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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2009年第2期 产生巨大的振荡 资者、管理人、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之间权益衡平 在LC自行选择税收种类是否会造成国家 机制的设计极为必要。从美国实践来看,在C 税收减少的问题上,其实美国国内至今也有许多 制度中最容易起纠纷的是,如何确定LC中成员 争论。有学者认为,LC制度是利益集团游说的 与管理者的信义义务;当LC的成员滥用有限责 结果,各州在颁布山C法时,也仅仅以商业利益 任,侵害第三人利益时,如何运用法人格否认制度 为出发点,同时,“打勾规则”实际上是纯粹出于商 保护善意第三人。这些问题在我们引入C制 业利益的考虑,直接造成了国家或州财政收人的 度时,也需要特别关注。 减少。该学者进而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打勾 (一)LLC中成员与管理者的信义义务 规则”是国家落入了商人所设定的圈套,是以牺牲 LC中成员与管理者信义义务的标准究竟应 国家财政来满足私人利益。【但更多的学者并不 当如何确定,是比照合伙还是比照公司?对此,美 认同这种看法,认为在以下三个理由的支持下,这 国各州做法不同。加利福尼亚州和伊利诺伊州规 种制度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并不大:(1)由于LC 定,山C成员和经理对LC负有的信义义务类似 在税法上一旦将自己选定为合伙,虽然享受了单 于合伙人对合伙所负信义义务;ULCA规定,这 层负税,但是其代价也是巨大的,因为其不得进行 种信义义务类似于董事对公司所负信义义务,但 公开交易,不得利用发达的资本市场进行资金筹 非经理成员除外:特拉华州的规定最为自由,实质 集,其份额不得在公开市场上自由转让,这使得 上允许每个LIC自行选择其所希望的信义义务 C并不必然选择合伙的税收形式,尤其是在现 模式。对此,笔者认为,应当针对成员经营型和经 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下,更是如此:(2)给LC以税 理经营型进行区分对待:对于成员经营型,可以比 收选择权,并不必然导致国家对公司税收的减少, 照合伙,要求成员按照合伙人的信义义务标准对 因为即使将LC作为税法上公司对待,它同样可 C事务进行管理;而对于经理经营型,因为其更 以通过多保留利润、少分配股利的方法避免对股 类似于封闭性公司,因此,可以比照公司中董事的 利的双重征税:(3)从长远看,给予LC以税收选 信义义务标准进行规定。 择权,实际上可以刺激投资者的创业和投资积极 那么,C是否有权通过经营协议自行定义 性,在活跃经济的同时,也扩大了国家的税收来 信义义务的范围呢?在美国,有的州将信义义务 源。对此,笔者认为,如果以长远眼光看,后一 作为默示条款对待,它们允许C的经营协议中 学者的观点更值得认同。 免除对法定信义义务标准的适用。特拉华州即是 需要说明的是,即使从发展的角度看,允许作 典型的证明,其法律明确警示法院不得否认这些 为独立经济实体的LLC享有税收选择权有其合 契约的效力。而ULCA却试图建立一个关于信 理性,但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来看,由于我们的税收 义义务的最低标准,对于该最低标准,山C的成员 理念仍然以确保财政收入为主,尤其是目前企业 不得以契约方式排除。还有的州甚至不明确规定 所得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乃至整个财政收入中都显 信义义务,这使得大量的问题推向了法院,支持契 示出极为重要的作用,再加上税收征管机制不健 约说的学者认为这种立法是给了契约以足够的空 全,使得现在立即对C进行选择性征税,会造 间,类似合伙一样,允许其进行最大限度的更改, 成短期的征税成本的提高和税收总量的下降,因 而主张非契约说的学者则认为这种立法意味着对 此,可能暂时难为有关机关所接受。不过随着经 C施加了如同一般公司的信义义务。在本文 济发展和税收理念由过度偏重财政收入向财政收 看来,通常情况下,对山C应更注重契约的自由 入与经济发展兼顾的转变,允许L山C按照合伙进 及经营的高效。在契约自由的理念下,应当允许 行单层缴税,应当是税制发展的趋势。因而,从宏 山C经营协议对信义义务做出自由规定,法律对 观环境看,LC在我国具有引入的可行性。 于山C信义义务的规定,仅仅是在契约没有规定 时的补充条款或默示标准。因此,应当允许山C 三、C完善的微观制度设想:以利益平衡 经营协议对信义义务的标准做出不同于法律的更 为基点 改。但是,在缔约过程中,由于缔约各方的信息掌 项制度的引入,除需具备宏观环境外,微观 握能力、信息运用能力、经济实力等并不相同,造 制度的构建同样重要。就LC制度而言,注重投 成了各方缔约地位并非完全平等,而信义义务之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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