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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wTO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拘束力 张乃根 (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 I摘要]wIO成立以来的实践表明,其争端解决具有相当强的国际法拘束力,保证了WTO各项规则基 本上得以有效实施,成为该组织的核心机制。本文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视角,分析WTO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拘 束力,着重从WTO争端解决的拘束力之条约依据、实践考察和存在问题三方面进行研究,并力图从一般国际 法理论的高度来解释WTO的争端解决及其意义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国际法拘束力国际法理论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在迄今为止的国际法历史上,世界贸易组织(WIO)包含上诉程序的“准司法”争端解 决模式是独一无二的。1在短短八年多时间内,该组织已受理了290起争端案件,已审结70 起(其中49起由上诉机构复审)2。相比其前身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在近50年历史 上受理约500起案件(其中专家组审结101起)的记录3,或者联合国国际法院在成立后的50 年(1946年-1996年)内受理74起争端案(其中判决61起)的记录4,WTO争端解决是相当 成功的。多边贸易谈判和贸易争端解决是WTO两大主要功能。如今,前者举步维艰,进展缓 慢,WIO各成员自然更加重视后者。作为WTO的新成员,中国应该高度重视争端解决的作 用,趋利避害。 实践表明,尽管wTO成员间利益冲突,错综复杂,但是,争端解决保证了WIO各项规 则基本上得以有效实施,使各种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缓和,支撑着了该组织的生存与发展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该争端解决机制成为WTO框架内无可替代的核心机制。在上述70起已 审结的案件中,有两个现象令人关注:其一,31起已执行完毕:其二,13起的执行结果引起 新的争端,其中10起再由原专家组审理,6起进入补偿或授权中止关税减让。此外,还有10 多起仍在执行或执行期限待定。约80%的争端解决进入执行阶段。这充分证明:WTO争端解 决具有相当强的国际法拘束力。本文尝试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视角初步分析这一实证现象 [收稿日期] [作者简介]张乃根(1955—),男,江苏南通人,法学博士、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法 研究中心主任 1关于WTO争端解决的“准司法”性质,可参阅 John h. Jackson, The World Trade organiation, London The Roval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 ffairs,1998,p60。杰克逊教授称WIO的争端解决是“相对规制为司法的程 序”。还可参阅 Jeff waincymer, WTO Litigation, procedural aspects of formal dispute settlement, London: Cameron 2截止203年5月1日W202作者将专家组到授权贸易报复的程序称为“诉讼”程序 May International law politics 方统计,hp/www.wto.org(2003年6月15日查阅) 3GATT时期受理案件数没有官方统计,参阅[约翰H杰克逊著:《世界贸易体制》张乃根译,复旦大学出版 社2001年版,第135页:GATT的专家组审结案件数,见WTO官方网站,同注2。 联合国国际法院网站:hp/ww rg(2003年6月15日查阅)1 试析 WTO 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拘束力 张乃根* (复旦大学 法学院, 上海 200433) [摘要] WTO 成立以来的实践表明,其争端解决具有相当强的国际法拘束力,保证了 WTO 各项规则基 本上得以有效实施,成为该组织的核心机制。本文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视角,分析 WTO 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拘 束力,着重从 WTO 争端解决的拘束力之条约依据、实践考察和存在问题三方面进行研究,并力图从一般国际 法理论的高度来解释 WTO 的争端解决及其意义。 [关键词 ] WTO 争端解决 国际法拘束力 国际法理论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在迄今为止的国际法历史上,世界贸易组织(WTO)包含上诉程序的“准司法”争端解 决模式是独一无二的。1 在短短八年多时间内,该组织已受理了 290 起争端案件,已审结 70 起(其中 49 起由上诉机构复审)2。相比其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在近 50 年历史 上受理约 500 起案件(其中专家组审结 101 起)的记录3,或者联合国国际法院在成立后的 50 年(1946 年-1996 年)内受理 74 起争端案(其中判决 61 起)的记录4,WTO 争端解决是相当 成功的。多边贸易谈判和贸易争端解决是 WTO 两大主要功能。如今,前者举步维艰,进展缓 慢,WTO 各成员自然更加重视后者。作为 WTO 的新成员,中国应该高度重视争端解决的作 用,趋利避害。 实践表明,尽管 WTO 成员间利益冲突,错综复杂,但是,争端解决保证了 WTO 各项规 则基本上得以有效实施,使各种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缓和,支撑着了该组织的生存与发展。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该争端解决机制成为 WTO 框架内无可替代的核心机制。在上述 70 起已 审结的案件中,有两个现象令人关注:其一,31 起已执行完毕;其二,13 起的执行结果引起 新的争端,其中 10 起再由原专家组审理,6 起进入补偿或授权中止关税减让。此外,还有 10 多起仍在执行或执行期限待定。约 80%的争端解决进入执行阶段。这充分证明:WTO 争端解 决具有相当强的国际法拘束力。本文尝试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视角初步分析这一实证现象, [收稿日期] 2003 - 6 -16 [作者简介] 张乃根 (1955— ),男, 江苏南通人, 法学博士、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法 研究中心主任 1 关于 WTO 争端解决的“准司法”性质,可参阅 John H. Jackson,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London: The Royal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1998, p.60。杰克逊教授称 WTO 的争端解决是“相对规制为司法的程 序”。还可参阅 Jeff Waincymer, WTO Litigation, procedural aspects of formal dispute settlement, London: Cameron May International Law & Politics, 2002, 作者将专家组到授权贸易报复的程序称为“诉讼”程序。 2 截止 2003 年 5月 1日 WTO 官方统计,http://www.wto.org (2003 年 6 月 15 日查阅) 3 GATT时期受理案件数没有官方统计,参阅[约翰. H. 杰克逊著:《世界贸易体制》张乃根译,复旦大学出版 社 2001 年版,第 135页;GATT的专家组审结案件数,见 WTO 官方网站,同注 2。 4 联合国国际法院网站:http://www.icj-cij.org (2003 年 6月 15 日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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