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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行政主体。一方面,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时候都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还可以是民事主体,甚至 在有些情况下,还可以是行政法主体中行政相对方的当事人。另一方面,行政主体不限于行政机关 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构和社会组织。需要指出的是,行政机构并不等同于行政机关,而 只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构成单位,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经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行政机构, 则取得行政主体资格。而且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也可以 成为行政主体。所以,行政主体的范围要大于行政机关的范围。 3、政主体与行政公务人员的区别 行政主体离不开行政公务人员,但行政公务人员不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由一定的公务人员 组成的整体,具体行政活动由公务人员实施。但公务人员属于自然人的个体,而行政主体是一种组 织。公务人员执行行政公务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其效力和后果归属于他所代表的行政主体。公务 人员与行政主体之间是一种职务委托关系,这种职务委托关系受内部行政组织法律关系调整。至于 行政首长,因实施首长负责制,行政组织法规范为其规定了相应的职责权限,如签发公文、发布首 长令等,但这些仅仅表明行政首长拥有行政主体法定代表人的地位和权限,而行政首长本身仍属于 公务人员,所作行为和实施的行政活动均代表行政主体,并不归属于其自身。因而,行政首长也不 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主体资格,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经过法定程序或途径所获得的行政主体法律地位 (一)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 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即一定的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应具备的必要条件。行政主体资格 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依法成立的组织。行政主体是一定的组织,该组织由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成立。能够取得行政 主体资格的组织有行政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其中行政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内设的行政机 构;其他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事业、企业单位。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机构的成立,应当按照行政 组织法的要求,通过法定程序由有权机关批准而设立。社会团体、事业、企业单位的成立,应当按 照法律制度的规定,由主管机关依法批准而设立。未经依法批准而成立的组织,不能取得行政主体 资格 2、具有法定的机构编制、职位和人员编制,拥有独立的行政经费。这些要素是行政主体成立、 存在和运作的基本条件 、拥有法定的职权与职责。行政主体是具有法律地位的行政管理主体,因而必须在法律上拥有 独立的行政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与职责,由宪法和有关组织法予以规定。如《宪法》 第89条、第90条和《国务院组织法》所确定的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的行政职权。其他单行法律和 法规,还对行政机关拥有的行政职权与职责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行政机构和社会组织对行政职 权与职责的独立拥有,主要通过除宪法和有关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确定。 4、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在确定行政主体拥有行政职权与 职责的前提下,还明确规定其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具体行政活动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如果某个组 织或个人不具有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就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5、拥有必要的办公条件,包括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二)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行政法概述》第23页《行政法概述》 第23页 于行政主体。一方面,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时候都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还可以是民事主体,甚至 在有些情况下,还可以是行政法主体中行政相对方的当事人。另一方面,行政主体不限于行政机关, 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构和社会组织。需要指出的是,行政机构并不等同于行政机关,而 只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构成单位,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经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行政机构, 则取得行政主体资格。而且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也可以 成为行政主体。所以,行政主体的范围要大于行政机关的范围。 3、 政主体与行政公务人员的区别 行政主体离不开行政公务人员,但行政公务人员不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由一定的公务人员 组成的整体,具体行政活动由公务人员实施。但公务人员属于自然人的个体,而行政主体是一种组 织。公务人员执行行政公务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其效力和后果归属于他所代表的行政主体。公务 人员与行政主体之间是一种职务委托关系,这种职务委托关系受内部行政组织法律关系调整。至于 行政首长,因实施首长负责制,行政组织法规范为其规定了相应的职责权限,如签发公文、发布首 长令等,但这些仅仅表明行政首长拥有行政主体法定代表人的地位和权限,而行政首长本身仍属于 公务人员,所作行为和实施的行政活动均代表行政主体,并不归属于其自身。因而,行政首长也不 是行政主体。 二、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主体资格,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经过法定程序或途径所获得的行政主体法律地位。 (一)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 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即一定的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应具备的必要条件。行政主体资格 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依法成立的组织。行政主体是一定的组织,该组织由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成立。能够取得行政 主体资格的组织有行政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其中行政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内设的行政机 构;其他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事业、企业单位。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机构的成立,应当按照行政 组织法的要求,通过法定程序由有权机关批准而设立。社会团体、事业、企业单位的成立,应当按 照法律制度的规定,由主管机关依法批准而设立。未经依法批准而成立的组织,不能取得行政主体 资格。 2、具有法定的机构编制、职位和人员编制,拥有独立的行政经费。这些要素是行政主体成立、 存在和运作的基本条件。 3、拥有法定的职权与职责。行政主体是具有法律地位的行政管理主体,因而必须在法律上拥有 独立的行政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与职责,由宪法和有关组织法予以规定。如《宪法》 第 89 条、第 90 条和《国务院组织法》所确定的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的行政职权。其他单行法律和 法规,还对行政机关拥有的行政职权与职责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行政机构和社会组织对行政职 权与职责的独立拥有,主要通过除宪法和有关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确定。 4、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在确定行政主体拥有行政职权与 职责的前提下,还明确规定其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具体行政活动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如果某个组 织或个人不具有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就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5、拥有必要的办公条件,包括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二)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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