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Joumd of ShanXi Fnance and Ecaamics Universty Fb.,200B 2003年2月 d.25b.1 第25卷第1期 免除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方式及对我国的借鉴 马蔡琛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北京100872) 「摘要]目前世界范围内对公司所得税的课征,选择税制可分两类,这是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税收征管水平、个人信 用水平等紧密相联的。我国长期以来采用/古典制,不可避免经济性重复征税,因而近期应采取股利所得免税法,远期可采 用归集抵免法。 「关键词1所得税:重复征税:股利所得免税法;归集抵免法 [中图分类号引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556(2003)01-005904 Avoidance of Double Levy and its Lessons for Chinese Economy MA Cai-chen (Faculy of Finanoe and Banking.China Renmin University,Beijing,100087 China) Abstract:There are twolevy systems in oolledon of oorparate income taxes.They are closely related with the levels of econmic develop2 ment,taxation administration,and creditworthiness of persons in diferent countries.We have always practiced the dassical system with un avoidable double levy.We should,therefore,in the short term,resort todividend gain levy and,in the lang run,tum to the practice of int grated tax credit. Key words incme tax;double taxaim;dividend gain levy,ntegrated tax credit 目前世界各国对公司所得税的课征,在税制选46.4%。这种现状不仅不利于企业扩大投资,加速 型上大致可分为两类,一为独立课税制(以美国为发展,而且也会扭曲企业资源配置)。因此,我们有 主),根据法人实体说理论,认为公司为有独立纳税 必要借鉴市场经济国家免除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成功 能力的纳税主体。公司所得课征公司所得税后,其 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索在中国现行税制总体 盈余分配予股东时须再征个人所得税,两税分别独 框架下,运用税收杠杆,免除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新思 立并无关联。在国际税收实践中,这是一种传统的 路。 观点,因此又称为/古典制0。另一类为合并课税制 一、免除经济性重复征税的主要方式 (以欧洲国家为主),根据法人虚拟说理论,认为公司 按照免除经济性重复征税程度的不同,各国的 法人仅为法律的虚拟体,无独立纳税能力,仅作为将 具体方案可以归纳为合伙法、已付股利扣除法、已付 盈余传送至股东的导管,故公司阶段的所得与股东 股利抵扣法、双轨税率法、股利所得免税法、股利所 阶段的股利,应仅课征一次所得税。 得抵扣法、归集抵免法及混合法等8种方式。除合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古典制0,对股息所得存在 伙法外,其中已付股利扣除法、已付股利抵扣法及双 着重复征税问题。如果公司的股东全部为个人,且 轨税率法属于公司阶段的合并免除,股利所得免税 公司将所得全部分配,那么100万元的税前利润,被 法、股利所得抵扣法及归集抵免法属于股东阶段的 课征一次企业所得税和一次个人所得税所得税后, 合并免除,混合法则是指分别在公司与股东阶段采 实际上股东所得的仅剩53.6万元(即100万元@ 取不同的免除方式。在上述8种方案中,只有合伙 (1%~33%)@(1%~20%),税收负担率高达 法才是真正的免除重复征税,其余7种方法都是部 [收稿日期]2002.11.04 [作者简介】马蔡琛(1971,),男,北京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P),注册资产评估师。 财政#金融#投资#59#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收稿日期] 2002- 11- 04 [作者简介] 马蔡琛( 1971- ), 男, 北京人,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研究生, 中国注册会计师(CPA) , 注册资产评估师。 免除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方式及对我国的借鉴 马蔡琛 (中国人民大学 财政金融学院, 北京 100872) [摘 要] 目前世界范围内对公司所得税的课征, 选择税制可分两类, 这是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税收征管水平、个人信 用水平等紧密相联的。我国长期以来采用/ 古典制0 , 不可避免经济性重复征税, 因而近期应采取股利所得免税法, 远期可采 用归集抵免法。 [关键词] 所得税; 重复征税; 股利所得免税法; 归集抵免法 [中图分类号] F8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 9556( 2003) 01- 0059- 04 Avoidance of Double Levy and its Lessons for Chinese Economy MA Cai- chen (Faculty of Finance and Banking, China Renmin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7 China) Abstr act:There are two levy systems in collection of corporate income taxes. They are closely related with the levels of economic develop2 ment,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and creditworthiness of persons in different countries. We have always practiced the classical system with un2 avoidable double levy. We should, therefore, in the short term, resort to dividend gain levy and, in the long run, turn to the practice of inte2 grated tax credit. Key words: income tax; double taxation; dividend gain levy; integrated tax credit 目前世界各国对公司所得税的课征, 在税制选 型上大致可分为两类, 一为独立课税制( 以美国为 主), 根据法人实体说理论, 认为公司为有独立纳税 能力的纳税主体。公司所得课征公司所得税后, 其 盈余分配予股东时须再征个人所得税, 两税分别独 立并无关联。在国际税收实践中, 这是一种传统的 观点, 因此又称为/ 古典制0。另一类为合并课税制 (以欧洲国家为主), 根据法人虚拟说理论, 认为公司 法人仅为法律的虚拟体, 无独立纳税能力, 仅作为将 盈余传送至股东的导管, 故公司阶段的所得与股东 阶段的股利, 应仅课征一次所得税。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 古典制0, 对股息所得存在 着重复征税问题。如果公司的股东全部为个人, 且 公司将所得全部分配, 那么 100 万元的税前利润, 被 课征一次企业所得税和一次个人所得税所得税后, 实际上股东所得的仅剩 53. 6 万元( 即 100 万元 @ (1% ~ 33%) @( 1% ~ 20% ), 税 收负 担率 高达 46. 4% 。这种现状不仅不利于企业扩大投资, 加速 发展, 而且也会扭曲企业资源配置[ 1]。因此, 我们有 必要借鉴市场经济国家免除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成功 经验,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 探索在中国现行税制总体 框架下, 运用税收杠杆, 免除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新思 路。 一、免除经济性重复征税的主要方式 按照免除经济性重复征税程度的不同, 各国的 具体方案可以归纳为合伙法、已付股利扣除法、已付 股利抵扣法、双轨税率法、股利所得免税法、股利所 得抵扣法、归集抵免法及混合法等 8 种方式。除合 伙法外, 其中已付股利扣除法、已付股利抵扣法及双 轨税率法属于公司阶段的合并免除, 股利所得免税 法、股利所得抵扣法及归集抵免法属于股东阶段的 合并免除, 混合法则是指分别在公司与股东阶段采 取不同的免除方式。在上述 8 种方案中, 只有合伙 法才是真正的免除重复征税, 其余 7 种方法都是部 # 59 # 山/ 西/ 财/ 经/ 大/ 学/ 学/ 报 Journal of ShanXi Finance and Economics University Feb. , 2003 2 0 0 3 年 2 月 Vol. 25 No. 1 第 2 5 卷 第 1 期 财 政 # 金 融 # 投 资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Jarnal of ShanXi Finance and Econmics Univesity Feb.,2003 Vdl.25 No.I 2003年2月 第25卷第1期 分免除的方案。 股利所得免税法(dividend-exemption system)是 (一)合伙法 指股东取得的股利,可全部或部分免于计入股东的 所谓合伙法partnership approach)是将股东视为 应税所得,前者称为全部免税法,后者称为部分免税 公司的合伙人,公司盈余不论是否分配,皆视为股东 法。这使得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程度降低,其税务行 所得,按股东所适用的税率课征个人所得税,不再课 政较为简便易行。例如,希腊自192年7月1日 公司所得税,或即使公司所得税仍存在,也仅作为扣 起,就公司盈余课征公司所得税后,分配盈余时,不 缴税款的工具。这样,公司与股东的重复课税现象 再课征任何所得税.就属于全部免税法。 可完全消除,各类所得的税负公平,并可维持个人所 股利抵扣法(dividend-cred system)是指股东可 得税的累进。但因公司阶段的税收完全取消,将造 就其取得股利的一定比例,抵缴其应纳所得税,目的 成国家财政困难。另外股东人数众多、股权交易频 在于减轻股利的重复课税。其计算公式为:股东应 繁,将增加税务行政负担,而公司股份种类在一种以 交所得税=原所得税-股@权数。 上时,则难以确定应分配的股利数。目前除美国的 (五)归集抵免法 $公司课税采用合伙法外,尚无任何国家采用。所 归集抵免法(imputation system)是指公司阶段所 谓S公司,简单讲就是小型企业,是指依照美国内地 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可全部或部分抵免股东阶段的 税法第S小节(Subchapter S)规定课税的公司,其股 所得税。公司所分配股利已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全部 东人数限制在35人以下,经其股东全体一致同意, 抵免股东所得税的,称之为全部抵免制,仅能部分抵 于课税年度第三个月的十五日前,选择按S公司的 免的,称之为部分抵免制。其抵免比例愈高,愈接近 形态课税习。在S公司情况下,公司的所得及费用 全部抵免制,抵免比例愈低,则愈接近独立课税制。 全数归属于股东,即股东按其所持股份的比例,分配 股东应税股利所得为实收股利与可抵免税额之和, 公司的所得、扣除额及损失等,公司并不缴纳公司所 股东适用税率若高于抵免率,则须补税:股东适用税 得税。 率若低于抵免率,则可退税。 (二)股利扣除法和股利抵扣法 (六)混合法 股利扣除法(dividend-paidde duction system)是 混合法(hybrid system)是指在公司及股东阶段, 指公司计算应税所得时,可就其已付股利的全部或 分别采用不同的免除方式,一般而言,公司阶段多用 部分、或特定百分比,视同费用扣除,以余额作为应 双轨税率法,对于公司分配的盈余适用较低的税率, 税所得额,计算公司所得税,使公司所得税具有未分 另配合采用股东阶段全部归集抵免法、部分归集抵 配盈余税的性质。股东取得股利时,应将股利数并 免法、股利所得免税法或股利所得抵扣法。 入分配年度的所得,计算其所得税:股利准予作为费 因各种免除经济性重复的方法较为复杂,为便 用减除的比例愈低,愈接近独立课税制。此法旨在 于说明,现将其主要方案列表比较(表一)如下。 消除公司采取募股与举债方式筹措资金的扭曲。 表一 免除经济性重复征税方案比较表 股利抵扣法(dividend-paidcredit system)是指公 单位:万元 司就其所分配股利的一定比例,抵扣其应纳的公司 翠 已付股利 所得税。其目的与股利扣除法相同。 )公税前所得 100 10 00 10100 (三)双轨税率法 (2)股利 40 40 40 40 40 双轨税率法(spli-rate system)是指公司盈余依 (3)应税所得 1①=(1) 0=(1)-(2 60 0=(1) 分配与否,而适用不同的税率,已分配盈余适用较低 (4)公司的税负 33=(3)@33% 19.8 13 19.8 33 【5)公司税后所得 67=(1)-(4) 80.2 87 税率,未分配盈余则适用较高税率。该方法下的公 80.2 67 (6)股东的税负 8=(2)@0% 8 8 8 2.56i 司所得税又称为/分别税率公司所得税0(The/split- 公司及个人税负合计 41=(4)+(6) 27.8 21 27.8 30.4 rate0corporation income tax)。其主要目的在于消除已 注:·公司所得税税率33%,股东个人所得税税率20%。 分配盈余与未分配盈余间的扭曲,并可减轻股利所 。已付股利采取全部扣除。 得的重复课税现象,但影响公司自有资本的积累程 》抵扣率为50%。 度。 公司阶段已分配盈余税率为零,未分配盈余税率 (四)股利免税法和股利抵扣法 33%,股利分配率40%。 #60# C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分免除的方案。 (一)合伙法 所谓合伙法( partnership approach) 是将股东视为 公司的合伙人, 公司盈余不论是否分配, 皆视为股东 所得, 按股东所适用的税率课征个人所得税, 不再课 公司所得税, 或即使公司所得税仍存在, 也仅作为扣 缴税款的工具。这样, 公司与股东的重复课税现象 可完全消除, 各类所得的税负公平, 并可维持个人所 得税的累进。但因公司阶段的税收完全取消, 将造 成国家财政困难。另外股东人数众多、股权交易频 繁, 将增加税务行政负担, 而公司股份种类在一种以 上时, 则难以确定应分配的股利数。目前除美国的 S公司课税采用合伙法外, 尚无任何国家采用。所 谓 S 公司, 简单讲就是小型企业, 是指依照美国内地 税法第S 小节( Subchapter S) 规定课税的公司, 其股 东人数限制在 35 人以下, 经其股东全体一致同意, 于课税年度第三个月的十五日前, 选择按 S 公司的 形态课税[ 2]。在 S 公司情况下, 公司的所得及费用 全数归属于股东, 即股东按其所持股份的比例, 分配 公司的所得、扣除额及损失等, 公司并不缴纳公司所 得税。 (二)股利扣除法和股利抵扣法 股利扣除法( dividend- paidde duction system) 是 指公司计算应税所得时, 可就其已付股利的全部或 部分、或特定百分比, 视同费用扣除, 以余额作为应 税所得额, 计算公司所得税, 使公司所得税具有未分 配盈余税的性质。股东取得股利时, 应将股利数并 入分配年度的所得, 计算其所得税; 股利准予作为费 用减除的比例愈低, 愈接近独立课税制。此法旨在 消除公司采取募股与举债方式筹措资金的扭曲。 股利抵扣法( dividend- paidcredit system)是指公 司就其所分配股利的一定比例, 抵扣其应纳的公司 所得税。其目的与股利扣除法相同。 (三)双轨税率法 双轨税率法(split- rate system) 是指公司盈余依 分配与否, 而适用不同的税率, 已分配盈余适用较低 税率, 未分配盈余则适用较高税率。该方法下的公 司所得税又称为/ 分别税率公司所得税0(The/ splitrate0corporation income tax)。其主要目的在于消除已 分配盈余与未分配盈余间的扭曲, 并可减轻股利所 得的重复课税现象, 但影响公司自有资本的积累程 度。 (四)股利免税法和股利抵扣法 股利所得免税法( dividend- exemption system) 是 指股东取得的股利, 可全部或部分免于计入股东的 应税所得, 前者称为全部免税法, 后者称为部分免税 法。这使得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程度降低, 其税务行 政较为简便易行。例如, 希腊自 1992 年 7 月 1 日 起, 就公司盈余课征公司所得税后, 分配盈余时, 不 再课征任何所得税, 就属于全部免税法。 股利抵扣法( dividend- cred system) 是指股东可 就其取得股利的一定比例, 抵缴其应纳所得税, 目的 在于减轻股利的重复课税。其计算公式为: 股东应 交所得税= 原所得税- 股 @权数。 ( 五)归集抵免法 归集抵免法(imputation system)是指公司阶段所 缴纳的公司所得税, 可全部或部分抵免股东阶段的 所得税。公司所分配股利已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全部 抵免股东所得税的, 称之为全部抵免制; 仅能部分抵 免的, 称之为部分抵免制。其抵免比例愈高, 愈接近 全部抵免制, 抵免比例愈低, 则愈接近独立课税制。 股东应税股利所得为实收股利与可抵免税额之和, 股东适用税率若高于抵免率, 则须补税; 股东适用税 率若低于抵免率, 则可退税。 ( 六)混合法 混合法( hybrid system)是指在公司及股东阶段, 分别采用不同的免除方式, 一般而言, 公司阶段多用 双轨税率法, 对于公司分配的盈余适用较低的税率, 另配合采用股东阶段全部归集抵免法、部分归集抵 免法、股利所得免税法或股利所得抵扣法。 因各种免除经济性重复的方法较为复杂, 为便 于说明, 现将其主要方案列表比较( 表一)如下。 表一 免除经济性重复征税方案比较表 单位: 万元 未实行免除 重复征税方案 已付股利 扣除法º 已付股利 抵扣法» 双轨税 率法¼ 归集抵 免法½ (1)公司税前所得 100 100 100 100 100 (2)股利 40 40 40 40 40 (3)应税所得 100= (1) 60= (1)- (2) ) 60 100= (1) ( 4)公司的税负 33= (3) @33% 19. 8 13 ¾ 19. 8¿ 33 ( 5)公司税后所得 67= (1) - (4) 80. 2 87 80. 2 67 ( 6)股东的税负 8= (2) @20% 8 8 8 - 2. 56À 公司及个人税负合计 41= (4) + (6) 27. 8 21 27. 8 30. 44 注: ¹ 公司所得税税率 33% , 股东个人所得税税率 20% 。 º 已付股利采取全部扣除。 » 抵扣率为 50% 。 ¼ 公司阶 段已分配 盈余税 率为零, 未 分配盈余 税率 33% , 股利分配率 40% 。 # 60 # 山/ 西/ 财/ 经/ 大/ 学/ 学/ 报 Journal of ShanXi Finance and Economics University Feb. , 2003 Vol. 25 No. 1 2 0 0 3 年 2 月 第 2 5 卷 第 1 期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Joumd of ShanXi Fnance and Ecaamics Universty Fb.,200B 2003年2月 Vol.25 No.I 第25卷第1期 %抵免率为100%。 股利扣除法于20世纪30年代在美国实行时, 弘公司抵扣前税负=税前所得@税率=33,抵扣额=股 受到各公司的强烈反对,其主要理由是这一方法鼓 利X抵扣率=20,抵扣后公司的税负=33.20=13 励将公司盈利分配掉,以便得到尽可能大的税收扣 :因已分配盈余不课税(税率为零),故应税所得为未分 除,这就降低了公司积累必要资金进行投资的能力, 配盈余(100.40=60),公司税负=未分配盈余@税率= 特别是在资本市场紧缩时,这种影响更为严重。 19.8。 采用股利所得抵扣法的国家也较少,较为典型 A·2.6表示因股东适用的税率低于抵免率而获得退 的如日本,其税法规定,个人总所得在1000万日元 税。计算过程如下:归集还原可抵免税额=公司税负@ 所得分配比例=33@40%=13.2,股东个人所得税应税 以下的,按红利金额的10%计算抵扣,应税总所得 股利=现金股利+归集还原可抵免税额=40+13.2= 在1000万日元以上的,因增加红利所得而超过1000 53.2,股东个人所得税=应税股利@个人所得税税率= 万日元时,其超过部分的红利金额按5%计算抵扣, 53.2@20%=10.64,股东净税负=股东个人所得税.归 其余部分则就红利所得的10%抵扣个人所得税9。 集还原可抵免税额=10.6413.2=·2.56。 股利所得免税法因仅对公司的盈余课税.对股 二、免除经济性重复征税方案的选型现状 利所得免税,相当于对股利的分离课税,具有分类所 目前,免除经济性重复征税比较彻底的大部分 得税的性质:从目前世界各国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设 为欧洲国家,其次为亚洲国家如新加坡、马来西亚, 计来看,除拉美、非洲和中东地区的一些国家实行二 美洲国家如加拿大,另外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也不 元所得税制以及极少数国家采用纯分类性所得税模 同程度地采用了免除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有关方案。 式外,绝大多数国家采用各类所得合并课税的综合 而实行/独立课税制(即古典制的国家则主要以美 课征模式,以使各类所得间的税负公平,并维持适度 国、荷兰、卢森堡和瑞士为代表。然而,在二十世 累进,以体现量力负担的公平原则。我国今后在个 纪末以来的世界性税制改革浪潮中,世界各国都纷 人所得税模式的选型上,也将逐步由分类课征模式 纷采取措施对各种经济性重复征税现象加以免除。 向综合课征模式转化)。 各国方案的选择不一,具体情况如表二所示。 在归集抵免法下,公司发放股利按股东的边际 表二各国免除经济性重复征税方案选型比较表 税率课税,即将公司已分配利润所缴纳的公司所得 方案 采用国家 税,按股东的持股比例,可以全部或部分抵免股东的 全部归集抵免法 新加坡 马来西亚澳大利亚 个人所得税。这种方法以税收抵免的形式,将公司 新西 法国 芬兰 意大利挪威 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有机结合起来,借以缓解或消 部分归集抵免法 葡萄牙 西班牙英国加拿大 除对股息的经济性双重征税。归集抵免法已成为绝 股利所得法 希腊卢森堡'香港 股利抵扣法 图繁9列车以前采前 阿牙利 大多数国家免除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惯例。在欧共体 12个成员国中,目前已有7国相继实行此法:加拿 混合法 德国」冰岛》 注:·卢森堡采用部分免税法,凡以已缴纳公司所得税 大和土耳其也加以效仿。 的盛余所分配的股利,该股利的50%准予免税。 三、国际经验对我国所得税制设计的启示 ·德国的混合制于公司阶段采用双轨税率制,于股 我国现行所得税制基本上采用/独立课税制0的 东阶段则用全部归集抵免法。 传统观点,对包括股份制企业在内的内资企业征收 》冰岛的混合制于公司阶段采用部分股利扣除法 33%的企业所得税:对个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按 于股东阶段采用部分股利免税法。 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作任何扣除。 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合伙法、股利抵扣法目前未 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对股份公司作为股息、红利 曾采用。混合法涉及公司和股东两个方面,税务行 的税后利润的再次征税,存在着经济性重复征税。 政较为复杂,采用的国家也较少。双轨税率法虽在 它不仅有违税收公平原则,形成了对股息、红利所得 一些国家被采用,但各国之间实际使用的税率大相 的税收歧视.而且也有悖经济效率原则。由于公司 径庭,反映出目前还没有一个能为各国所普遍接受 的利润和分派的股息要分别纳税,则公司分配的股 的标准。而且双轨税率法最多也只能部分地减轻重 息收入越多,税负也就越重。这种政策会妨碍股东 复课税问题,而资本市场中的超额税收负担问题并 将分得的股息收入投入到更有效率的公司中去,同 未触及。 时也导致股份公司通过少分红利而拉升股价的方式 #61# C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½ 抵免率为 100% 。 ¾ 公司抵扣前税负= 税前所得 @税率= 33, 抵扣额= 股 利 X 抵扣率= 20, 抵扣后公司的税负= 33- 20= 13 ¿ 因已分配盈余不课税( 税率为零) , 故应税所得为未分 配盈余( 100- 40= 60) , 公司税负= 未分配盈余@税率= 19. 8。 À - 2. 56 表示因股东适用的税率低于抵免率而获得退 税。计算过程如下: 归集还原可抵免税额= 公司税负@ 所得分配比例= 33 @40% = 13. 2, 股东个人所得税应税 股利= 现金股利+ 归集还原可抵免税额= 40+ 13. 2= 53.2, 股东个人所得税= 应税股利 @个人所得税税率= 53. 2@20% = 10. 64, 股东净税负= 股东个人所得税- 归 集还原可抵免税额= 10. 64- 13. 2= - 2. 56。 二、免除经济性重复征税方案的选型现状 目前, 免除经济性重复征税比较彻底的大部分 为欧洲国家, 其次为亚洲国家如新加坡、马来西亚, 美洲国家如加拿大, 另外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也不 同程度地采用了免除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有关方案。 而实行/ 独立课税制0(即古典制) 的国家则主要以美 国、荷兰、卢森堡和瑞士为代表[3]。然而, 在二十世 纪末以来的世界性税制改革浪潮中, 世界各国都纷 纷采取措施对各种经济性重复征税现象加以免除。 各国方案的选择不一, 具体情况如表二所示。 表二 各国免除经济性重复征税方案选型比较表 方案 采用国家 全部归集抵免法 新加坡 马来西亚 澳大利亚 新西兰 法国 芬兰 意大利 挪威 部分归集抵免法 爱尔兰 葡萄牙 西班牙 英国 加拿大 股利所得法 希腊 卢森堡¹ 香港 股利抵扣法 丹麦( 1991 年以前采用) 匈牙利 日本 混合法 德国¹ 冰岛» 注: ¹ 卢森堡采用部分免税法, 凡以已缴纳公司所得税 的盛余所分配的股利, 该股利的 50% 准予免税。 º 德国的混合制于公司阶段采用双轨税率制, 于股 东阶段则用全部归集抵免法。 » 冰岛的混合制于公司阶段采用部分股利扣除法, 于股东阶段采用部分股利免税法。 在国际税收实践中, 合伙法、股利抵扣法目前未 曾采用。混合法涉及公司和股东两个方面, 税务行 政较为复杂, 采用的国家也较少。双轨税率法虽在 一些国家被采用, 但各国之间实际使用的税率大相 径庭, 反映出目前还没有一个能为各国所普遍接受 的标准。而且双轨税率法最多也只能部分地减轻重 复课税问题, 而资本市场中的超额税收负担问题并 未触及。 股利扣除法于 20 世纪 30 年代在美国实行时, 受到各公司的强烈反对, 其主要理由是这一方法鼓 励将公司盈利分配掉, 以便得到尽可能大的税收扣 除, 这就降低了公司积累必要资金进行投资的能力, 特别是在资本市场紧缩时, 这种影响更为严重。 采用股利所得抵扣法的国家也较少, 较为典型 的如日本, 其税法规定, 个人总所得在 1000 万日元 以下的, 按红利金额的 10% 计算抵扣; 应税总所得 在 1000 万日元以上的, 因增加红利所得而超过 1000 万日元时, 其超过部分的红利金额按 5% 计算抵扣, 其余部分则就红利所得的 10% 抵扣个人所得税[4]。 股利所得免税法因仅对公司的盈余课税, 对股 利所得免税, 相当于对股利的分离课税, 具有分类所 得税的性质; 从目前世界各国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设 计来看, 除拉美、非洲和中东地区的一些国家实行二 元所得税制以及极少数国家采用纯分类性所得税模 式外, 绝大多数国家采用各类所得合并课税的综合 课征模式, 以使各类所得间的税负公平, 并维持适度 累进, 以体现量力负担的公平原则。我国今后在个 人所得税模式的选型上, 也将逐步由分类课征模式 向综合课征模式转化[5]。 在归集抵免法下, 公司发放股利按股东的边际 税率课税, 即将公司已分配利润所缴纳的公司所得 税, 按股东的持股比例, 可以全部或部分抵免股东的 个人所得税。这种方法以税收抵免的形式, 将公司 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有机结合起来, 借以缓解或消 除对股息的经济性双重征税。归集抵免法已成为绝 大多数国家免除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惯例。在欧共体 12 个成员国中, 目前已有 7 国相继实行此法; 加拿 大和土耳其也加以效仿。 三、国际经验对我国所得税制设计的启示 我国现行所得税制基本上采用/ 独立课税制0的 传统观点, 对包括股份制企业在内的内资企业征收 33%的企业所得税; 对个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按 20% 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作任何扣除。 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对股份公司作为股息、红利 的税后利润的再次征税, 存在着经济性重复征税。 它不仅有违税收公平原则, 形成了对股息、红利所得 的税收歧视, 而且也有悖经济效率原则。由于公司 的利润和分派的股息要分别纳税, 则公司分配的股 息收入越多, 税负也就越重。这种政策会妨碍股东 将分得的股息收入投入到更有效率的公司中去, 同 时也导致股份公司通过少分红利而拉升股价的方式 # 61 # 山/ 西/ 财/ 经/ 大/ 学/ 学/ 报 Journal of ShanXi Finance and Economics University Feb. , 2003 2 0 0 3 年 2 月 Vol. 25 No. 1 第 2 5 卷 第 1 期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Jarnal of ShanXi Finance and Econmics Univesity Feb.,2003 Vdl.25 No.I 2003年2月 第25卷:第1期 帮助股东避税(我国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 许多公司采用,从整体上看,股东实际收到的股利并 个人所得税)。另外,对个人取得公司所送红股,也 不多,其收益大多是从股票转让而来,所以免征其股 按股票面值的20%计税,这与多数国家鼓励投资, 息的所得税,不会给国家财政带来过大损失,反而可 不将股票股利视为股东的应税所得,准予其免纳个 以节约大量征税成本。因此,采用股利所得免税法 人所得税的通行做法相违背6。 是近期现实的选择。 即使作为坚持/独立课税制0原则代表的美国, 从远期考虑,在将来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课征 近年来,也在探索实现公司所得税统一化的道路。 制时,可改为归集抵免法。从世界税制改革的趋势 美国财政部早在1992年就对公司及其股东的课税 来看,实行综合课征制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 制度的可能改革方案发布了一个报告。作为对美国 向。随着个人财产登记制的施行和银行存款实名制 目前实行的/古典制0的替代方案,该报告研究了对 的完善、各地税务机关信息资源共享化的实现等一 公司和股东征税一体化的各种可能方案刀。 系列实施综合课征制条件的成熟,在处理企业所得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我国现行所得税 税与个人所得税关系问题上,可改为实行归集抵免 制加以适当改进,以免除这种经济性重复征税。在 法。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征管手段的现代化,为归 我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并行的税制模式下, 集抵免法下降低征税成本创造了条件,二是届时我 消除重复征税的方法有以下两种: 国资本市场的发育已基本成熟,股东的股息收入已 从近期考虑,在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制时, 成为颇为可观的税源,如再采用股利所得免税法,将 可采用股利所得免税法。即对股东的股息收入不作 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因此,适时引入归集 为应税所得,免交相应的企业或个人所得税。这种 抵免法将是远期可行的选择。 做法操作便利,消除重复征税也较为彻底。 在我国税收征管水平还比较落后,个人财产登 注释 记制的尚未实行,银行存款实名制还很不完善的情 [1]黄凤羽:/浅谈免除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05上海会 况下,如果采用归集抵免法,即把公司缴纳的全部或 计62002年第1期。 部分税款归属到股东所取得的股息中,以抵免股东 【2]5当代美国税收理论与实践6第8990页,孙仁江编 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11月出版。 的所得税,这就要求对每一位股东的每笔所得分别 [3]5世界性税制改革理论与实践研究6第175页,刘军、 计算。首先,要将现金、实物或股票等各种形式的股 郭庆旺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 利折合为价值形式,其次要区别每位投资者的股利 「4]5日本税制与税收制度6第32页,国家税务总局税收 来源于哪个公司,并查找每个公司的本年度实际纳 科学研究所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年5月出版。 税资料,将其全部已纳税款分摊到所分配的股利中。 [5]5个人所得税制国际比较6第73、79页,各国税制比 这在我国目前企业所得税缴纳尚不规范的情况下, 较研究课题组编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7月出版。 是很难完成的,况且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和股东的个 「6黄凤羽:/关于我国证券市场的课税问题05税务研 人所得税绝大多数分属不同的税务局征收,其征收 究的,1998年第7期。 成本之高是可以想见的。另外,我国当前多数公司 [刀美国财政部:/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 尚处于成长期,/多投资少分红0的利润分配方针被 税制一体化的报告:对营业利润征税一次0(美国财政部,华 盛顿特区,1992年。 【参考文献】 []迈克尔#J#博金斯.美国税制改革前沿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 [2锡德里克#桑福德.成功税制改革的经验与问题(第1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3)】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公司所得税国际比较[M个.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 [4刘军,郭庆旺.世界性税制改革理论与实践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靳东升.税收国际化与税制改革[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 [6]王陆进.发展税收研究))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税收理论与政策[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 [7财政部税制税则司.国际税制:考察与借鉴[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8)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美国税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9尾崎护.日本等工业化国家的税制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1995 【责任编辑:胡彦威] #62# C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帮助股东避税(我国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 个人所得税) 。另外, 对个人取得公司所送红股, 也 按股票面值的 20% 计税, 这与多数国家鼓励投资, 不将股票股利视为股东的应税所得, 准予其免纳个 人所得税的通行做法相违背[6]。 即使作为坚持/ 独立课税制0 原则代表的美国, 近年来, 也在探索实现公司所得税统一化的道路。 美国财政部早在 1992 年就对公司及其股东的课税 制度的可能改革方案发布了一个报告。作为对美国 目前实行的/ 古典制0的替代方案, 该报告研究了对 公司和股东征税一体化的各种可能方案[7]。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我国现行所得税 制加以适当改进, 以免除这种经济性重复征税。在 我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并行的税制模式下, 消除重复征税的方法有以下两种: 从近期考虑, 在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制时, 可采用股利所得免税法。即对股东的股息收入不作 为应税所得, 免交相应的企业或个人所得税。这种 做法操作便利, 消除重复征税也较为彻底。 在我国税收征管水平还比较落后, 个人财产登 记制的尚未实行, 银行存款实名制还很不完善的情 况下, 如果采用归集抵免法, 即把公司缴纳的全部或 部分税款归属到股东所取得的股息中, 以抵免股东 的所得税, 这就要求对每一位股东的每笔所得分别 计算。首先, 要将现金、实物或股票等各种形式的股 利折合为价值形式, 其次要区别每位投资者的股利 来源于哪个公司, 并查找每个公司的本年度实际纳 税资料, 将其全部已纳税款分摊到所分配的股利中。 这在我国目前企业所得税缴纳尚不规范的情况下, 是很难完成的, 况且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和股东的个 人所得税绝大多数分属不同的税务局征收, 其征收 成本之高是可以想见的。另外, 我国当前多数公司 尚处于成长期,/ 多投资少分红0的利润分配方针被 许多公司采用, 从整体上看, 股东实际收到的股利并 不多, 其收益大多是从股票转让而来, 所以免征其股 息的所得税, 不会给国家财政带来过大损失, 反而可 以节约大量征税成本。因此, 采用股利所得免税法 是近期现实的选择。 从远期考虑, 在将来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课征 制时, 可改为归集抵免法。从世界税制改革的趋势 来看, 实行综合课征制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 向。随着个人财产登记制的施行和银行存款实名制 的完善、各地税务机关信息资源共享化的实现等一 系列实施综合课征制条件的成熟, 在处理企业所得 税与个人所得税关系问题上, 可改为实行归集抵免 法。其主要原因有二: 一是征管手段的现代化, 为归 集抵免法下降低征税成本创造了条件; 二是届时我 国资本市场的发育已基本成熟, 股东的股息收入已 成为颇为可观的税源, 如再采用股利所得免税法, 将 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因此, 适时引入归集 抵免法将是远期可行的选择。 注释: [ 1]黄凤羽: / 浅谈免除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05 上海会 计6 2002 年第 1 期。 [ 2]5 当代美国税收理论与实践6第 89~ 90 页, 孙仁江编 著,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87 年 11 月出版。 [ 3]5 世界性税制改革理论与实践研究6 第 175 页, 刘军、 郭庆旺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年 8 月第 1 版。 [ 4]5 日本税制与税收制度6第 32 页,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 科学研究所译,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2 年 5 月出版。 [ 5]5 个人所得税制国际比较6 第 73、79 页, 各国税制比 较研究课题组编著,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6 年 7 月出版。 [ 6]黄凤羽: / 关于我国证券市场的课税问题05 税务研 究6 , 1998 年第 7 期。 [ 7]美国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 税制一体化的报告: 对营业利润征税一次0 (美国财政部, 华 盛顿特区, 1992 年) 。 [ 参 考 文 献 ] [ 1] 迈克尔#J#博金斯. 美国税制改革前沿[M] . 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 1997. [ 2] 锡德里克# 桑福德. 成功税制改革的经验与问题( 第 1 卷) [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 3] 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 公司所得税国际比较[M]. 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6. [ 4] 刘军, 郭庆旺. 世界性税制改革理论与实践研究[M] .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 5] 靳东升. 税收国际化与税制改革[M]. 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5. [ 6] 王陆进. 发展税收研究)) ) 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税收理论与政策[M] . 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8. [ 7] 财政部税制税则司. 国际税制: 考察与借鉴[M] . 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 1999. [ 8] 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 美国税制[M]. 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0. [ 9] 尾崎护. 日本等工业化国家的税制[M]. 北京: 中国税务出版社, 1995. [责任编辑: 胡彦威] # 62 # 山/ 西/ 财/ 经/ 大/ 学/ 学/ 报 Journal of ShanXi Finance and Economics University Feb. , 2003 Vol. 25 No. 1 2 0 0 3 年 2 月 第 2 5 卷 第 1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