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在行政主体资格构成要件中,具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与职责,是其获得独立法律地位的核心要素。根 据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与职责的来源不同,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有两种途径: 1、法定取得。即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法定取得有以下特 点:取得的法律依据是宪法和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如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中有关国务院及其职能 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规定:取得的方式,有通过国家权力 机关的决定而取得,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有通过行政机关的决定而取得,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的工作部门:取得的行政职权与职责主要由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以概括性和原则性方式进行 规定,并突出对行政机关职能的确立与规定,而其具体的职责权限内容,由单行法律、法规的明确 规定;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时间和该组织的成立是同时的,即行政机关依法成立之时,就是该机关 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之日:取得资格的对象是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 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各个工作部门。 2、授权取得。即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最突出的特点表现为:被授权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是经过特别的有效的授 权,行使的职权为自己非国有职权,即本来不应该由他们来行使的职权。经有效授权取得行政主体 资格主要有两种途径:(1)有关法律、法规直接授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 31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县以上卫生防疫站或者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2)由有杈机关的合法授权。这种形式又具体分为两种:其 由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直接授权,如全国人大常委会1983年 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对退休退职办法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的决定》、1984年通过的《关于授权 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决定》、1985年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 对有关经济体制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的规定》等三个决定,直接授权国务院 在上述三个方面行使不应由它行使的职权。其二,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依法授权,如《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因公务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外交部授权的 地方外事部门颁发,海员证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颁发,因私事出境的中国 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中国公民在国外申请护照、证件, 由中国驻外国的外资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无论何种形式的授 权,只要其授权有法定依据,即可成为行政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依据°。 不具有职权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构和组织欲取得授权行政主体资格时,在组织形式方面应当 符合一些基本条件,即应当拥有一定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拥有一定的行政活动经费,拥有一定的办 公场所和办公条件等,这些条件的完善程度虽不要求能保证它们完全以独立的地位从事其活动,但 应当保证它们能以独立的地位从事其所被授予的行政职权。若达不到这一要求,有关机构或组织就 不能取得被授权行政主体的资格。授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不仅要有法定授权依据,还要严格遵 法定程序。除了法律、法规直接授权的情况外,被授权机关或组织可依法定程序取得。这种法定 程序包括形式授权,也包括实质授权。例如有权机关的授权书面决定、有权机关的公报或有关新闻 媒介的公告等,均成为实质授权的要件。 经过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时间与该组织的成立可能是同时的,也可以是组织机构的成立与 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时间是分开的,即组织机构成立在先,取得资格在后:取得资格的对象是行政 机关所属的行政机构、公务组织和社会组织。 (三)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 《行政法概述》第24页《行政法概述》 第24页 在行政主体资格构成要件中,具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与职责,是其获得独立法律地位的核心要素。根 据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与职责的来源不同,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有两种途径: 1、法定取得。即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法定取得有以下特 点:取得的法律依据是宪法和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如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中有关国务院及其职能 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规定;取得的方式,有通过国家权力 机关的决定而取得,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有通过行政机关的决定而取得,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的工作部门;取得的行政职权与职责主要由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以概括性和原则性方式进行 规定,并突出对行政机关职能的确立与规定,而其具体的职责权限内容,由单行法律、法规的明确 规定;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时间和该组织的成立是同时的,即行政机关依法成立之时,就是该机关 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之日;取得资格的对象是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 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各个工作部门。 2、授权取得。即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最突出的特点表现为:被授权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是经过特别的有效的授 权,行使的职权为自己非国有职权,即本来不应该由他们来行使的职权。经有效授权取得行政主体 资格主要有两种途径:(1)有关法律、法规直接授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 31 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县以上卫生防疫站或者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2)由有权机关的合法授权。这种形式又具体分为两种:其 一,由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直接授权,如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3 年 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对退休退职办法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的决定》、1984 年通过的《关于授权 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决定》、1985 年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 对有关经济体制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的规定》等三个决定,直接授权国务院 在上述三个方面行使不应由它行使的职权。其二,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依法授权,如《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 12 条“因公务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外交部授权的 地方外事部门颁发,海员证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颁发,因私事出境的中国 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中国公民在国外申请护照、证件, 由中国驻外国的外资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无论何种形式的授 权,只要其授权有法定依据,即可成为行政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依据①。 不具有职权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构和组织欲取得授权行政主体资格时,在组织形式方面应当 符合一些基本条件,即应当拥有一定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拥有一定的行政活动经费,拥有一定的办 公场所和办公条件等,这些条件的完善程度虽不要求能保证它们完全以独立的地位从事其活动,但 应当保证它们能以独立的地位从事其所被授予的行政职权。若达不到这一要求,有关机构或组织就 不能取得被授权行政主体的资格。授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不仅要有法定授权依据,还要严格遵 守法定程序。除了法律、法规直接授权的情况外,被授权机关或组织可依法定程序取得。这种法定 程序包括形式授权,也包括实质授权。例如有权机关的授权书面决定、有权机关的公报或有关新闻 媒介的公告等,均成为实质授权的要件。 经过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时间与该组织的成立可能是同时的,也可以是组织机构的成立与 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时间是分开的,即组织机构成立在先,取得资格在后;取得资格的对象是行政 机关所属的行政机构、公务组织和社会组织。 (三)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