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对虐待致死案例的鉴定,应详细调査案情,全面检査各种伤痕、分清损伤的次数、时间、损伤 种类和程度,判断虐待手段及死亡原因。对虐待儿童致死的案例,要与意外事故造成死亡相鉴别。 如由床上、椅子上或楼梯上摔下;将炉火上的沸水拉翻,造成烫伤或烧伤等 根据尸体解剖及ⅹ线检査,结合死前临床(或案情)资料,如果査出反复发生的新旧不等的损 伤,包括多发性骨折、软组织损伤、内脏器官破裂以及颅脑损伤、硬脑膜下出血也可作为虐待儿综 合征的鉴定 虐待儿的死因常由多种虐待伤联合构成,而每一案例又有不同的主要死因。常见的有硬脑膜下 出血、脑压迫、脑疝;肝、脾、胃肠等腹腔内脏器官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肺破裂:闭合性气胸等导 致窒息:软组织损伤并发感染;饥饿、寒冷或高温损伤:还有的死于内源性或外源性毒物中毒。 虐待儿损伤,还可与先天发育异常,自然性疾病或意外事故性伤害并存,也可能包含着性虐待 ( sexual abuse),在鉴定时应予以注意。 (三)虐待老人死亡 虐待老人长期以来一直被视为私人问题而躲避公众的关注,直到20世纪70年代儿童虐待和家庭 暴力问题的提出,人们才开始重视虐待老人现象。最初它被看做是一个社会福利问题,后来又被认 为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虐待老人( mistreatment of older people)词意思同“ elder abuse”,最初 出现在1975年英国的巴克尔医生在发表的《虐待祖母》( granny battering)一文中。至20世纪80年 代,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挪威、瑞典和美国都出现了针对虐待老人问题的科 学研究和政府行动的报道。在之后的10年之中,阿根廷、巴西、智利、印度、以色列、日本、南 非、英国和欧洲其他一些国家也有类似的报道。虽然虐待老人最初出现在发达国家,现有的大部分 研究也在这些国家开展,但是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小道新闻或其他报道显示,在这些国家虐待老人也 是一个普遍现象。现在虐待老人日益受到重视,这反映了全世界都越来越重视人权和性别平等,越 来越关注家庭暴力和人口老龄化 虐待老人现象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前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2002年2月26日在联合国 总部发表了题为《虐待老人现象大都逃避追究》的报告,呼吁采取全球性行动保护老年人权益。在 加拿大, Podnieks等报告,虐待老人的发生率为4%;美国虐待老人的发生率为3.2%;在丹麦、芬 兰和瑞士虐待老人的发生率为1%~8%;在德国虐待老人的发生率更高,为10%。尽管发展中国家 缺少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和系统的数据收集,但是对印度农村进行的一项抽样调查结果也表明,每 1,000老人中就有40人受到身体虐待。我国同样十分缺乏有关老年人受虐待的具体调查数据和专题研 究。受“家丑不外扬”的传统观念束缚,有些老人在家受虐待,却不敢声张;一些司法部门对涉老 案件也不够重视,执行乏力,致使有些受虐待老人虽然得到了公正的司法判决,却只能望判决而兴 叹:有的基层干部将虐待老人行为看作是“家内事”而听之任之。凡此种种,导致了我国老人受虐 待的事件不断发生 1虐待老人的概念和分类 般来说,虐待老人被认为是一种犯罪行为或是对老人的忽视( omission),通常被称为漠视 ( neglect),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无意的。虐待可以是躯体上的,也可以是心理上的(包括精神上 的和口头上的攻击),还可以是经济或其他物质上的虐待。不论何种形式的虐待,都会使老人遭受不 必要的痛苦和伤害、人权受到侵犯。英国虐待老人研究组织给虐待老人下了定义,并被预防虐待老 人国际组织采纳,该定义是:“虐待老人是指在本应相互信任的关系中发生的对老人的一次或多次 不恰当的、并致使老年人受到伤害或处境困难的行为,或以不采取适当行动的方式致使老年人受到 伤害或处境困难的行为”。同时,英国虐待老人研究组织还将虐待老人分为4种类型:①身体虐待, 包括暴力行为、不适当的限制或禁闭、剥夺睡眠、饮食等:②精神虐待、心理虐待或长期口头侵 犯,包括那些贬低老年人、伤害老年人、削弱老年人的个性、尊严和自我价值的言词和交往;③经 济剥削或物质虐待,包括非法使用或不适当地使用或侵吞老年人的财产或资金;强追老年人更改遗 嘱或其他法律文件:剥夺老年人使用其控制个人资金的权利:经济骗局以及诈骗性计划;④疏于照 料,如不提供适当的食物、干净的衣服、安全、舒适的住所、良好的保健和个人卫生条件;不准与 外人交往;不提供必要的辅助用品:未能防止老人受到身体上的伤害:未能进行必要的监护。对虐待致死案例的鉴定,应详细调查案情,全面检查各种伤痕、分清损伤的次数、时间、损伤 种类和程度,判断虐待手段及死亡原因。对虐待儿童致死的案例,要与意外事故造成死亡相鉴别。 如由床上、椅子上或楼梯上摔下;将炉火上的沸水拉翻,造成烫伤或烧伤等。 根据尸体解剖及X线检查,结合死前临床(或案情)资料,如果查出反复发生的新旧不等的损 伤,包括多发性骨折、软组织损伤、内脏器官破裂以及颅脑损伤、硬脑膜下出血也可作为虐待儿综 合征的鉴定。 虐待儿的死因常由多种虐待伤联合构成,而每一案例又有不同的主要死因。常见的有硬脑膜下 出血、脑压迫、脑疝;肝、脾、胃肠等腹腔内脏器官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肺破裂;闭合性气胸等导 致窒息;软组织损伤并发感染;饥饿、寒冷或高温损伤;还有的死于内源性或外源性毒物中毒。 虐待儿损伤,还可与先天发育异常,自然性疾病或意外事故性伤害并存,也可能包含着性虐待 (sexual abuse),在鉴定时应予以注意。 (三)虐待老人死亡 虐待老人长期以来一直被视为私人问题而躲避公众的关注,直到20世纪70年代儿童虐待和家庭 暴力问题的提出,人们才开始重视虐待老人现象。最初它被看做是一个社会福利问题,后来又被认 为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虐待老人(mistreatment of older people)一词意思同“elder abuse”,最初 出现在1975年英国的巴克尔医生在发表的《虐待祖母》(granny battering)一文中。至20世纪80年 代,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挪威、瑞典和美国都出现了针对虐待老人问题的科 学研究和政府行动的报道。在之后的l0年之中,阿根廷、巴西、智利、印度、以色列、日本、南 非、英国和欧洲其他一些国家也有类似的报道。虽然虐待老人最初出现在发达国家,现有的大部分 研究也在这些国家开展,但是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小道新闻或其他报道显示,在这些国家虐待老人也 是一个普遍现象。现在虐待老人日益受到重视,这反映了全世界都越来越重视人权和性别平等,越 来越关注家庭暴力和人口老龄化。 虐待老人现象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前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2002年2月26日在联合国 总部发表了题为《虐待老人现象大都逃避追究》的报告,呼吁采取全球性行动保护老年人权益。在 加拿大,Podnieks等报告,虐待老人的发生率为4%;美国虐待老人的发生率为3.2%;在丹麦、芬 兰和瑞士虐待老人的发生率为1%~8%;在德国虐待老人的发生率更高,为10%。尽管发展中国家 缺少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和系统的数据收集,但是对印度农村进行的一项抽样调查结果也表明,每 1,000老人中就有40人受到身体虐待。我国同样十分缺乏有关老年人受虐待的具体调查数据和专题研 究。受“家丑不外扬”的传统观念束缚,有些老人在家受虐待,却不敢声张;一些司法部门对涉老 案件也不够重视,执行乏力,致使有些受虐待老人虽然得到了公正的司法判决,却只能望判决而兴 叹;有的基层干部将虐待老人行为看作是“家内事”而听之任之。凡此种种,导致了我国老人受虐 待的事件不断发生。 1.虐待老人的概念和分类 一般来说,虐待老人被认为是一种犯罪行为或是对老人的忽视(omission) ,通常被称为漠视 (neglect),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无意的。虐待可以是躯体上的,也可以是心理上的(包括精神上 的和口头上的攻击),还可以是经济或其他物质上的虐待。不论何种形式的虐待,都会使老人遭受不 必要的痛苦和伤害、人权受到侵犯。英国虐待老人研究组织给虐待老人下了定义,并被预防虐待老 人国际组织采纳,该定义是:“虐待老人是指在本应相互信任的关系中发生的对老人的一次或多次 不恰当的、并致使老年人受到伤害或处境困难的行为,或以不采取适当行动的方式致使老年人受到 伤害或处境困难的行为”。同时,英国虐待老人研究组织还将虐待老人分为4种类型:①身体虐待, 包括暴力行为、不适当的限制或禁闭、剥夺睡眠、饮食等;②精神虐待、心理虐待或长期口头侵 犯,包括那些贬低老年人、伤害老年人、削弱老年人的个性、尊严和自我价值的言词和交往;③经 济剥削或物质虐待,包括非法使用或不适当地使用或侵吞老年人的财产或资金;强追老年人更改遗 嘱或其他法律文件;剥夺老年人使用其控制个人资金的权利;经济骗局以及诈骗性计划;④疏于照 料,如不提供适当的食物、干净的衣服、安全、舒适的住所、良好的保健和个人卫生条件;不准与 外人交往;不提供必要的辅助用品:未能防止老人受到身体上的伤害;未能进行必要的监护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