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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第28卷笫6期 而喻。由于海洋环境的特殊性,从事海上作业的人们特别渴求生命安全,这是一种趋同性的渴求, 所以以妈祖信仰、龙王信仰等为代表的海洋保护神信仰的“集体性”,也是显著存在的。鸦片战 争后数百年来,随着西方文化的东移,天主教、基督教等宗教的信众人数,在舟山群岛这样的海 洋社会里也有很大的增加,所以宗教信仰的“集体性”特色也越来越明显。至于基层色彩浓厚的 各种民间信仰,其“集体性”更是广泛存在。 如果从社会学的角度予以考察,那么还可以发现,海洋信仰的这种“集体性”,在结构上往 往还呈现出非常鲜明的“社会组织”特质。它们虽然没有严格而规范的“社会组织”结构,也没 有明确意义上的等级制度,但是上尊下卑、论资排辈、强调遵循和服从的“组织观念”的团体现 象,还是明显存在的。如佛教,虽然表面上没有统一、严密的组织结构,但是它往往通过各种祭 拜的仪式和约定来统一指挥佛教徒以及民间居士的各种活动。另外,一些民间宗教如妈祖信仰, 由于其信奉者和供奉者都是广大的民间人士(渔民和海上航行者),并没有公认的组织者,也没 有严格的信仰仪式,体现为“随时随地、随到随供”的崇信自由性,其“集体性”似乎并不存在 其实这是一种错觉。宗教的“集体性”体现为内外两种形式。“外在形式”主要体现在组织结构 崇信仪式(包括特定的场所、时间和供奉内容)等外在方面;而“内在形式”主要体现为一种对 于信奉神祗的精神依附、寄托和自觉的祭祀,这是心灵和精神方面的“集体意志”的“共趋性”, 这种内在的“共趋性”也是“集体性”的典型体现。 所以无论是什么样的宗教形态,都有“社会组织性”。这种“社会组织”形式的存在,使得 宗教既是一种个人的行为,也是一种集体的行动,所以它们所发挥的“社会整合治理功能”因此 也就有了自己的内在基础 这种内在基础使得海洋宗教信仰在某种因素的刺激下开始发挥社会影响时,会不知不觉带有 集体”的倾向。如普陀山观音信仰的三大节日、渔民开渔和谢洋、一些龙王庙的庙会活动等, 无不带有自发的群体性。这种自发性启动和群体性参与,正是海洋宗教集体性本质的自觉体现。 政府有关部门因势利导,依靠这种集体性而将它们发展为文化节日和非物质性遗产保护性活动 其实也是社会整合治理的一种体现。 三、海洋宗教信仰“社会整合治理”的多途径体现 宗教信仰是一种精神活动,因此对于宗教信仰活动的社会管理,也需要借助思想教育、精神 安慰等途径来加以调整和释放。法律在这方面往往无法发挥其治理功能。 (一)趋利性安慰途径 (宗教)信仰是对某一或某些终极对象的相信,并以此作为信仰者个人的行动准则。(或 言之)信仰是相信某一不需要证据予以证明的对象,它不是来自于对其正确性的证明,而是完全 出自于信仰者自身的信赖和尊敬。”宗教信仰有长期形成的明确的信仰对象,有完全自愿的信 仰奉献和非常规范化的信仰活动程式。所以说,宗教信仰是根植于广大民众思想意识、体现于日 常行动的一种具有思想和行为规范性质的文化积累。 海洋宗教信仰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自己的特点,特点之一便是强烈的趋利性。许多信 奉者都是为了祈求得到神灵保佑,得到实际的利益。例如舟山定海有一座万寿寺,信徒们去朝拜 后,可以得到一小袋干米饭,其包含的意思就是“保佑你吃饱饭不饿肚子”。嵊泗花鸟岛上有 座天后宫,里面有一副对联:“宫中香烛日兴旺,神佑捕捞满舱归。”天后妈祖是渔民的保护神100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第 28 卷第 6 期 而喻。由于海洋环境的特殊性,从事海上作业的人们特别渴求生命安全,这是一种趋同性的渴求, 所以以妈祖信仰、龙王信仰等为代表的海洋保护神信仰的“集体性”,也是显著存在的。鸦片战 争后数百年来,随着西方文化的东移,天主教、基督教等宗教的信众人数,在舟山群岛这样的海 洋社会里也有很大的增加,所以宗教信仰的“集体性”特色也越来越明显。至于基层色彩浓厚的 各种民间信仰,其“集体性”更是广泛存在。 如果从社会学的角度予以考察,那么还可以发现,海洋信仰的这种“集体性”,在结构上往 往还呈现出非常鲜明的“社会组织”特质。它们虽然没有严格而规范的“社会组织”结构,也没 有明确意义上的等级制度,但是上尊下卑、论资排辈、强调遵循和服从的“组织观念”的团体现 象,还是明显存在的。如佛教,虽然表面上没有统一、严密的组织结构,但是它往往通过各种祭 拜的仪式和约定来统一指挥佛教徒以及民间居士的各种活动。另外,一些民间宗教如妈祖信仰, 由于其信奉者和供奉者都是广大的民间人士(渔民和海上航行者),并没有公认的组织者,也没 有严格的信仰仪式,体现为“随时随地、随到随供”的崇信自由性,其“集体性”似乎并不存在, 其实这是一种错觉。宗教的“集体性”体现为内外两种形式。“外在形式”主要体现在组织结构、 崇信仪式(包括特定的场所、时间和供奉内容)等外在方面;而“内在形式”主要体现为一种对 于信奉神祗的精神依附、寄托和自觉的祭祀,这是心灵和精神方面的“集体意志”的“共趋性”, 这种内在的“共趋性”也是“集体性”的典型体现。 所以无论是什么样的宗教形态,都有“社会组织性”。这种“社会组织”形式的存在,使得 宗教既是一种个人的行为,也是一种集体的行动,所以它们所发挥的“社会整合治理功能”因此 也就有了自己的内在基础。 这种内在基础使得海洋宗教信仰在某种因素的刺激下开始发挥社会影响时,会不知不觉带有 “集体”的倾向。如普陀山观音信仰的三大节日、渔民开渔和谢洋、一些龙王庙的庙会活动等, 无不带有自发的群体性。这种自发性启动和群体性参与,正是海洋宗教集体性本质的自觉体现。 政府有关部门因势利导,依靠这种集体性而将它们发展为文化节日和非物质性遗产保护性活动, 其实也是社会整合治理的一种体现。 三、海洋宗教信仰“社会整合治理”的多途径体现 宗教信仰是一种精神活动,因此对于宗教信仰活动的社会管理,也需要借助思想教育、精神 安慰等途径来加以调整和释放。法律在这方面往往无法发挥其治理功能。 (一)趋利性安慰途径 “(宗教)信仰是对某一或某些终极对象的相信,并以此作为信仰者个人的行动准则。(或 言之)信仰是相信某一不需要证据予以证明的对象,它不是来自于对其正确性的证明,而是完全 出自于信仰者自身的信赖和尊敬。”[2]宗教信仰有长期形成的明确的信仰对象,有完全自愿的信 仰奉献和非常规范化的信仰活动程式。所以说,宗教信仰是根植于广大民众思想意识、体现于日 常行动的一种具有思想和行为规范性质的文化积累。 海洋宗教信仰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自己的特点,特点之一便是强烈的趋利性。许多信 奉者都是为了祈求得到神灵保佑,得到实际的利益。例如舟山定海有一座万寿寺,信徒们去朝拜 后,可以得到一小袋干米饭,其包含的意思就是“保佑你吃饱饭不饿肚子”。嵊泗花鸟岛上有一 座天后宫,里面有一副对联:“宫中香烛日兴旺,神佑捕捞满舱归。”天后妈祖是渔民的保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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