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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 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 给代表。 第十六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 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 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七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 印发会议。 第十八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 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 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 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 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 给代表。 第十六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 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 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七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 印发会议。 第十八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 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 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 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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