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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改蓉:美国LC制度引入我国的法律分析 所以产生,其目的恰恰就是填补契约的不足、弥补 值得商榷的。正如本文对于LC的分析所言,追 契约订立各方能力的不平等所造成的弱势方利益 求类似于合伙的高效、灵活、低成本管理是LC 的易受侵犯性,6因此,综合以上考虑,笔者认为 产生的动因之一,因此,如果以此否认LC人格 应当允许C的经营协议对信义义务进行自行 有悖于其制度本身。 规定,但是不能低于法律的最低要求。在这一点 其次,沦为成员“工具”(或“另一个自我”)的 上,ULLCA的做法较为可取。 标准在刺破ⅡC面纱中应当根据管理模式的不 (二)LLC中的法人人格否认 同而区别对待:(1)在经理经营型中,该标准可以 山C模式下,由于业务执行无需拘泥于一定 比照公司适用,因为其管理模式更接近于公司: 的程序,极易使其成员滥用有限责任损害第三人 (2)在成员经营型中,该标准应当审慎适用。因为 利益。因此,为矫正失衡的利益关系,也为使LC “工具”标准的设立初衷在于确保法人是一个独立 制度自身更加健全,在LC中引入人格否认制 于成员的、不受成员操纵的实体,而成员经营本身 度,对LC成员与第三人(此处泛指法人的债权 却强调管理的灵活性和非程序性,因此,如果仅仅 人或公共利益)失衡的利益关系进行事后规制,就 以此为标准,很可能陷入一个悖论:一方面法律允 显得极为必要。目前在美国各州,请求法院刺破 许C自行选择灵活的管理方式,另一方面,一 C面纱的案例也与日剧增,连一向以制度宽松 旦选为成员经营型模式,成员又时刻面临着LC 著称的特拉华州都面临着刺破LC面纱,适用人 被否认人格,而将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因此,在 格否认制度的压力。m 成员经营的模式下,除非有明显的证据,如,成员 刺破LLC面纱的提出,直接来源于对刺破公 将自己的账户与LLC的账户混同、LC的管理人 司面纱制度的借鉴。从理论上讲,出于对交易相 员与母公司的管理人员混同、母公司过度操纵子 对人的利益保护,在LC中适用刺穿理论应该没 公司使子公司实际上变为了自己的一个“部门”, 有任何障碍。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刺穿C 等等,否则“工具”标准应当慎用。 面纱的标准,即在什么情况下应对其进行人格否 最后,资本不充足标准、欺诈和错误行为标准 认?从LC自身的特点来看,如果将对刺破公司 应当可以独立适用于LC。如果LC最初的建立 面纱的标准直接套用于LC,是不可行的。美国 没有足够的资本,则可能达到成员逃避个人责任 各州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这其中的原因归结 的目的,那么这违背了立法的本意而不为允许;同 于C制度本身具有浓厚的合伙色彩,因此,很 时,资本不充足可能造成成员的高风险行为,因为 难确定在什么情形下,成员滥用了有限责任制度 其本身的有限责任远远小于高风险行为带来的损 和LC的独立人格。这也为我们在引入瓜C制 失,而这对于交易相对人极为不公平。同样,欺诈 度时提出了极大的挑战。 和错误行为对于善意第三人而言也具有极大的危 从一般公司的刺破规则来看,判断有限责任 害性。这无论是在传统的公司还是在LC中均 是否被股东滥用的标准往往有以下四个:(1)资产 是如此。如果LLC的成员在第三人与公司交易 不充足;(2)欺诈或者错误行为;(3)没有遵守公司 时,对第三人进行恶意的误导和欺骗(如,对公司 程序;(4)公司成为“工具”。笔者认为,既然C 财务状况进行虚假披露),造成相对人的利益损 具有公司和合伙的双重品格,那么,在确定刺穿 失,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山C面纱的标准上,对于刺破公司面纱的标准并 因为刺破理论在美国主要是依靠判例法得以 非完全不能借用。如有学者就认为,在上述标准 产生和发展,因此,在美国有学者主张对于刺破 中,除了后两项难以在山C中认定,不得作为标 C面纱的认定标准应当保持模糊性,而不应当 准外,前两项是可以用来否认LC人格的。8]因 太明确。因为一旦明确,可能使得那些力图钻法 此,比较C与传统公司的异同,从上述四标准 律空子的人,更加容易绕开法律从事违法行为:同 中演绎出适用于C的刺破规则,具有其合理性 时,由于标准过于明确,在出现前述情形时,法官 和可行性。 即使发现行为人有滥用有限责任侵害第三人利益 首先,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且该规定不允许 的行为,也往往无能为力。而如果标准相对比较 被LC章程或协议予以排除,否则如果仅仅因为 模糊,则就给了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对 没有遵守程序规定,就要求否认LC独立人格是 违反公平的行为进行处罚,维持正义。对于这种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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