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胡改蓉:美国LC制度引入我国的法律分析 (二)我国对美国山C税制改革的可借鉴性 因此,企业法人环节的所得税归根结底归属于投 美国SR对LLC税收政策演变的主流思想就 资人。面根据公平税负的原则,对于同一要素源 在于对LC税收管制的一步步放松:从依照公司 泉的所得,不应当在不同层面进行多次征税。因 征税,到有条件的按照合伙征税,再到可以自行选 此,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上,如果我们过于强调法人 择的征税,都是坚实的力证。也正是这一步步不 的“实在性”,则有可能违背实质意义上的税收公 断宽松的税收政策,使得C快速风靡美国。那 平原则。 么,这样的税收改革能否为我国所借鉴呢? 其二,从各国的税收实践看,独立的经济实体 纵观美国山C税收政策的历史,我们不难发 并不必然被征所得税。母子公司,乃至集团公司 现,其税制改革的关键就在于有限责任是否是双 合并纳税即为力证。对于母子公司而言,从法律 重征税和单层征税的绝对标准?能否因为商事组 地位上讲,它们都是独立法人,其成员承担的也都 织的成员享有有限责任庇护,商事组织本身是一 是有限责任,因此,均是独立纳税人。但是,母子 个独立于成员的经济实体,就认为其必须承担双 公司合并纳税还是在各国相继出现。此外,近年 重税赋?同时,如果放松对LC的税收政策,是 来,随着企业集团的发展,又逐步出现了母子公司 否必然会引起巨大的财政损失?如果问题的答案 合并纳税的集团税制。澳大利亚、美国、英国、德 是肯定的,那么无疑山C在我国没有引入的土 国、墨西哥、荷兰、新西兰、芬兰、爱尔兰、瑞典、奥 壤,而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说明在宏观制度环境 地利、西班牙、卢森堡等国都引入了集团合并纳税 上,LLC具有引入的可行性。笔者认为,从理论与 制度。我国在关于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法律法 实践上看,这些问题的答案应当是否定的。 规中也有类似规定,如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 1.在承认LC独立资格、赋予其成员有限责 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 任的情况下,允许其享受单层税负,并不违背税制 100%的,可由控股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 本意 合并纳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① 虽然大量文献都已从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 2.从各国税制的发展看,允许对LC单层征 角度论述了法人实体成为适格纳税人的合理性, 税符合减税的历史趋势 但本文却认为有限责任和独立资格并不必然说明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在国际竞争中取得 企业法人应成为税法上所得税的应然纳税人。 主动地位,世界各国相继进行了所得税制改革,其 其一,从理论上看,对LC免征企业所得税 总体趋势是税制的适当简化和税负的适度降低, 可以是“法人实在说”的例外。目前,我国法学界 一度形成了世界减税浪潮。一方面,企业所得税 对法人性质采取的是“实在说”,即认为法人是与 税负不断降低。各国为防止资本外流,同时吸引 其成员相互独立的、平等的实体。如果具体到税 外资,促进本国就业和经济增长,都竞相降低公司 法,由于其在经营活动中与自然人一样同样享受 所得税,而国家间税收竞争的结果也进一步导致 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因此,应当成为 企业所得税税负在全球范围内的不断降低和各国 合法纳税人。对此,笔者没有疑义。但笔者认为, 税负水平不断趋于接近。另一方面,企业所得税 在“法人实在说”下,对作为独立体的企业法人征 的重复征税得到进一步解决。虽然,目前各国对 收增值税、营业税等应该没有问题(因为不会产生 于公司大多仍然实行双重税制,但是,各国税制的 重复征税),但是对于其营业净收入(即所得),进 改革,都无一例外地把消除重复征税作为改革的 行重复征税则有所不妥。如果从投资和分配角度 重点之一。其实,近年来我国也已加入到减税行 仔细分析成员与法人的关系,不难看出,无论一个 列,对于合伙企业由双重征税到单层征税的演变 企业法人经过多少中间环节的经营,其资本来源 即是一个佐证。现在如果能够允许ⅡC实行合 和利润分配去向最终都是归属于其投资者,也就 伙的税收政策,对于我们吸引外资、防止资金外流 是说,企业法人所得从直接来源看是自身赚取的, 以及鼓励创业将极为有利。 但从资本要素所有权上看是却是属于投资者的, 3.从长远看,赋予LC投资者有限责任,同 由于企业的剩余财产所有权仍归于投资人所有, 时使LC享受合伙的税收待遇不会对财政税收 ①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7号, 123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