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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部门。 (2)国内旅行社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申办人必需将申办材料送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 理部门。由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如果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审 批国内旅行社的权力授予或委托给地、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则应该直接向地、市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征询旅行社拟设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的意见后,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进行审核批准。批准或不批准的审核意见必需在收 到申请材料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以文件的形式通知申办人 (3)分支机构 旅行社不断发展业务、开发市场,年接待旅游者达10万人次以上,可以设立不具有法 人资格的分社。旅行社需要设立旅行社分支机构时,旅行社可以根据有关程序向具有审批权 限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由该部门审核后批准。旅行社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的旅行社分社,则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申请设 立不具有独立法人的旅行社分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非法人分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 可证》 (4)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 《旅行社管理条例》对外商投资旅行社做出了特别规定,所谓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外 国旅游经营者同中国投资者依法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经营旅行 社。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 册资本最低限额可以进行调整,调整期限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 易主管部门确定。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公司是依法设立的:最近3年无违法 或者重大违规记录;符合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外国旅游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外商是经营旅行社业务或者主要 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是本国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中国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 设立申请文件及其他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 申请审查完毕,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 许可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 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以及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 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对拟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合同、章程审査完毕,作出 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 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2.办理注册登记 设立旅行社申请人凭旅游行理管理部门核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 企业批准证书》向具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工商营业执 照。工商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后,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理部门。 (2)国内旅行社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申办人必需将申办材料送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 理部门。由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如果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审 批国内旅行社的权力授予或委托给地、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则应该直接向地、市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征询旅行社拟设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的意见后,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进行审核批准。批准或不批准的审核意见必需在收 到申请材料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以文件的形式通知申办人。 (3)分支机构 旅行社不断发展业务、开发市场,年接待旅游者达 10 万人次以上,可以设立不具有法 人资格的分社。旅行社需要设立旅行社分支机构时,旅行社可以根据有关程序向具有审批权 限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由该部门审核后批准。旅行社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的旅行社分社,则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申请设 立不具有独立法人的旅行社分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非法人分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 可证》。 (4)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 《旅行社管理条例》对外商投资旅行社做出了特别规定,所谓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外 国旅游经营者同中国投资者依法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经营旅行 社。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400 万元。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 册资本最低限额可以进行调整,调整期限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 易主管部门确定。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公司是依法设立的;最近 3 年无违法 或者重大违规记录;符合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外国旅游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外商是经营旅行社业务或者主要 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年旅游经营总额 4000 万美元以上;是本国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中国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 设立申请文件及其他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对 申请审查完毕,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 许可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 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以及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 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对拟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合同、章程审查完毕,作出 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 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2.办理注册登记 设立旅行社申请人凭旅游行理管理部门核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 企业批准证书》向具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工商营业执 照。工商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后,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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