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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因债权人行使强制执行请求权,而负有执行职责,应实施执行行为,在这个意 义上,执行请求权是债权人对法院享有的公法上的请求权。执行请求权不同于诉权,诉权以 确定私权为目的,执行请求权则以利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并实现私权为目的。执行请求权也 不同于实体请求权,执行请求权是债权人对执行机关享有的公法上的请求权,属于公法权利 的一种,这与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私法上的实体请求权完全不同,而且,对执行请求权, 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任意处分。 (二)有执行根据即有执行请求权 执行请求权是否以实体上请求权的存在为要件,理论上有以下三种学说: 1.具体的执行请求权说 该说认为执行程序与判决程序不同,要以特定的实体上的请求权存在为前提。 2.抽象的执行请求权说 该说认为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并不对实体上的请求权是否存在进行审查,而只是对执行根 据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决定是否开始执行,至于实体请求权存在与否,并不是执行请求权的 成立要件。 3.折衷说 该说认为法院既要通过对执行根据进行形式审查,有执行根据即有执行请求权,以便能 迅速开始执行,同时也要间接地以执行根据确定的实体上的请求权为前提。亦即在执行程序 中只作形式审查,如通过形式审查发现债权人请求执行的标的确实不系债务人所有,可以通 过提起异议之诉予以救济。 我国传统民事执行理论中,并没有执行请求权的概念及学说。这一理论的价值在于能够 较为透彻地说明执行程序启动的来源。具体的执行请求权由于强调法院要对实体请求权进行 实质审查,因而不利于执行程序的迅速启动,有碍于当事人权利的实现:而抽象的执行请求 权理论又走向了另一端,仅对执行根据进行形式审查,也会造成程序的滥用。折衷说一方面 强调执行根据具有表明权利存在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兼顾到执行根据生效后,债务人可能自 愿履行,从而使债权人的实体请求权归于消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对债务人执行,则失去 根据。因此,实践以采纳折衷说为当。 四、执行根据 执行根据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进行执行工作所依据的各类法律文书。它是民事执行开 始的凭据,没有执行根据,当事人不能申请执行,审判组织不能移交执行,人民法院也不能 立案执行。执行开始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如被撤销,执行程序即告终结。因此,执行根 据是执行工作开始和执行程序得以继续进行的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998年7月18日施行)对执行根据作了细致解释,即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 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 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 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保全和证 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5)执行法院因债权人行使强制执行请求权,而负有执行职责,应实施执行行为,在这个意 义上,执行请求权是债权人对法院享有的公法上的请求权。执行请求权不同于诉权,诉权以 确定私权为目的,执行请求权则以利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并实现私权为目的。执行请求权也 不同于实体请求权,执行请求权是债权人对执行机关享有的公法上的请求权,属于公法权利 的一种,这与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私法上的实体请求权完全不同,而且,对执行请求权, 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任意处分。 (二)有执行根据即有执行请求权 执行请求权是否以实体上请求权的存在为要件,理论上有以下三种学说: 1.具体的执行请求权说 该说认为执行程序与判决程序不同,要以特定的实体上的请求权存在为前提。 2.抽象的执行请求权说 该说认为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并不对实体上的请求权是否存在进行审查,而只是对执行根 据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决定是否开始执行,至于实体请求权存在与否,并不是执行请求权的 成立要件。 3.折衷说 该说认为法院既要通过对执行根据进行形式审查,有执行根据即有执行请求权,以便能 迅速开始执行,同时也要间接地以执行根据确定的实体上的请求权为前提。亦即在执行程序 中只作形式审查,如通过形式审查发现债权人请求执行的标的确实不系债务人所有,可以通 过提起异议之诉予以救济。 我国传统民事执行理论中,并没有执行请求权的概念及学说。这一理论的价值在于能够 较为透彻地说明执行程序启动的来源。具体的执行请求权由于强调法院要对实体请求权进行 实质审查,因而不利于执行程序的迅速启动,有碍于当事人权利的实现;而抽象的执行请求 权理论又走向了另一端,仅对执行根据进行形式审查,也会造成程序的滥用。折衷说一方面 强调执行根据具有表明权利存在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兼顾到执行根据生效后,债务人可能自 愿履行,从而使债权人的实体请求权归于消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对债务人执行,则失去 根据。因此,实践以采纳折衷说为当。 四、执行根据 执行根据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进行执行工作所依据的各类法律文书。它是民事执行开 始的凭据,没有执行根据,当事人不能申请执行,审判组织不能移交执行,人民法院也不能 立案执行。执行开始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如被撤销,执行程序即告终结。因此,执行根 据是执行工作开始和执行程序得以继续进行的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998 年 7 月 18 日施行)对执行根据作了细致解释,即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 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 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 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保全和证 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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