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款在公共交通地点的集会和游行示威需事先通知当局,只在具有妨碍公共秩序和危及生命财产的理由时,方可子以禁止。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承认结社自由 第二款追求之目的或使用之特别手段构成犯罪者为非法结社。 第三款受本条庇护的社团应登记注册,仅供刊行之用 第四款仅以事出有因之司法判决,社团方可被解散或中止活动。 第五款禁止秘密社团和准军事行动的社团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公民有直接或通过代表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代表是经全民投票在定期选举中自由选派产生的 第二款同时,公民有权在平等条件下并根据法律规定的要求担任公共职务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人人在行使其合法权益时,均有权获得法官和法庭有效保护,不得在任何情况下发生无保护现象 第二款 同样,所有人有权依法经过预审、进行辩护和得到律师帮助、被告知对其之指控、不得无故拖延的公开诉讼审理程序、并具备各种保障 措施使用属自我辩护之用的验证手段、不自我栽赃、不自我招认犯罪和自认无罪。法律规定在案件审理中不得因亲缘关系或职业秘密而 被逼供所指罪行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任何人其行动或疏忽在发生之时据当时所行法律不构成犯罪、过失或行政渎职,不得被判刑或惩罚。 剥夺自由的判刑及安全措施旨在再教育和重返社会,而不得构成强迫劳动。除判决书内容、服刑方法和感化法律内容有明确限制的情况 而外,服刑犯人享有本章的基本权利。在所有情况下,犯人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相应的福利以及接触文化和全面发展个性 第二款民事管理部门不得强加惩罚措施以直接或附加方法剥夺自由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民事管理部门和职业组织内设立名誉法院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所有人享受教育的权利。承认教育的自由。 第二款教育的目的是在尊重共处的民主原则和基本权利与自由和范围内,充分发展人的个性 第三款公共权力保障协助父母使子女根据其信念所给予的宗教和道德教育的权利。 第四款基础教育为义务免费教育 第五款公共权力制订教育总计划,并有各有关方面积极参与和创建教育中心,保障所有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第六款承认自然人和法人在尊重宪法原则范围内有创建教育中心的自由 第七款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教师、家长以及学生据学生的情况,参与所有以公共基金维持的学校的控制和管理。 第八款公共权力检査并追溯确认教育体制,以保障法律的实施。 第九款公共权力帮助教育中心完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第十款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认大学自治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在公共交通地点的集会和游行示威需事先通知当局,只在具有妨碍公共秩序和危及生命财产的理由时,方可予以禁止。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承认结社自由。 第二款 追求之目的或使用之特别手段构成犯罪者为非法结社。 第三款 受本条庇护的社团应登记注册,仅供刊行之用。 第四款 仅以事出有因之司法判决,社团方可被解散或中止活动。 第五款 禁止秘密社团和准军事行动的社团。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公民有直接或通过代表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代表是经全民投票在定期选举中自由选派产生的。 第二款 同时,公民有权在平等条件下并根据法律规定的要求担任公共职务。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人人在行使其合法权益时,均有权获得法官和法庭有效保护,不得在任何情况下发生无保护现象。 第二款 同样,所有人有权依法经过预审、进行辩护和得到律师帮助、被告知对其之指控、不得无故拖延的公开诉讼审理程序、并具备各种保障 措施使用属自我辩护之用的验证手段、不自我栽赃、不自我招认犯罪和自认无罪。法律规定在案件审理中不得因亲缘关系或职业秘密而 被逼供所指罪行。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任何人其行动或疏忽在发生之时据当时所行法律不构成犯罪、过失或行政渎职,不得被判刑或惩罚。 第二款 剥夺自由的判刑及安全措施旨在再教育和重返社会,而不得构成强迫劳动。除判决书内容、服刑方法和感化法律内容有明确限制的情况 而外,服刑犯人享有本章的基本权利。在所有情况下,犯人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相应的福利以及接触文化和全面发展个性。 第二款 民事管理部门不得强加惩罚措施以直接或附加方法剥夺自由。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民事管理部门和职业组织内设立名誉法院。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所有人享受教育的权利。承认教育的自由。 第二款 教育的目的是在尊重共处的民主原则和基本权利与自由和范围内,充分发展人的个性。 第三款 公共权力保障协助父母使子女根据其信念所给予的宗教和道德教育的权利。 第四款 基础教育为义务免费教育。 第五款 公共权力制订教育总计划,并有各有关方面积极参与和创建教育中心,保障所有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第六款 承认自然人和法人在尊重宪法原则范围内有创建教育中心的自由。 第七款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教师、家长以及学生据学生的情况,参与所有以公共基金维持的学校的控制和管理。 第八款 公共权力检查并追溯确认教育体制,以保障法律的实施。 第九款 公共权力帮助教育中心完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第十款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认大学自治。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