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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 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 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 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 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 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 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 表意见。 第十四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 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 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 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第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 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 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 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 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 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 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 表意见。 第十四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 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 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 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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