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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一词,作为基本部门法的概念 并非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所固有,因为我 国从未出现过足以产生民法的社会条件 其根源在于: 第一,社会经济一自然经济主导而且漫 长 第二,政治体制 封建专制独裁; 第三,法律制度,无法域(公法与私法 民法与刑法)之划分; 第四,历代法典以刑法为主导,重刑轻 民 。• “民法”一词,作为基本部门法的概念, 并非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所固有,因为我 国从未出现过足以产生民法的社会条件。 其根源在于: • 第一,社会经济—自然经济主导而且漫 长 ; • 第二,政治体制——封建专制独裁 ; • 第三,法律制度,无法域(公法与私法, 民法与刑法)之划分; • 第四,历代法典以刑法为主导,重刑轻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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