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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权利保护”与“程序保障入 在“权利保护”与“程序保障”两者之中,哪 个是民事诉讼最本质的要求,并可以作为我们构 筑民事诉讼目的论的基点?按照通常的思维方式 “权利保护”才是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因为, 程序保障也是为了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诉讼程 序无论如何也只能作为手段存在,而诉讼结果符 实体法的规定,实现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才是 终目的。但事实上,这种习惯的思维方式具有 很大的欺骗性,从下文的分析中我们发现,程序 实体之间并非如人们通常理解的那样是“手段 与目的”的关系。11 (五)“权利保护”与“程序保障” ❖ 在“权利保护”与“程序保障”两者之中,哪一 个是民事诉讼最本质的要求,并可以作为我们构 筑民事诉讼目的论的基点?按照通常的思维方式, “权利保护”才是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因为, 程序保障也是为了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诉讼程 序无论如何也只能作为手段存在,而诉讼结果符 合实体法的规定,实现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才是 最终目的。但事实上,这种习惯的思维方式具有 很大的欺骗性,从下文的分析中我们发现,程序 与实体之间并非如人们通常理解的那样是“手段 与目的”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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