 天) 如果到期回购时恰逢节假日,则顺延到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用于国债回购的国债券必须是财政部已公开发行,并在交易所上市流通的国债券种。不可上市的凭证 式国债一律不可用于国债回购交易。 在国债回购交易过程中,国债的清算不在成交双方的库存帐户内直接划拨。在证券交易所的中央登记 结算公司内,每个证券公司都有一个国债库存帐,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券商出入库和买卖国债的变动情 况核定该券商进行融资业务可供抵押的标准券数量。每发生一笔融资业务,就有相应面值的标准券被登记 结算公司锁定,在融资方未清偿回购债务前,该笔被锁定的标准券既不能卖出,也不能再次用于另一笔回 购业务的抵押。而融券方每融出一笔资金并没有增加其国债库存帐上的标准券数量,无法将其卖出或作为 融资时的抵押券。其实,融资方用作抵押的国债属保证券性质,只有在回购到期时融资方未按约定将资金 划拨到位,交易所才会将该笔保证券变卖,用于交割。如果国债回购业务的融资方在回购成交日并没有足 额的存放在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的标准国债用于抵押,就会被视为“卖空”国债。按照财政部及有关部门的 规定,卖空国债属盗用国家信用,会受到十分严厉的处罚。除此之外,其间造成的损失全部由融资方负责。 现在用作国债回购的标准券,并不是一种新出现的国债种类,而是一种抽象的专门用于国债回购的某 种流通国债的折算标准。在 1996 年 5 月 5 日以前,用于抵押的国债均采用标准化抵押方式,即不分券种, 统一按面值计算进行融资融券业务,融入资金与抵押国债的面值比例为 1:1。但是由于各期国债期限、票 面利率、付息方式均不相同,在同一时刻不同的国债价格相差较大,而且往往国债价格超过面值。如果不 分品种、不论价格,各种国债抵押回购保证时均以面值计算,显然对融资方和融券方都是不太公平的。所 以,1996 年 5 月 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通知,决定自即日起试行按季公布国债现券品种折算成国债回 购业务标准券的比率,并相应记入个会员单位国债标准券帐户。具体措施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同上海证券 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国债利率及其市场价格,对所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国债现货交易品种计算并 公布可用于国债回购业务的折算比率。方法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定期于每季度最后一个营业日起按新的折算 比率计算各会员单位可用于国债回购业务的标准券数额。下表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 1996 年第二季度的 国债回购标准券折算率。投资者所持的不同的国债现券用于回购抵押时,同样面值可融入的资金数量是不 同的,真正体现了金边债券的价值。市值 100 元的国债基本上就可作为 100 元资金的抵押券,而不是面值 100 元但市值 150 元或 95 元都作为 100 元资金的等价物。这种做法也符合国际惯例,充分体现了国债的市 场属性。如 896 国债在上市之初,因其是以面值发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其折算率定为 1:1,但该券上 市即跌破面值,融资方将市值 97 元、98 元的 896 券作抵押融入 100 元资金,这对于融券方显然不够安全。 所以 1997 年第二季度该券的标准折算率被调整至 1:0.95。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1996 年第二季度国债现券与回购业务标准券折算率 挂 牌 名 称 代 码 兑 付 期 限 现券面额 (元) 比 率 标 准 券 面 额 (元) 92 国 库 券 000092 五年期 100 1:1.50 150 93 国 库 券 000093 五年期 100 1:1.65 165 95 国债(1) 000195 三年期 100 1:1.15 115 95 国债(2) 000295 一年期 100 1:1.05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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