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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纠纷解决说”质疑 “纠纷解决说”将一个普遍适用于一切纠纷解决 方式的“纠纷解决”作为构筑民事诉讼目的论的 基点,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不足取的。在理论 上,它将“民事诉讼的目的”这一重大理论问题 简单化、肤浅化了,不利于人们对民事诉讼的本 质做更深入的探讨;在实践上,由于它对民事诉 讼这一特定纠纷解决方式个性特征的忽视,有可 能导致民事诉讼自身职能的弱化甚至被其它纠纷 解决方式同化的不良后果10 ❖ “纠纷解决说”将一个普遍适用于一切纠纷解决 方式的“纠纷解决”作为构筑民事诉讼目的论的 基点,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不足取的。在理论 上,它将“民事诉讼的目的”这一重大理论问题 简单化、肤浅化了,不利于人们对民事诉讼的本 质做更深入的探讨;在实践上,由于它对民事诉 讼这一特定纠纷解决方式个性特征的忽视,有可 能导致民事诉讼自身职能的弱化甚至被其它纠纷 解决方式同化的不良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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