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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依其外形特征分为三种 1.线型缺陷:可按线的长短来测量的缺陷,如裂纹、划伤、剥伤等。 2.面型缺陷:可按面积大小来测量的缺陷,如龟纹、伤疤、菌伤、孔洞和聚集的虻眼、 痘疤、裂痕、严重的血管腺、色花、烙印、胯骨痕等。 3.聚集型缺陷:多种缺陷彼此相距不超过cm所形成较大面积的缺陷,如分散的虻眼 或虱疔和两种以上的缺陷邻聚在一起的。 三、缺陷面积的测量和计算 测量成革缺陷的范围,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牛面革、猪面革、羊面革,凡计量的面积都应计算缺陷,重复的缺陷,只计算一项 较大的 2.植鞣黄牛、水牛、猪外底革,黄牛轮带革,半背或全背、肩背外底革,半背或全背 轮带革:应按原来革的周边以内的面积为范围。 3.半张外底革应将距肩腹部革边4cm处的部位划除,其余部位上的缺陷均须测量计算 重复的缺陷只计算一次较大的。愈合的伤残或推压平的皱折纹不妨碍使用的不作为缺陷。 4.手缝蓝、排、足球革:应将板牙印的周围部位划除,其余部位上的缺陷均须测量计算, 重复的缺陷只计算一项较大的。 四、测量和计算缺陷的规定 1.线型缺陷面积:按缺陷长度乘2cm计算,如线型曲折不便按此计算时,则按包括此 线型的最小矩形面积计算 2.面型缺陷的面积:缺陷的宽度在2cm以上时,应以包括此缺陷的实际面积计,但在 羊面革和猪面革面型缺陷中,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缺陷相距不超过5cm者,划为一项面型 缺陷,如相距大于5cm者,则分别计算 3.聚集型缺陷面积:按包括此缺陷范围的最小矩形面积的1/2计算。当计算线型与线 型,或面型与线型交叉而成的聚集型缺陷面积时,其交叉部位彼此相距7cm以内者,按聚 集型缺陷面积计:7cm以外的部位,仍按线型缺陷计。羊面革和猪面革不计算此项缺陷 (说明:此规定的根据是国标GB4692—84) 第三节皮革一取样一一批样的取样数量 ampling-Number of items for a gross sampie 、取样的意义 从全部物料(革)中选出具有代表性,能反映物料特征的一部分作为样品进行检验,这 过程称为取样。分析结果的准确性,除了跟操作方法和操作手续的准确性有关,同时还取决 于取样的代表性。 皮革和原料皮一样,是非均一性的物料,来自不同路别,不同种类的原料皮制成的革性 能差异很大;同一张皮不同部位的组织构造也不尽相同,对所有的成品及各个部位全部进行 检验是不现实的,只能从全部物料中取出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其特征的一部分作为样品进行 检验。即取尽量少的样品,而测定结果尽可能准确。所取样品的代表性取决于取样数量、方 法、部位和面积。同时是测定结果具有可比性。 有关术语: 样品革:在任一批革中按规定方法取出作为分析检验用的革,指整张或半张革 样块:按照规定的部位大小在样品革上用刀割下来作检验用的部分 试样(片):按照规定大小形状用刀模在样块革上截取下来用作分析检验的小块革。 取样数量 从每一生产批或商业批革中提取样品革的数量按下式计算 n=0.5√X 取样数量,不应少于3 X一一每批革的数量 如一批革有64张,则取样n=05√64=05×8=4(张)(若ⅹ<64也按64张取)。 取样方法缺陷依其外形特征分为三种。 1.线型缺陷:可按线的长短来测量的缺陷,如裂纹、划伤、剥伤等。 2.面型缺陷:可按面积大小来测量的缺陷,如龟纹、伤疤、菌伤、孔洞和聚集的虻眼、 痘疤、裂痕、严重的血管腺、色花、烙印、胯骨痕等。 3.聚集型缺陷:多种缺陷彼此相距不超过 7cm 所形成较大面积的缺陷,如分散的虻眼 或虱疔和两种以上的缺陷邻聚在一起的。 三、缺陷面积的测量和计算 测量成革缺陷的范围,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牛面革、猪面革、羊面革,凡计量的面积都应计算缺陷,重复的缺陷,只计算一项 较大的。 2.植鞣黄牛、水牛、猪外底革,黄牛轮带革,半背或全背、肩背外底革,半背或全背 轮带革:应按原来革的周边以内的面积为范围。 3.半张外底革应将距肩腹部革边 4 cm 处的部位划除,其余部位上的缺陷均须测量计算。 重复的缺陷只计算一次较大的。愈合的伤残或推压平的皱折纹不妨碍使用的不作为缺陷。 4.手缝蓝、排、足球革:应将板牙印的周围部位划除,其余部位上的缺陷均须测量计算, 重复的缺陷只计算一项较大的。 四、测量和计算缺陷的规定 1.线型缺陷面积:按缺陷长度乘 2 cm 计算,如线型曲折不便按此计算时,则按包括此 线型的最小矩形面积计算。 2.面型缺陷的面积:缺陷的宽度在 2 cm 以上时,应以包括此缺陷的实际面积计,但在 羊面革和猪面革面型缺陷中,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缺陷相距不超过 5 cm 者,划为一项面型 缺陷,如相距大于 5 cm 者,则分别计算。 3.聚集型缺陷面积:按包括此缺陷范围的最小矩形面积的 1/2 计算。当计算线型与线 型,或面型与线型交叉而成的聚集型缺陷面积时,其交叉部位彼此相距 7 cm 以内者,按聚 集型缺陷面积计;7 cm 以外的部位,仍按线型缺陷计。羊面革和猪面革不计算此项缺陷。 (说明:此规定的根据是国标 GB 4692—84) 第三节 皮革—取样——批样的取样数量 Leather—Sampling—Number of items for a gross sampie 一、取样的意义 从全部物料(革)中选出具有代表性,能反映物料特征的一部分作为样品进行检验,这一 过程称为取样。分析结果的准确性,除了跟操作方法和操作手续的准确性有关,同时还取决 于取样的代表性。 皮革和原料皮一样,是非均一性的物料,来自不同路别,不同种类的原料皮制成的革性 能差异很大;同一张皮不同部位的组织构造也不尽相同,对所有的成品及各个部位全部进行 检验是不现实的,只能从全部物料中取出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其特征的一部分作为样品进行 检验。即取尽量少的样品,而测定结果尽可能准确。所取样品的代表性取决于取样数量、方 法、部位和面积。同时是测定结果具有可比性。 有关术语: 样品革:在任一批革中按规定方法取出作为分析检验用的革,指整张或半张革。 样 块:按照规定的部位大小在样品革上用刀割下来作检验用的部分。 试样(片):按照规定大小形状用刀模在样块革上截取下来用作分析检验的小块革。 二、取样数量 从每一生产批或商业批革中提取样品革的数量按下式计算 n = 0.5√X 式中: n ——取样数量,不应少于 3 X 一一每批革的数量 如一批革有 64 张,则取样 n = 0.5 64 = 0.5×8 = 4(张)(若 X<64 也按 64 张取)。 三、取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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