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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0年第1期 表1司法解释 解释 内容 保护对象 公报年/期 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 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 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 2006年 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 未成年人 第2期 1373次会议通过自2006 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政正常到 年1月23日起施行)法释 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己满十六周岁 2006)1号。 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 罪。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 8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 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 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 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 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 2006年 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 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 劳动者 第10期 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0 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劳动关 月1日起施行)法释006) 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 6号 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每个人都有一个从出生到成长、从年轻到衰老的 时,求职心切的人们可能从不会去计较单位的一些信 过程,不同的年龄阶段,人的体能是不相同的。大致 息披露要求是否侵犯到了他(她)们的隐私,而单位的 说来,未成年者属于人生中较弱的一个阶段,未成年 面试又是否顾及了他(她)们的尊严。在劳动力市场 人由于心智未成熟和不具备劳动能力,因而需要家庭 中,人或许并未真正被当作人来看待:“就业的语言是 的抚养。虽然其中也不乏佼佼者,但整体而言,由于 一种经济现象的语言,员工经常被指称为‘人力资 生理方面的自然原因、甚至传统社会中的观念歧视, 源',很像自然资源或生产资源。”226不仅如此,就员 他(她)们往往在体力、智力、机会等方面处于不利地 工与单位相对固定的关系而言,其弱者地位也昭然若 位,往往是社会中的弱者,需要国家与社会的特殊保 揭:单位的高层决策,甚至是涉及职工们命运的决策, 护。从一定意义上讲,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在一定 对许多人而言并不能知晓;当人们加入某个单位时, 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司法文明水平。上 原单位己经存在的规章制度一—显然当事人并未参 表中2006)1号司法解释对于被告人的法定刑事责 与该规章的制定,无论公平、公正与否,都会对当事人 任年龄确实无法查明的,采取了没有有达到相应法定 产生影响。32.8在2006)6号司法解释中,最高人 刑事责任年龄的推定;对于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 民法院主要通过重新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方法, 岁的人或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属于列举的情形的, 来创制保护劳动者的公共政策。 不认为是犯罪或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需要承认的是,我国的这种司法解释在在审判活 虽然从理论上讲每个劳动者都有出卖或不出卖 动中确实发挥了一些积极的作用,正如周道鸾先生所 自己劳动力的自由,但对许多人而言,“单位”即意味 指出的那样:“(立法性的司法解释)在保证法律和政 着生存,通常是不得不成为一名被雇佣者。由此雇主 策的适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弥补了立法的不足;为 获得了对劳动力的支配权,同时也就获得了对劳动者 立法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在中国目前整体 的支配权,隶属关系也就形成了。在单位录用职员 法官队伍素质还不很高的情形下,必要的审判解释有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表 1 司法解释 解释 内容 保护对象 公报年/ 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 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 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73 次会议通过 自 2006 年 1 月 23 日起施行) 法释 〔2006〕1 号。 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 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 ,应当推定其没有达 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 胁 ,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 钱财数量不大 ,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 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 ,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 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 ,一般也不认为是犯 罪。 未成年人 2006 年 第 2 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 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二) (最高人 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93 次会议通过 自 200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法释〔2006〕 6 号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对下列情形 ,视为《劳动法》第 82 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 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 ,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 动者拒付工资的 ,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 ,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 之日。(二) 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 ,用人单位 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 的 ,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 劳动关 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 等争议 ,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 ,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者 2006 年 第 10 期 每个人都有一个从出生到成长、从年轻到衰老的 过程 ,不同的年龄阶段 ,人的体能是不相同的。大致 说来 ,未成年者属于人生中较弱的一个阶段 ,未成年 人由于心智未成熟和不具备劳动能力 ,因而需要家庭 的抚养。虽然其中也不乏佼佼者 ,但整体而言 ,由于 生理方面的自然原因、甚至传统社会中的观念歧视 , 他(她) 们往往在体力、智力、机会等方面处于不利地 位 ,往往是社会中的弱者 ,需要国家与社会的特殊保 护。从一定意义上讲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在一定 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司法文明水平。上 表中〔2006〕1 号司法解释对于被告人的法定刑事责 任年龄确实无法查明的 ,采取了没有有达到相应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的推定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 岁的人或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属于列举的情形的 , 不认为是犯罪或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虽然从理论上讲每个劳动者都有出卖或不出卖 自己劳动力的自由 ,但对许多人而言“, 单位”即意味 着生存 ,通常是不得不成为一名被雇佣者。由此雇主 获得了对劳动力的支配权 ,同时也就获得了对劳动者 的支配权 ,隶属关系也就形成了。在单位录用职员 时 ,求职心切的人们可能从不会去计较单位的一些信 息披露要求是否侵犯到了他(她) 们的隐私 ,而单位的 面试又是否顾及了他 (她) 们的尊严。在劳动力市场 中 ,人或许并未真正被当作人来看待“: 就业的语言是 一种经济现象的语言 ,员工经常被指称为‘人力资 源’,很像自然资源或生产资源。”〔12〕26不仅如此 ,就员 工与单位相对固定的关系而言 ,其弱者地位也昭然若 揭 :单位的高层决策 ,甚至是涉及职工们命运的决策 , 对许多人而言并不能知晓 ;当人们加入某个单位时 , 原单位已经存在的规章制度 ──显然当事人并未参 与该规章的制定 ,无论公平、公正与否 ,都会对当事人 产生影响。〔13〕92 - 98在〔2006〕6 号司法解释中 ,最高人 民法院主要通过重新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方法 , 来创制保护劳动者的公共政策。 需要承认的是 ,我国的这种司法解释在在审判活 动中确实发挥了一些积极的作用 ,正如周道鸾先生所 指出的那样“: (立法性的司法解释) 在保证法律和政 策的适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弥补了立法的不足 ;为 立法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在中国目前整体 法官队伍素质还不很高的情形下 ,必要的审判解释有 ·42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0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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