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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 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上述法律文书,如果在执行前发现确有 错误或者存在不能执行的法定事实和理由,应裁定不予执行。如果已经开始执行,但在执行 中发现确有错误,也应按法定程序作出决定中止执行,不能把有错误的法律文书作为执行根 据。因此,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不正确的法律文书不能作为执行的根据。 从上述可以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来看,执行根据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法律文书已 经发生了法律效力。这是法律文书作为执行根据的前提,未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具有执行性。 二是法律文书具有执行内容,即法律文书中具有规定义务人向权利人交付一定财物或履行一 定义务的内容。这是生效法律文书具有执行性的基础。因此,民事执行根据必须是发生法律 效力并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 五、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 执行程序的原则是指执行立法、执行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准则,是在整个执行程序中对人 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协助执行的单位和公民起着指导作用的行为准则。根据《民事诉讼法》 和《民诉法意见》的有关规定以及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我国执行程序的原则可以概括为以 下几个: (一)当事人进行主义原则 学理上,以执行程序的进行是否由当事人申请而开始,可分为当事人进行主义与职权进 行主义,或称当事人处分主义与职权主义。原则上,民事执行程序是实现权利人权利的程序 制度,其权利是否实现一般不涉及公益,仅仅是权利人自己的事情,因此,执行程序应采当 事人进行主义,执行程序的启动应当由权利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但从我国立法和实践看来, 法院对于涉及国家和社会重大利益的案件,或涉及公民生活急需的案件,可以不经当事人申 请而依职权主动提起执行程序,以确保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二)执行效率原则 法院依职权主动执行,是对申请执行的补充。无论是申请执行,还是法院依职权执行, 都要体现迅速、有效执行的原则。法谚云“迟来的正义乃非正义”,权利在确定以后,如不 能及时、迅速、有效地实现,对权利而言仍是伤害,故强制执行不论在立法或执法,均应注 重效率,迅速实现权利。因为,一旦人们对程序在公正、效率以及费用方面的评价结果是负 值,则国家垄断司法救济的正当性也就大打折扣。这种局面如果长期得不到改变,就会迫 使无法从公力救济中获得有效保护的债权人转而去寻求其他救济途径,也就为私力救济的出 现提供了土壤。该原则要求民事执行程序要尽量缩短执行周期,尽可能快地完成执行行为。 (三)执行穷尽原则 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义务确定以后,权利尚需实现,执行程序便是权利实现重要的一 环,也是最直接、最后之方法。352民事执行中责令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权利人的权利, 这是执行的宗旨,也是在执行中必须坚持的原则,否则执行就无意义。因此,法院和其他法 定机关依法作出的法律文书一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或指定期限内积 极主动地履行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如果义务人不自动履行义务,甚至逃避或拒绝履行 51赵秀举:《论现代社会的民事执行危机》,载《中外法学》2010年第4期,第577页。 352吴光陆:《强制执行法》,台湾三民书局2007年版,第5页。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 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上述法律文书,如果在执行前发现确有 错误或者存在不能执行的法定事实和理由,应裁定不予执行。如果已经开始执行,但在执行 中发现确有错误,也应按法定程序作出决定中止执行,不能把有错误的法律文书作为执行根 据。因此,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不正确的法律文书不能作为执行的根据。 从上述可以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来看,执行根据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法律文书已 经发生了法律效力。这是法律文书作为执行根据的前提,未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具有执行性。 二是法律文书具有执行内容,即法律文书中具有规定义务人向权利人交付一定财物或履行一 定义务的内容。这是生效法律文书具有执行性的基础。因此,民事执行根据必须是发生法律 效力并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 五、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 执行程序的原则是指执行立法、执行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准则,是在整个执行程序中对人 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协助执行的单位和公民起着指导作用的行为准则。根据《民事诉讼法》 和《民诉法意见》的有关规定以及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我国执行程序的原则可以概括为以 下几个: (一)当事人进行主义原则 学理上,以执行程序的进行是否由当事人申请而开始,可分为当事人进行主义与职权进 行主义,或称当事人处分主义与职权主义。原则上,民事执行程序是实现权利人权利的程序 制度,其权利是否实现一般不涉及公益,仅仅是权利人自己的事情,因此,执行程序应采当 事人进行主义,执行程序的启动应当由权利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但从我国立法和实践看来, 法院对于涉及国家和社会重大利益的案件,或涉及公民生活急需的案件,可以不经当事人申 请而依职权主动提起执行程序,以确保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二)执行效率原则 法院依职权主动执行,是对申请执行的补充。无论是申请执行,还是法院依职权执行, 都要体现迅速、有效执行的原则。法谚云“迟来的正义乃非正义”,权利在确定以后,如不 能及时、迅速、有效地实现,对权利而言仍是伤害,故强制执行不论在立法或执法,均应注 重效率,迅速实现权利。因为,一旦人们对程序在公正、效率以及费用方面的评价结果是负 值, 则国家垄断司法救济的正当性也就大打折扣。这种局面如果长期得不到改变,就会迫 使无法从公力救济中获得有效保护的债权人转而去寻求其他救济途径,也就为私力救济的出 现提供了土壤。351该原则要求民事执行程序要尽量缩短执行周期,尽可能快地完成执行行为。 (三)执行穷尽原则 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义务确定以后,权利尚需实现,执行程序便是权利实现重要的一 环,也是最直接、最后之方法。352 民事执行中责令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权利人的权利, 这是执行的宗旨,也是在执行中必须坚持的原则,否则执行就无意义。因此,法院和其他法 定机关依法作出的法律文书一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或指定期限内积 极主动地履行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如果义务人不自动履行义务,甚至逃避或拒绝履行                                                               351 赵秀举:《论现代社会的民事执行危机》,载《中外法学》2010 年第 4 期,第 577 页。 352 吴光陆:《强制执行法》,台湾三民书局 2007 年版,第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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