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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陆与台湾地区。在香港和澳门回归之前,大陆与台湾地区就相互认可与执行民 商事判决的问题已经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两岸先后通过单方立法和司法解释认可与执行了 彼此法院的民商事判决。尤其是1998年6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 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对认可与执行台湾地区民事判决的范围、宗旨、执 行条件、程序等问题都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间的司法协助 (一)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间相互送达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 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1.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 香港回归后,根据该条,经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协商,1998年12月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8次会议通过了《内地与香港的安排》,为两地之间相互送 达司法性质的文书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文件确定的司法协助的内容包括: (1)委托机关。根据《内地与香港的安排》第2条的规定,双方委托和接受委托的机 关分别是内地的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的高等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委托香港高等法 院送达。 (2)司法文书的范围。两地相互送达仅限于民商事司法文书,在内地包括起诉状副本、 上诉状副本、授权委托书、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 达回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传票、状词、誓章、判案书、判 决书、裁决书、通知书、法庭命令、送达证明。所附司法文书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供中 文译本。 (3)委托书。委托方请求送达司法文书,须出具盖有其印章的委托书,并须在委托书中 说明委托机关的名称、受送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详细地址及案件的性质。受委托方如果认 为委托书与本安排的规定不符,应当通知委托方,并说明对委托书的异议。必要时可以要求 委托方补充材料。 (4)送达要求。受委托方接到委托书后,应当及时完成送达,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 托书之日起2个月,即使司法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者期限已过,受委托方也应送达。关 于送达程序,送达司法文书的程序依照受委托方所在地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受委托方无法 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回证或者证明书上注明妨碍送达的原因、拒收事由和日期,并及时退回 委托书及所附全部文书。 (5)法律责任和费用。受委托方对委托方委托送达的司法文书的内容和后果不负法律 责任。委托送达司法文书费用互免。但委托方在委托书中请求以特定送达方式送达所产生的 费用,由委托方负担。 (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目前,虽然《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3)大陆与台湾地区。在香港和澳门回归之前,大陆与台湾地区就相互认可与执行民 商事判决的问题已经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两岸先后通过单方立法和司法解释认可与执行了 彼此法院的民商事判决。尤其是 1998 年 6 月 17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 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对认可与执行台湾地区民事判决的范围、宗旨、执 行条件、程序等问题都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间的司法协助 (一)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间相互送达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95 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 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1.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 香港回归后,根据该条,经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协商,1998 年 12 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038 次会议通过了《内地与香港的安排》,为两地之间相互送 达司法性质的文书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文件确定的司法协助的内容包括: (1)委托机关。根据《内地与香港的安排》第 2 条的规定,双方委托和接受委托的机 关分别是内地的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的高等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委托香港高等法 院送达。 (2)司法文书的范围。两地相互送达仅限于民商事司法文书,在内地包括起诉状副本、 上诉状副本、授权委托书、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 达回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传票、状词、誓章、判案书、判 决书、裁决书、通知书、法庭命令、送达证明。所附司法文书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供中 文译本。 (3)委托书。委托方请求送达司法文书,须出具盖有其印章的委托书,并须在委托书中 说明委托机关的名称、受送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详细地址及案件的性质。受委托方如果认 为委托书与本安排的规定不符,应当通知委托方,并说明对委托书的异议。必要时可以要求 委托方补充材料。 (4)送达要求。受委托方接到委托书后,应当及时完成送达,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 托书之日起 2 个月,即使司法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者期限已过,受委托方也应送达。关 于送达程序,送达司法文书的程序依照受委托方所在地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受委托方无法 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回证或者证明书上注明妨碍送达的原因、拒收事由和日期,并及时退回 委托书及所附全部文书。 (5)法律责任和费用。受委托方对委托方委托送达的司法文书的内容和后果不负法律 责任。委托送达司法文书费用互免。但委托方在委托书中请求以特定送达方式送达所产生的 费用,由委托方负担。 (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目前,虽然《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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