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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 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 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 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 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 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 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 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 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 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第十九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 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 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 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 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 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 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 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 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 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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