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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个人和团体的意识形态、宗教信仰的自由,在其游行活动中,除为维护受法律保护的公共秩序所必须的限制外,无更多限制。 第二款任何人不得被迫宣布其意识形态、宗教或信仰 第三款任何宗教都不具有国家性质。公共权力应注意到西班牙社会的宗教信仰并与天主教教会及其他教派保持合作关系。 第十七条 第一款人人均享有自由和安全的权利。除执行本条款规定、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及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而外,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预防性拘捕不得超过旨在澄清事实所严格需要的侦察时间,在所有案件中,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被拘捕者应即释放或交送司 法当局 第三款 所有被拘捕者应立即并以其可理解的方式被告知其权利和被捕的理由,不得被逼供词。依法律规定之条文,保证被拘捕者在侦缉和司法 审理中得到律师的协助 第四款法律指导“人身保护令”的实 吏所有被非法拘捕者即送司法当局处理。同时依法决定临时监禁的最长期限 第十八条 第一款保障名誉、个人和家庭隐私及本人形象的权利 第二款住宅不受侵犯。未经屋主许可或司法决定不得进入或搜查,现行犯罪除外。 第三款保障通讯秘密,特别是邮政、电报和电话的秘密,司法决定的情况除外 第四款为保障公民的名誉、个人和家庭的隐私及其权利的充分实施,法律限制信息的使用。 第十九条西班牙人有权在本国领土内自由选择住所和迁徙。 同样有权依法律规定之条文自由出入西班牙。该权利不得因政治或意识形态之原因而受到限制 第二十条 第一款承认并保护的权 1.以口头、书面或任何其他复制的方式自由表达和传播思想、想法和意见 2.文艺创作、科技发明。 3.讲学自由 4.通过任何传播媒介自由报告或接收真实消息。行使上述自由时,法律规定良知不予公开和保守职业秘密 第二款上述权利的行使不得以任何预先审查和方式予以限制。 第三款 法律规定属国家或任何公共单位的社会通讯媒介的组织和由议会控制,并保证各重要社会和政治集团在尊重西班牙社会多元化和其语言 多样化的情况下,对上述媒介的使用 第四款 这些自由在本章所承认的权利,阐述本章各法律的规定,特别是在名誉、隐私、本身形象的权利及青少年享有被保护权等方面是有限制 第五款仅根据司法判决才可没收出版刊物、录音和其他新闻工具 十一条 第一款承认不携武器的和平集会。行使该权利无需预先征得批准保障个人和团体的意识形态、宗教信仰的自由,在其游行活动中,除为维护受法律保护的公共秩序所必须的限制外,无更多限制。 第二款 任何人不得被迫宣布其意识形态、宗教或信仰。 第三款 任何宗教都不具有国家性质。公共权力应注意到西班牙社会的宗教信仰并与天主教教会及其他教派保持合作关系。 第十七条 第一款 人人均享有自由和安全的权利。除执行本条款规定、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及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而外,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第二款 预防性拘捕不得超过旨在澄清事实所严格需要的侦察时间,在所有案件中,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被拘捕者应即释放或交送司 法当局。 第三款 所有被拘捕者应立即并以其可理解的方式被告知其权利和被捕的理由,不得被逼供词。依法律规定之条文,保证被拘捕者在侦缉和司法 审理中得到律师的协助。 第四款 法律指导“人身保护令”的实施,以使所有被非法拘捕者即送司法当局处理。同时依法决定临时监禁的最长期限。 第十八条 第一款 保障名誉、个人和家庭隐私及本人形象的权利。 第二款 住宅不受侵犯。未经屋主许可或司法决定不得进入或搜查,现行犯罪除外。 第三款 保障通讯秘密,特别是邮政、电报和电话的秘密,司法决定的情况除外。 第四款 为保障公民的名誉、个人和家庭的隐私及其权利的充分实施,法律限制信息的使用。 第十九条 西班牙人有权在本国领土内自由选择住所和迁徙。 同样有权依法律规定之条文自由出入西班牙。该权利不得因政治或意识形态之原因而受到限制。 第二十条 第一款 承认并保护的权利: 1.以口头、书面或任何其他复制的方式自由表达和传播思想、想法和意见。 2.文艺创作、科技发明。 3.讲学自由。 4.通过任何传播媒介自由报告或接收真实消息。行使上述自由时,法律规定良知不予公开和保守职业秘密。 第二款 上述权利的行使不得以任何预先审查和方式予以限制。 第三款 法律规定属国家或任何公共单位的社会通讯媒介的组织和由议会控制,并保证各重要社会和政治集团在尊重西班牙社会多元化和其语言 多样化的情况下,对上述媒介的使用。 第四款 这些自由在本章所承认的权利,阐述本章各法律的规定,特别是在名誉、隐私、本身形象的权利及青少年享有被保护权等方面是有限制 的。 第五款 仅根据司法判决才可没收出版刊物、录音和其他新闻工具。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承认不携武器的和平集会。行使该权利无需预先征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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