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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体内的文化认同和立场协调,主要从价值导向等方而推进了社会的整合。基本价值原则与道德理想相互融合,同时又构成了 合法性确认的根据。一定社会或时代的社会成员,往往是从该时代普遍接受的价值原则出发,对所处社会形态或秩序的合理性及合法 性作出评判.合理(rationality)与合法(legitimacy)当然有其不同的意义域,但二者亦非截然相对,当我们在实质的或价值的,而 非仅仅是形式的或工具的层面运用合理"这一概念时,它与”合法”往往呈现某种相通之处,合乎一定时代的基本价值原则,诚然并不 是合法性确认的唯一前提,但它却为确认既成社会形态合法性提供了一种支持,当缺乏这种支持时,社会系统的合法性便容易面临危 机。在传统杜会,权威主义的价值原则曾为这一时期的社会秩序提供了根据:近代以来,自由、平等、正义等等逐渐成为主流的价值 原则,它们同时也成为社会体制合法性评判的依据:当某种体制被认为合乎这些原则时,其合法性便获得了辩护:而当二者被视为相 互冲突时,这种社会的合法性往往便会受到质疑。合法性的确认是对该社会加以认同的逻辑前提之一,不难看到,在为合法性确认提 供支持的同时,作为道德意识深层内容的价值原则也作用于社会整合的过程。 从动态的角度看,社会系统既以结构的形式存在,又同时展开为一个过程。当某种社会系统依然有其存在根据时,社会的认同无 疑有助于该社会系统充分实现其围有价值。然而,当一种社会结构已失去存在理由时,向新的形态转换便成为更合理的历史趋向。与 社会衍化的这一过程相应,广义的社会整合也展开为共时形态和历时形态两个方面,前者表现为对既成社会秩序的维护,后者则体现 于社会转换的过程之中。道德意识与价值原则在社会整合中的作用,同样展示了两重向度。除了前文所论及的为既成社会秩序提供支 持这一而外,道德意识与价值原则在社会变动时期也表现为社会整合的某种力量。在走向近代的过程中,个性解放、自由平等、民主 正义等道德现念和价值原则,往往成为凝聚、团结各种社会力量的旗帜,并激励人们为打破传统束簿、实现社会的历史转换而务力。 在这里,道德观念和价值原则无疑以特定方式表现了另一种意义上的社会整合作用。 基于如上看法,我们很难同意杜咸对道德理想、道德目标等的看法。从强调当前(the present)在道德生活中的意义这一前提出 发,杜威将一切道德理想及道德目标都视为一种梦想和空中楼阁,认为其”作用只是对现实作浪漫的修饰,至多只能成为写诗和小说 的材料。"T22]杜威在这里似乎将道德理想与生活实际不适当的分离开来。他围然有见于道德在具体的生活情景中解决实际问愿的作 用,但却未能注意:解决生活中实际问愿的日常道德意识和道德规范,本身已渗入了普遍的道德理想:如果仅仅停留于此时此地的经 验情景而拒斥一切道德理想,则生活世界往往将被分解于互不关联的特殊时之中,而难以实现其内在的整合。 三规范、德性与秩序 相对于道德意识、道德理想、价值观念,道德规范更多地表现出形式的、系统的特点。A.吉滕斯曾把规则(Us)理解为社会 结构中的两个基本要素之一·[23]道德规范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视为广义的社会规则系统的一个方面。[24灯 作为社会系统的基本构成之一,道德规范的功能首先体现于社会的整合过程。杜尔凯姆已注意到这一点,在谈到道德规范的作用 时,他曾指出:“我们可以这样认为,一般而言,道德规范的特点在于它们明示了社会凝案(social solidarity)的基本条件。"T25]与 其他形式的当然之则一样,道德规范具有普遍性的品格,它规定了社会共同体成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尽管社会成员也许不一定 作出形式的承诺,但一旦成为某一社会共同体中的成员,便往往以蕴含的方式承诺了规范所规定的义务,正是这种共同承担的义务, 从一个方而将社会成员维系在一起。在规定义务和责任的同时,道德规范也提供了对行为加以评判的一般准则,当行为合平规范时, 便会因其”对”或”正当"而获得肯定、赞扬和鼓励:一旦偏离规范,则这种行为就会因其“错"或不正当而受到谴责。以规范为依据的道 德评价,往往形成为一种普遍的杜会奥论,而对共同体中的社会成员来说,它同时也构成了一种普遍的钓束机制。 从另一方而看,规范意味者为行为规定某种”度”。苟子已注意到这一点。在谈到礼"的起源时,苟子指出:“礼起于何也?日:人 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无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 欲,给人以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生,是礼之所以起也。”(《荀子·礼论》)这里的礼”泛指伦理政治的 制度及与之相应的规范系统,它不限于道德规范,但又包含道德规范。在荀子看来,礼的特点在于为每一个社会成员规定一定的权利 和义务,这种规定同时构成了行为的度”或界限:在其度"或界限内,其行为(包括利益追求)是合理并容许的,超出了此度,则行 为将受到制止。从现代社会理论看,所谓度或界限,实际上蕴含了一种秩序的观念:正是不同的权利界限和行为界限,使社会形成为 一种有序的结构,从而避免了苟子所说的社会纷争。在这里,道德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一起,构成了社会秩序所以可能的一种担保。 与秩序的维护相辅相成的,是对失序或失范的抑制。在社会生活中,失序常常与反常或越轨相联系,如果反常或越轨行为蔓延 到一定的程度,社会系统中的有序状态便往往向无序状态衍化。而反常与越轨的控制,则离不开规范(包括道德规范)的制钓。在反 常与越轨未发生时,道德规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通过展示道德责任和义务以及提供行为选择的准则,以抑制可能的越轨动机:在越轨 和反常发生之后,规范则作为行为评价的根据,参与了外在的奥论造责和内在的良心责备等道德制裁的过程,并由此促使和推动行为 在越轨之后重新入轨。 从秩序的担保,到失序的控制,道德规范通过对社会行为的制约同时作用于社会生活的生产与再生产过程。由此,我们不能不对 杜威的有关论点表示异议。如前所述,杜威将一般的道德理想视为没有实际意义的空幻意念,对他来说,惟有人所处的具体情景,才 对人的行为具有决定作用:"我们应当做这做那,只是因为我们处于某种既成的实际情景,只是因为我们处于某种具体的关系。"T26 在杜咸来看来,规范至多只能帮助我们了解环境的要求2刀,对于规范,我们根本无需问”要不要遵循“之类的间圈[28】.杜威的这些 看法注意到了具体情景对行为的制约,但由此对道德规范采取虚无主义的态度,则似平表现了过强的经验论立场。从逻辑上看,当情 景的特殊性消解了规范的普遍性时,一切越轨或反常的行为便都可以获得合法的依据并得到辩护,后者无疑将使社会的有序进程面临 危机,它对杜会生活的生产与再生产过程的消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规范作为普遍的行为准则,具有无人格的、外在于个体的特点,相对于此,德性则无法与具体人格相分离。然面,与人格的这种 联系,并不意味着德性游离于社会结构与社会生活之外。这里首先似乎应当对作为德性承担者的个人(p爬rs0n)所具有规定的作一分 析.布伯曾对个人(person)与个性(individuality)作了区分。在他看来,个人(person)已意识到他与他人的共在,而个性 (individuality)则仅仅意识到它自身的特殊性。"个性在与其他存在区分和分离的同时,也远离了真实的存在."T29布伯这一看法的共同体内的文化认同和立场协调,主要从价值导向等方面推进了社会的整合。基本价值原则与道德理想相互融合,同时又构成了 合法性确认的根据。一定社会或时代的社会成员,往往是从该时代普遍接受的价值原则出发,对所处社会形态或秩序的合理性及合法 性作出评判。合理(rationality)与合法(legitimacy)当然有其不同的意义域,但二者亦非截然相对,当我们在实质的或价值的,而 非仅仅是形式的或工具的层面运用“合理”这一概念时,它与“合法”往往呈现某种相通之处。合乎一定时代的基本价值原则,诚然并不 是合法性确认的唯一前提,但它却为确认既成社会形态合法性提供了一种支持,当缺乏这种支持时,社会系统的合法性便容易面临危 机。在传统社会,权威主义的价值原则曾为这一时期的社会秩序提供了根据;近代以来,自由、平等、正义等等逐渐成为主流的价值 原则,它们同时也成为社会体制合法性评判的依据:当某种体制被认为合乎这些原则时,其合法性便获得了辩护;而当二者被视为相 互冲突时,这种社会的合法性往往便会受到质疑。合法性的确认是对该社会加以认同的逻辑前提之一,不难看到,在为合法性确认提 供支持的同时,作为道德意识深层内容的价值原则也作用于社会整合的过程。 从动态的角度看,社会系统既以结构的形式存在,又同时展开为一个过程。当某种社会系统依然有其存在根据时,社会的认同无 疑有助于该社会系统充分实现其固有价值。然而,当一种社会结构已失去存在理由时,向新的形态转换便成为更合理的历史趋向。与 社会衍化的这一过程相应,广义的社会整合也展开为共时形态和历时形态两个方面,前者表现为对既成社会秩序的维护,后者则体现 于社会转换的过程之中。道德意识与价值原则在社会整合中的作用,同样展示了两重向度。除了前文所论及的为既成社会秩序提供支 持这一面外,道德意识与价值原则在社会变动时期也表现为社会整合的某种力量。在走向近代的过程中,个性解放、自由平等、民主 正义等道德观念和价值原则,往往成为凝聚、团结各种社会力量的旗帜,并激励人们为打破传统束缚、实现社会的历史转换而努力。 在这里,道德观念和价值原则无疑以特定方式表现了另一种意义上的社会整合作用。 基于如上看法,我们很难同意杜威对道德理想、道德目标等的看法。从强调当前(the present)在道德生活中的意义这一前提出 发,杜威将一切道德理想及道德目标都视为一种梦想和空中楼阁,认为其“作用只是对现实作浪漫的修饰,至多只能成为写诗和小说 的材料。”[22]杜威在这里似乎将道德理想与生活实际不适当的分离开来。他固然有见于道德在具体的生活情景中解决实际问题的作 用,但却未能注意:解决生活中实际问题的日常道德意识和道德规范,本身已渗入了普遍的道德理想;如果仅仅停留于此时此地的经 验情景而拒斥一切道德理想,则生活世界往往将被分解于互不关联的特殊时之中,而难以实现其内在的整合。 三 规范、德性与秩序 相对于道德意识、道德理想、价值观念,道德规范更多地表现出形式的、系统的特点。A. 吉滕斯曾把规则(rules)理解为社会 结构中的两个基本要素之一。[23]道德规范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视为广义的社会规则系统的一个方面。[24] 作为社会系统的基本构成之一,道德规范的功能首先体现于社会的整合过程。杜尔凯姆已注意到这一点,在谈到道德规范的作用 时,他曾指出:“我们可以这样认为,一般而言,道德规范的特点在于它们明示了社会凝聚(social solidarity)的基本条件。”[25]与 其他形式的当然之则一样,道德规范具有普遍性的品格,它规定了社会共同体成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尽管社会成员也许不一定 作出形式的承诺,但一旦成为某一社会共同体中的成员,便往往以蕴含的方式承诺了规范所规定的义务,正是这种共同承担的义务, 从一个方面将社会成员维系在一起。在规定义务和责任的同时,道德规范也提供了对行为加以评判的一般准则,当行为合乎规范时, 便会因其“对”或“正当”而获得肯定、赞扬和鼓励;一旦偏离规范,则这种行为就会因其“错”或不正当而受到谴责。以规范为依据的道 德评价,往往形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舆论,而对共同体中的社会成员来说,它同时也构成了一种普遍的约束机制。 从另一方面看,规范意味着为行为规定某种“度”。荀子已注意到这一点,在谈到“礼”的起源时,荀子指出:“礼起于何也?曰:人 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无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 欲,给人以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生,是礼之所以起也。”(《荀子·礼论》)这里的“礼”泛指伦理政治的 制度及与之相应的规范系统,它不限于道德规范,但又包含道德规范。在荀子看来,礼的特点在于为每一个社会成员规定一定的权利 和义务,这种规定同时构成了行为的“度”或界限:在其“度”或界限内,其行为(包括利益追求)是合理并容许的,超出了此度,则行 为将受到制止。从现代社会理论看,所谓度或界限,实际上蕴含了一种秩序的观念;正是不同的权利界限和行为界限,使社会形成为 一种有序的结构,从而避免了荀子所说的社会纷争。在这里,道德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一起,构成了社会秩序所以可能的一种担保。 与秩序的维护相辅相成的,是对失序或失范的抑制。在社会生活中,失序常常与反常或越轨相联系,如果反常或越轨行为蔓延 到一定的程度,社会系统中的有序状态便往往向无序状态衍化。而反常与越轨的控制,则离不开规范(包括道德规范)的制约。在反 常与越轨未发生时,道德规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通过展示道德责任和义务以及提供行为选择的准则,以抑制可能的越轨动机;在越轨 和反常发生之后,规范则作为行为评价的根据,参与了外在的舆论谴责和内在的良心责备等道德制裁的过程,并由此促使和推动行为 在越轨之后重新入轨。 从秩序的担保,到失序的控制,道德规范通过对社会行为的制约同时作用于社会生活的生产与再生产过程。由此,我们不能不对 杜威的有关论点表示异议。如前所述,杜威将一般的道德理想视为没有实际意义的空幻意念,对他来说,惟有人所处的具体情景,才 对人的行为具有决定作用:“我们应当做这做那,只是因为我们处于某种既成的实际情景,只是因为我们处于某种具体的关系。”[26] 在杜威来看来,规范至多只能帮助我们了解环境的要求[27], 对于规范,我们根本无需问“要不要遵循”之类的问题[28]。杜威的这些 看法注意到了具体情景对行为的制约,但由此对道德规范采取虚无主义的态度,则似乎表现了过强的经验论立场。从逻辑上看,当情 景的特殊性消解了规范的普遍性时,一切越轨或反常的行为便都可以获得合法的依据并得到辩护,后者无疑将使社会的有序进程面临 危机,它对社会生活的生产与再生产过程的消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规范作为普遍的行为准则,具有无人格的、外在于个体的特点,相对于此,德性则无法与具体人格相分离。然而,与人格的这种 联系,并不意味着德性游离于社会结构与社会生活之外。这里首先似乎应当对作为德性承担者的个人(person)所具有规定的作一分 析。布伯曾对个人(person)与个性(individuality)作了区分。在他看来,个人(person)已意识到他与他人的共在,而个性 (individuality)则仅仅意识到它自身的特殊性。“个性在与其他存在区分和分离的同时,也远离了真实的存在。”[29]布伯这一看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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