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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两岸税制改革比较》课程教学资源_第五讲 个人与企业所得税连结分离论_美国LLC制度引入我国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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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 法学论坛 Mar.,2009 第2期(第24卷,总第122期) LegalForum No.2(Vol.24,Ser.No.122) 美国LC制度引入我国的法律分析 胡改蓉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律研究院,上海200042) 摘要:ⅡC企业组织形式是聚合了公司与合伙两种制度的“混血儿”,是迄今为止将传统公司的有限责任屏障和合 伙的灵活管理以及税收待逼结合得最完美的企业组织形态。通过对美国ⅡC制度的剖析可知,随着我国宏观制度 层面中税收理念由过度偏重财政收入向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兼顾的转变;微观制度层面中ⅡC所涉信义义务和人 格否认等制度的完善,我们将有条件建立相应法律制度,促使其引入。 关键词:山C;税收理念;信义义务:法人人格否认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8003(2009)02-0120-07 Subject:Legal Analysis on the learning from American LIC Author &unit:HU Gai-rong(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200042,China) Abstract:LIC,a hybrid of company and partnership,is a perfect organizational fomm of enterprise,which mingles traditional limited liability principle,flexible management and tax preference of partnership.By analyzing on LIC.the article believes that LICcan be introduced into our country in virtue of enacting bill commected to LIC.In macro perspective,we should transfer taxation ideology from paying excessive attention to fiscal revenue to coordinating fiscal revenue with economic development.In micro perspective,the criteria of fiduciary duties and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should be perfected. Key words:IC;taxation ideology;fiduciary duties;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在商事制度发达的美国,企业组织形式灵活 制度确保其发展和完善?本文力图对此进行深入 多样,除了有传统的公司(包括开放公司与封闭公 探究。 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有限合 伙、有限贵任合伙、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外,还有一 一、LLC制度解析:兼与相关制度比较 种相对新型的企业模式,这就是有限责任公司 C并非美国首创,但毫无疑问是在美国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以下简称LLC"。 获得了最大发展。按照美国《统一有限责任公司 LC在美国产生于20世纪中后期,并在短短 法》(以下简称ULCA)的规定,一个或一个以上 的20年内迅速“走红”。在企业组织形式已经众 的人均可向州务秘书交存组织章程,成立由一个 多的美国,为何还会产生这种新型的企业模式? 或多个成员组成的LC。一旦LC成立,其便成 其产生的经济动因究竞是什么?我国是否有必要 为独立于成员的实体,享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 将其引入?如果引入,我们需要构建怎样的法律 在设立山C时,应当具有对外公开的、证明其地 收稿日期:2008-11-20 作者简介:胡改蓉(197-),山西临猗人,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企业法。 ①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我国法律上的有限责任公司,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类似于美国的封闭性公司。为便于论述,本文将避免 使用“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在下文的论述中,对于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上以简写山C代替,以避免与我国公司法上“有限责任公司” 混涌。同时,下文中的“传统公司“或“一般公司”,主要指代的是我国公司法上所指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而非美国法律中广 义的公司概念。 120

胡改蓉:美国山C制度引入我国的法律分析 位的组织章程。同时,C成员可以订立内部经 后者,则可以享受合伙企业的单层税负,但不得进 营协议,在公司章程与经营协议发生冲突时,就公 行公开交易。 司的内部关系和成员利益的受让人而言,内部经 可以说,LC是迄今为止将传统公司的有限 营协议优先:在公司对外关系上,公司章程优先。 责任屏障和合伙的灵活管理以及税收待遇结合得 此外,法律赋予了经营协议极大的自主权,除非法 最完美的企业形式。因此,它既不是公司,也不是 律特别限制,否则其可以改变法律关于C的规 合伙,而是兼具二者优势的“第三条道路”。 定,某种意义上,ULCA只是一种协议没有规定 这种“第三条道路”在我国有着借鉴的必要, 时的默认规则或补充规则。 尤其是对投资者而言,它可以丰富我国的投资模 C的经营方式既不同于公司,也不同于合 式和投资渠道。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存在 伙,它分为成员经营型和经理经营型两种。所谓 的一个主要问题便是投资渠道狭窄,投资模式欠 成员经营型的LLC,顾名思义,是由成员直接经营 缺,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经济发展。为此,引入 公司业务,每个成员都是它的代理人,都有管理与 主要适用于中小企业的LC制度,为投资者提供 执行公司业务的同等权利,除法律特别规定的情 更丰富更灵活的企业组织形式,对于吸引外资、防 况外,公司业务的任何问题均可由成员的多数作 止本国资金外流、鼓励自主创业、缓解就业压力都 出决定。由此不难看出,这其实就是合伙的经营 有着积极的作用。 方式。在经理经营型的LC中,执行公司业务是 经理的专属权限,这里的经理可以是LC成员, 二、LLC发展之宏观制度需求:以税制改革 也可以不是LC成员。除法律规定必须由成员 为核心 全体或多数作出决定的事项外,任何与C业务 在美国,LC的发展也并非一帆风顺。从 有关的事务完全可以由经理作出决定;如果LC 1977年怀俄明州制定第一部LC法,到1996年所 中有一个以上经理,则由经理的多数作出决定。 有50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颁布LC法,经历了 C成员一般没有经营业务的权利,如果成员擅 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在这个发展过程中,主要 自对外代表C经营业务,C有权不予承认,此 的阻碍力量和促进力量均来自于美国国税局,其 时,受损害的第三方也不得追究LC的责任。因 对于ⅡC税收的不同政策直接决定了LC的发 此,在LC的组织章程中必须声明该公司是成员 展速度。因此,剖析美国SR对于LC税收政策 经营还是经理经营,否则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 的演进过程及其背后的原因,对于我们是否能够 益出发,即推定为是成员经营。 引入LC制度,有着极大的借鉴意义。因为,从 LC的成员与公司股东一样,对企业债务不 美国LC的历史发展看,税收政策是决定能否引 承担直接责任。但二者又有明显区别:公司股东 入LC的宏观制度环境。 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经营程序,不得直接插手公 (一)美国SR对LC税制改革之演进 司事务,而对LC的经营者(无论其是成员还是 从LC的发展史看,美国SR对于IC的征 经理)则几乎没有经营程序方面的要求。ULCA 税态度主要有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适用1913年 特别强调: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或经理未遵守一 税法时期;第二阶段为适用肯特规则时期;第三阶 般法定的经营程序不是其承担个人责任的理由。 段为适用打勾规则时期。 这就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成员享有比一般公司 1.1913年税法时期(1913) 的股东更多的特权与优惠。事实上,LC成员直 1913年的美国税法对公司与类似公司的社 接像合伙一样经营公司的业务,正是创设有限责 团营业所得征双重税,但对合伙的盈利仅就合伙 任公司这一新型企业组织体的主要原因之一。 人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所谓的“穿透规则”)。其 LC另具特色的一点在于其税收制度上。美 所坚持的税收理念是:如果是公司,由于其是一个 国国内税务局在1996年修改了对C的税收制 独立的实体,经各州登记正式设立,因此,是一个 度,允许其自行选择是按照税法意义上的公司征 适格的纳税人;而普通合伙并不具备这些特征,因 税,还是税法意义上的合伙征税。如果选择前者, 此,可以不作为纳税人对待。2)同时,在1960年以 其将受到双重负税的征管,但可以从事公开市场 前,SR不允许按照合伙纳税的商业组织为其成 上的资金筹集、份额转让等公开交易行为:若选择 员提供有限责任保护,也就是说,有限责任一直是 121

法学论坛2009年第2期 一个判断是否应按公司或合伙纳税的基准,因此, LC不满足剩下三项特征中的两项。在该制度 虽然1977年怀俄明州就已经建立了LC制度,但 下,有的州的LC立法,如怀俄明州就设定了“无 由于早先的C在税收上一直被作为公司对 懈可击的法律证据”,以防止律师的错误。按照这 待,)因此,在UC刚开始出现的10年,只有两个 些州的立法要求,LC可以随时解散、若继续存续 州对其比较感兴趣,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这在 必须经全体成员一致通过:同时,要求LC成员 很大程度上抑制了LC的发展。 份额的转让必须经过全体成员的同意,以此避免 2.肯特规则时期(1988) 公司的永续性和股份的自由转让性。因此,尽管 在1988年,美国SR终于接受了这种具有公 肯特规则赋予了符合规定的LC以单层税制,但 司品性,但是又享受合伙税制的“综合体”,通过 其弊端也非常明显:其一,为了达到其要求,投资 ISR税收规则88-76认可了怀俄明州的LC不 者消耗了许多时间和精力去制定自已的LC规 再适用公司的双重税制,而是可以适用“穿透规 则,以防止在征税时,被认定为公司:其二,由于一 则”,直接按照合伙企业进行征税。同时,产生于 旦不符合要求,LC就可能被当作公司看待,因 1960年的肯特规则,开始适用于LC。根据肯特 此,增强了LC在税收制度适用上的不确定性; 规则,税法意义上的公司应当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其三,由于对公司这些特征的认定有时非常复杂 (1)成员对公司的债务不直接承担个人责任:(2) 和困难,因此,为准确判断山C究竟是应当按照 企业集中经营;(3)成员在企业中的利益可以自由 合伙征税,还是按照公司征税,征税机关也付出了 转让;(4)企业可以无限期存续。如果一个企业组 巨大的成本。 织满足其中的三项即属于公司,否则即为合 在这些因素考虑下,1996年SR制定了至今 伙。54一且企业属于税法意义上的公司,就应当 仍在沿用的“打勾规则”。按照这一新规则:(1)如 缴纳企业所得税,即通常所说的双重纳税:而如果 果一个企业据以设立的法律明确将其描述或指称 属于税法意义上的合伙,就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公司,那么该企业在税收上将被作为公司处理 肯特规则在LC的适用,虽然并没有完全赋予 (按C章或S章征税①):(2)如果一个企业未被相 LC在税法上的合伙地位,但是,它毕竞给了各州 应法律定性为公司,并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 一个讯号,即只要LC不符合公司的大部分特 那么就税收而言该企业可以在进行第一次纳税申 征,就可以被作为合伙对待,适用“穿透规则”。这 一关键问题一旦解决,各州争相出台山C法,以 报时,自行选择是被作为公司还是合伙处理;如果 充分利用这种企业形式所提供的高度灵活性。到 不做选择,则将被作为合伙处理(按K章征税)。 1996年,所有的州都制定了自己的LC法。61与 当然,如果LC在税收上选择合伙模式,虽然能 此同时,C公司的数量也急剧攀升。2000年6 够享受到穿透规则,但也会受到诸多限制。这些 月的一项研究表明,仅特拉华州的LLC总数就已 限制主要有两点:(1)一旦选定为合伙,则LC不 达到10万家(传统公司数量为29万家),其中绝 得利用公开的资本市场募集资金、其成员份额不 大部分是在1996年至2000年间成立。)与此同 得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否则将被视为是税法 时,LC的设立数量已经超过了同期的公司,如在 上的公司;(2)一旦LC选择为按照合伙进行纳 2004年,美国新建立了14839家LC,而只新设立 税,则有效期为5年,在此期间不得更改。0因 了6685家公司。剧 此,投资者在选择LC的具体适用规则时,应当 3.打勾规则时期(1996) 进行全方位的考虑,而不仅仅是税负的多少。 在肯特规则对LC实施后,每一个建立LC 无论如何,打勾方法的简明化特质与LC在 的投资人都费尽心思制定自己的LC章程和协 内部结构上的清晰可谓相得益彰。对于一个企业 议,以保证其至少缺少公司四项特征中的两项,以 而言,二者的结合创造出这样一个既彻底享有内 便在纳税时,被作为合伙对待。由于有限责任是 部管理上的灵活性,又拥有完全的自主权来选择 C的固有特点,所以,LC的组建者必须确保 最有效率的税收结构的有限责任实体。 ①“C章”和“S章”规定的都是公司的税收规则,只是C章是征双重税,而$章仅对公司股东征个人所得税,但对S章的公司有许多限制 条件:下文所说的“K章”是针对合伙的征税制度,即“穿透规则”,仅对合伙人征个人所得税。 122

胡改蓉:美国LC制度引入我国的法律分析 (二)我国对美国山C税制改革的可借鉴性 因此,企业法人环节的所得税归根结底归属于投 美国SR对LLC税收政策演变的主流思想就 资人。面根据公平税负的原则,对于同一要素源 在于对LC税收管制的一步步放松:从依照公司 泉的所得,不应当在不同层面进行多次征税。因 征税,到有条件的按照合伙征税,再到可以自行选 此,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上,如果我们过于强调法人 择的征税,都是坚实的力证。也正是这一步步不 的“实在性”,则有可能违背实质意义上的税收公 断宽松的税收政策,使得C快速风靡美国。那 平原则。 么,这样的税收改革能否为我国所借鉴呢? 其二,从各国的税收实践看,独立的经济实体 纵观美国山C税收政策的历史,我们不难发 并不必然被征所得税。母子公司,乃至集团公司 现,其税制改革的关键就在于有限责任是否是双 合并纳税即为力证。对于母子公司而言,从法律 重征税和单层征税的绝对标准?能否因为商事组 地位上讲,它们都是独立法人,其成员承担的也都 织的成员享有有限责任庇护,商事组织本身是一 是有限责任,因此,均是独立纳税人。但是,母子 个独立于成员的经济实体,就认为其必须承担双 公司合并纳税还是在各国相继出现。此外,近年 重税赋?同时,如果放松对LC的税收政策,是 来,随着企业集团的发展,又逐步出现了母子公司 否必然会引起巨大的财政损失?如果问题的答案 合并纳税的集团税制。澳大利亚、美国、英国、德 是肯定的,那么无疑山C在我国没有引入的土 国、墨西哥、荷兰、新西兰、芬兰、爱尔兰、瑞典、奥 壤,而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说明在宏观制度环境 地利、西班牙、卢森堡等国都引入了集团合并纳税 上,LLC具有引入的可行性。笔者认为,从理论与 制度。我国在关于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法律法 实践上看,这些问题的答案应当是否定的。 规中也有类似规定,如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 1.在承认LC独立资格、赋予其成员有限责 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 任的情况下,允许其享受单层税负,并不违背税制 100%的,可由控股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 本意 合并纳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① 虽然大量文献都已从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 2.从各国税制的发展看,允许对LC单层征 角度论述了法人实体成为适格纳税人的合理性, 税符合减税的历史趋势 但本文却认为有限责任和独立资格并不必然说明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在国际竞争中取得 企业法人应成为税法上所得税的应然纳税人。 主动地位,世界各国相继进行了所得税制改革,其 其一,从理论上看,对LC免征企业所得税 总体趋势是税制的适当简化和税负的适度降低, 可以是“法人实在说”的例外。目前,我国法学界 一度形成了世界减税浪潮。一方面,企业所得税 对法人性质采取的是“实在说”,即认为法人是与 税负不断降低。各国为防止资本外流,同时吸引 其成员相互独立的、平等的实体。如果具体到税 外资,促进本国就业和经济增长,都竞相降低公司 法,由于其在经营活动中与自然人一样同样享受 所得税,而国家间税收竞争的结果也进一步导致 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因此,应当成为 企业所得税税负在全球范围内的不断降低和各国 合法纳税人。对此,笔者没有疑义。但笔者认为, 税负水平不断趋于接近。另一方面,企业所得税 在“法人实在说”下,对作为独立体的企业法人征 的重复征税得到进一步解决。虽然,目前各国对 收增值税、营业税等应该没有问题(因为不会产生 于公司大多仍然实行双重税制,但是,各国税制的 重复征税),但是对于其营业净收入(即所得),进 改革,都无一例外地把消除重复征税作为改革的 行重复征税则有所不妥。如果从投资和分配角度 重点之一。其实,近年来我国也已加入到减税行 仔细分析成员与法人的关系,不难看出,无论一个 列,对于合伙企业由双重征税到单层征税的演变 企业法人经过多少中间环节的经营,其资本来源 即是一个佐证。现在如果能够允许ⅡC实行合 和利润分配去向最终都是归属于其投资者,也就 伙的税收政策,对于我们吸引外资、防止资金外流 是说,企业法人所得从直接来源看是自身赚取的, 以及鼓励创业将极为有利。 但从资本要素所有权上看是却是属于投资者的, 3.从长远看,赋予LC投资者有限责任,同 由于企业的剩余财产所有权仍归于投资人所有, 时使LC享受合伙的税收待遇不会对财政税收 ①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7号, 123

法学论坛2009年第2期 产生巨大的振荡 资者、管理人、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之间权益衡平 在LC自行选择税收种类是否会造成国家 机制的设计极为必要。从美国实践来看,在C 税收减少的问题上,其实美国国内至今也有许多 制度中最容易起纠纷的是,如何确定LC中成员 争论。有学者认为,LC制度是利益集团游说的 与管理者的信义义务;当LC的成员滥用有限责 结果,各州在颁布山C法时,也仅仅以商业利益 任,侵害第三人利益时,如何运用法人格否认制度 为出发点,同时,“打勾规则”实际上是纯粹出于商 保护善意第三人。这些问题在我们引入C制 业利益的考虑,直接造成了国家或州财政收人的 度时,也需要特别关注。 减少。该学者进而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打勾 (一)LLC中成员与管理者的信义义务 规则”是国家落入了商人所设定的圈套,是以牺牲 LC中成员与管理者信义义务的标准究竟应 国家财政来满足私人利益。【但更多的学者并不 当如何确定,是比照合伙还是比照公司?对此,美 认同这种看法,认为在以下三个理由的支持下,这 国各州做法不同。加利福尼亚州和伊利诺伊州规 种制度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并不大:(1)由于LC 定,山C成员和经理对LC负有的信义义务类似 在税法上一旦将自己选定为合伙,虽然享受了单 于合伙人对合伙所负信义义务;ULCA规定,这 层负税,但是其代价也是巨大的,因为其不得进行 种信义义务类似于董事对公司所负信义义务,但 公开交易,不得利用发达的资本市场进行资金筹 非经理成员除外:特拉华州的规定最为自由,实质 集,其份额不得在公开市场上自由转让,这使得 上允许每个LIC自行选择其所希望的信义义务 C并不必然选择合伙的税收形式,尤其是在现 模式。对此,笔者认为,应当针对成员经营型和经 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下,更是如此:(2)给LC以税 理经营型进行区分对待:对于成员经营型,可以比 收选择权,并不必然导致国家对公司税收的减少, 照合伙,要求成员按照合伙人的信义义务标准对 因为即使将LC作为税法上公司对待,它同样可 C事务进行管理;而对于经理经营型,因为其更 以通过多保留利润、少分配股利的方法避免对股 类似于封闭性公司,因此,可以比照公司中董事的 利的双重征税:(3)从长远看,给予LC以税收选 信义义务标准进行规定。 择权,实际上可以刺激投资者的创业和投资积极 那么,C是否有权通过经营协议自行定义 性,在活跃经济的同时,也扩大了国家的税收来 信义义务的范围呢?在美国,有的州将信义义务 源。对此,笔者认为,如果以长远眼光看,后一 作为默示条款对待,它们允许C的经营协议中 学者的观点更值得认同。 免除对法定信义义务标准的适用。特拉华州即是 需要说明的是,即使从发展的角度看,允许作 典型的证明,其法律明确警示法院不得否认这些 为独立经济实体的LLC享有税收选择权有其合 契约的效力。而ULCA却试图建立一个关于信 理性,但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来看,由于我们的税收 义义务的最低标准,对于该最低标准,山C的成员 理念仍然以确保财政收入为主,尤其是目前企业 不得以契约方式排除。还有的州甚至不明确规定 所得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乃至整个财政收入中都显 信义义务,这使得大量的问题推向了法院,支持契 示出极为重要的作用,再加上税收征管机制不健 约说的学者认为这种立法是给了契约以足够的空 全,使得现在立即对C进行选择性征税,会造 间,类似合伙一样,允许其进行最大限度的更改, 成短期的征税成本的提高和税收总量的下降,因 而主张非契约说的学者则认为这种立法意味着对 此,可能暂时难为有关机关所接受。不过随着经 C施加了如同一般公司的信义义务。在本文 济发展和税收理念由过度偏重财政收入向财政收 看来,通常情况下,对山C应更注重契约的自由 入与经济发展兼顾的转变,允许L山C按照合伙进 及经营的高效。在契约自由的理念下,应当允许 行单层缴税,应当是税制发展的趋势。因而,从宏 山C经营协议对信义义务做出自由规定,法律对 观环境看,LC在我国具有引入的可行性。 于山C信义义务的规定,仅仅是在契约没有规定 时的补充条款或默示标准。因此,应当允许山C 三、C完善的微观制度设想:以利益平衡 经营协议对信义义务的标准做出不同于法律的更 为基点 改。但是,在缔约过程中,由于缔约各方的信息掌 项制度的引入,除需具备宏观环境外,微观 握能力、信息运用能力、经济实力等并不相同,造 制度的构建同样重要。就LC制度而言,注重投 成了各方缔约地位并非完全平等,而信义义务之 124

胡改蓉:美国LC制度引入我国的法律分析 所以产生,其目的恰恰就是填补契约的不足、弥补 值得商榷的。正如本文对于LC的分析所言,追 契约订立各方能力的不平等所造成的弱势方利益 求类似于合伙的高效、灵活、低成本管理是LC 的易受侵犯性,6因此,综合以上考虑,笔者认为 产生的动因之一,因此,如果以此否认LC人格 应当允许C的经营协议对信义义务进行自行 有悖于其制度本身。 规定,但是不能低于法律的最低要求。在这一点 其次,沦为成员“工具”(或“另一个自我”)的 上,ULLCA的做法较为可取。 标准在刺破ⅡC面纱中应当根据管理模式的不 (二)LLC中的法人人格否认 同而区别对待:(1)在经理经营型中,该标准可以 山C模式下,由于业务执行无需拘泥于一定 比照公司适用,因为其管理模式更接近于公司: 的程序,极易使其成员滥用有限责任损害第三人 (2)在成员经营型中,该标准应当审慎适用。因为 利益。因此,为矫正失衡的利益关系,也为使LC “工具”标准的设立初衷在于确保法人是一个独立 制度自身更加健全,在LC中引入人格否认制 于成员的、不受成员操纵的实体,而成员经营本身 度,对LC成员与第三人(此处泛指法人的债权 却强调管理的灵活性和非程序性,因此,如果仅仅 人或公共利益)失衡的利益关系进行事后规制,就 以此为标准,很可能陷入一个悖论:一方面法律允 显得极为必要。目前在美国各州,请求法院刺破 许C自行选择灵活的管理方式,另一方面,一 C面纱的案例也与日剧增,连一向以制度宽松 旦选为成员经营型模式,成员又时刻面临着LC 著称的特拉华州都面临着刺破LC面纱,适用人 被否认人格,而将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因此,在 格否认制度的压力。m 成员经营的模式下,除非有明显的证据,如,成员 刺破LLC面纱的提出,直接来源于对刺破公 将自己的账户与LLC的账户混同、LC的管理人 司面纱制度的借鉴。从理论上讲,出于对交易相 员与母公司的管理人员混同、母公司过度操纵子 对人的利益保护,在LC中适用刺穿理论应该没 公司使子公司实际上变为了自己的一个“部门”, 有任何障碍。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刺穿C 等等,否则“工具”标准应当慎用。 面纱的标准,即在什么情况下应对其进行人格否 最后,资本不充足标准、欺诈和错误行为标准 认?从LC自身的特点来看,如果将对刺破公司 应当可以独立适用于LC。如果LC最初的建立 面纱的标准直接套用于LC,是不可行的。美国 没有足够的资本,则可能达到成员逃避个人责任 各州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这其中的原因归结 的目的,那么这违背了立法的本意而不为允许;同 于C制度本身具有浓厚的合伙色彩,因此,很 时,资本不充足可能造成成员的高风险行为,因为 难确定在什么情形下,成员滥用了有限责任制度 其本身的有限责任远远小于高风险行为带来的损 和LC的独立人格。这也为我们在引入瓜C制 失,而这对于交易相对人极为不公平。同样,欺诈 度时提出了极大的挑战。 和错误行为对于善意第三人而言也具有极大的危 从一般公司的刺破规则来看,判断有限责任 害性。这无论是在传统的公司还是在LC中均 是否被股东滥用的标准往往有以下四个:(1)资产 是如此。如果LLC的成员在第三人与公司交易 不充足;(2)欺诈或者错误行为;(3)没有遵守公司 时,对第三人进行恶意的误导和欺骗(如,对公司 程序;(4)公司成为“工具”。笔者认为,既然C 财务状况进行虚假披露),造成相对人的利益损 具有公司和合伙的双重品格,那么,在确定刺穿 失,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山C面纱的标准上,对于刺破公司面纱的标准并 因为刺破理论在美国主要是依靠判例法得以 非完全不能借用。如有学者就认为,在上述标准 产生和发展,因此,在美国有学者主张对于刺破 中,除了后两项难以在山C中认定,不得作为标 C面纱的认定标准应当保持模糊性,而不应当 准外,前两项是可以用来否认LC人格的。8]因 太明确。因为一旦明确,可能使得那些力图钻法 此,比较C与传统公司的异同,从上述四标准 律空子的人,更加容易绕开法律从事违法行为:同 中演绎出适用于C的刺破规则,具有其合理性 时,由于标准过于明确,在出现前述情形时,法官 和可行性。 即使发现行为人有滥用有限责任侵害第三人利益 首先,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且该规定不允许 的行为,也往往无能为力。而如果标准相对比较 被LC章程或协议予以排除,否则如果仅仅因为 模糊,则就给了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对 没有遵守程序规定,就要求否认LC独立人格是 违反公平的行为进行处罚,维持正义。对于这种 125

法学论坛2009年第2期 观点,笔者认为在以经验主义为指导的判例法国 家有其可行性,但在我国却不合适。因为两大法 四、结语 系的法律传统本身有别,再加上我国法官对于此 通过分析C制度的特点及其在美国发展 种案件的把握能力远不及判例法国家,因此,制定 的背景和具体运行状况,笔者得出的一个基本结 相对明确的制度可能更符合我们的国情。目前, 论是:无论是基于商业实践的需要,还是法律制度 我国最高法院正在制定关于适用于公司的法人人 供给的可能,C这一企业组织形式将来可以在 格否认的标准,这对于未来我们引入LC制度, 我国引入。由于目前我国税收理念的制约、法人 平衡成员与善意第三人利益必然具有极大的借鉴 人格否认等具体制度的稚幼,这个引入可能需要 意义。 一个过程,并非一蹴而就。 参考文献: [1]Debra Cohen-Whelan,Individual Responsibility [J].Land and Water Law Review 831. in the Wake of Limited Liability[J].32 U.S.F. [12 Allan W.Vestal,Thomas E.Rutledge, L.REV.335,338(1998) Disappointing Diogenes:The LIC Debate That [2]See Patrick E.Hobbs,Entity Classification:The Never Was[J].Saint Louis University Law Joumal, One-Hundred Year Debate 1).44 Cath.L. Fall,2006. Rev.437,441,446(1995). [13]Tassma A.Powers,Deby L.Forry,Partnership [3]Carol R.Goforth,The Rise of the Limited Liability Taxation The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Check Company:Evidence of a Race Between the States, Out the Check-The-Box Entity Classification But Heading Where [J].45 Syracuse L.Rev. [J].Land and Water Law Review 831. 1193,1200(1995). [14]David L.Cohen,Theories of The Corporation and [4]Florida's statute,the Florida Limited Liability The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How Should Company Act,was enacted in 1982;Wyoming's Courts and Legislatures Articulate Rules for statute M].the Wyoming Limited Liability Piercing the Veil,Fiduciary Responsibility and Company Act,was enacted in 1977. Securities Regulation for The Limited Liability [5]J.丹尼斯.海因斯.代理、合伙和有限责任公 Company[J].Oklahoma Law Review,Fall,1998. 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24 [15]Ribstein,Emergence,supra note 126,at 16. [6]Susan Pace Hamill,The Origins Behind The [16]Ribstein,Emergence,supra note 126,at 16.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J].Ohio State Law [17]David L.Cohen,Theories Of The Corporation Joural 1998. And The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How Should [7]Hamilton,supra note 1,190,n.2. Courts And Legislatures Articulate Rules For [8 Allan W.Vestal,Thomas E.Rutledge, Piercing The Veil[J].Fiduciary Responsibility Disappointing Diogenes:The LLC Debate That And Securities Regulation For The Limited Never Was[J].Saint Louis University Law Joumal, Liability Company Oklahoma Law Review,Fall, Fall,2006. 1998. [9]Allan W.Vestal,Thomas E.Rutledge, [18]See Fox,supra note 156,at 1177;Cohen- Disappointing Diogenes:The LLC Debate That Whelan,supra note 150,at 354.cited from Never Was[J].Saint Louis University Law Joumal, Jeffrey K.Vandervoort,Piercing The Veil Of Fa,2006.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The Need For A [10]Tassma A.Powers,Deby L.Forry:Partnership Better Standard [J ]DePaul Business Taxation The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Check Commercial Law Joumal,Fall,2004. Out The Check-The-Box Entity Classification [责任编辑:隋洪明]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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