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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导论》课程教学资源(文献资料)试析WTO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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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wTO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拘束力 张乃根 (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 I摘要]wIO成立以来的实践表明,其争端解决具有相当强的国际法拘束力,保证了WTO各项规则基 本上得以有效实施,成为该组织的核心机制。本文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视角,分析WTO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拘 束力,着重从WTO争端解决的拘束力之条约依据、实践考察和存在问题三方面进行研究,并力图从一般国际 法理论的高度来解释WTO的争端解决及其意义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国际法拘束力国际法理论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在迄今为止的国际法历史上,世界贸易组织(WIO)包含上诉程序的“准司法”争端解 决模式是独一无二的。1在短短八年多时间内,该组织已受理了290起争端案件,已审结70 起(其中49起由上诉机构复审)2。相比其前身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在近50年历史 上受理约500起案件(其中专家组审结101起)的记录3,或者联合国国际法院在成立后的50 年(1946年-1996年)内受理74起争端案(其中判决61起)的记录4,WTO争端解决是相当 成功的。多边贸易谈判和贸易争端解决是WTO两大主要功能。如今,前者举步维艰,进展缓 慢,WIO各成员自然更加重视后者。作为WTO的新成员,中国应该高度重视争端解决的作 用,趋利避害。 实践表明,尽管wTO成员间利益冲突,错综复杂,但是,争端解决保证了WIO各项规 则基本上得以有效实施,使各种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缓和,支撑着了该组织的生存与发展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该争端解决机制成为WTO框架内无可替代的核心机制。在上述70起已 审结的案件中,有两个现象令人关注:其一,31起已执行完毕:其二,13起的执行结果引起 新的争端,其中10起再由原专家组审理,6起进入补偿或授权中止关税减让。此外,还有10 多起仍在执行或执行期限待定。约80%的争端解决进入执行阶段。这充分证明:WTO争端解 决具有相当强的国际法拘束力。本文尝试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视角初步分析这一实证现象 [收稿日期] [作者简介]张乃根(1955—),男,江苏南通人,法学博士、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法 研究中心主任 1关于WTO争端解决的“准司法”性质,可参阅 John h. Jackson, The World Trade organiation, London The Roval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 ffairs,1998,p60。杰克逊教授称WIO的争端解决是“相对规制为司法的程 序”。还可参阅 Jeff waincymer, WTO Litigation, procedural aspects of formal dispute settlement, London: Cameron 2截止203年5月1日W202作者将专家组到授权贸易报复的程序称为“诉讼”程序 May International law politics 方统计,hp/www.wto.org(2003年6月15日查阅) 3GATT时期受理案件数没有官方统计,参阅[约翰H杰克逊著:《世界贸易体制》张乃根译,复旦大学出版 社2001年版,第135页:GATT的专家组审结案件数,见WTO官方网站,同注2。 联合国国际法院网站:hp/ww rg(2003年6月15日查阅)

1 试析 WTO 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拘束力 张乃根* (复旦大学 法学院, 上海 200433) [摘要] WTO 成立以来的实践表明,其争端解决具有相当强的国际法拘束力,保证了 WTO 各项规则基 本上得以有效实施,成为该组织的核心机制。本文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视角,分析 WTO 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拘 束力,着重从 WTO 争端解决的拘束力之条约依据、实践考察和存在问题三方面进行研究,并力图从一般国际 法理论的高度来解释 WTO 的争端解决及其意义。 [关键词 ] WTO 争端解决 国际法拘束力 国际法理论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在迄今为止的国际法历史上,世界贸易组织(WTO)包含上诉程序的“准司法”争端解 决模式是独一无二的。1 在短短八年多时间内,该组织已受理了 290 起争端案件,已审结 70 起(其中 49 起由上诉机构复审)2。相比其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在近 50 年历史 上受理约 500 起案件(其中专家组审结 101 起)的记录3,或者联合国国际法院在成立后的 50 年(1946 年-1996 年)内受理 74 起争端案(其中判决 61 起)的记录4,WTO 争端解决是相当 成功的。多边贸易谈判和贸易争端解决是 WTO 两大主要功能。如今,前者举步维艰,进展缓 慢,WTO 各成员自然更加重视后者。作为 WTO 的新成员,中国应该高度重视争端解决的作 用,趋利避害。 实践表明,尽管 WTO 成员间利益冲突,错综复杂,但是,争端解决保证了 WTO 各项规 则基本上得以有效实施,使各种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缓和,支撑着了该组织的生存与发展。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该争端解决机制成为 WTO 框架内无可替代的核心机制。在上述 70 起已 审结的案件中,有两个现象令人关注:其一,31 起已执行完毕;其二,13 起的执行结果引起 新的争端,其中 10 起再由原专家组审理,6 起进入补偿或授权中止关税减让。此外,还有 10 多起仍在执行或执行期限待定。约 80%的争端解决进入执行阶段。这充分证明:WTO 争端解 决具有相当强的国际法拘束力。本文尝试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视角初步分析这一实证现象, [收稿日期] 2003 - 6 -16 [作者简介] 张乃根 (1955— ),男, 江苏南通人, 法学博士、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法 研究中心主任 1 关于 WTO 争端解决的“准司法”性质,可参阅 John H. Jackson,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London: The Royal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1998, p.60。杰克逊教授称 WTO 的争端解决是“相对规制为司法的程 序”。还可参阅 Jeff Waincymer, WTO Litigation, procedural aspects of formal dispute settlement, London: Cameron May International Law & Politics, 2002, 作者将专家组到授权贸易报复的程序称为“诉讼”程序。 2 截止 2003 年 5月 1日 WTO 官方统计,http://www.wto.org (2003 年 6 月 15 日查阅) 3 GATT时期受理案件数没有官方统计,参阅[约翰. H. 杰克逊著:《世界贸易体制》张乃根译,复旦大学出版 社 2001 年版,第 135页;GATT的专家组审结案件数,见 WTO 官方网站,同注 2。 4 联合国国际法院网站:http://www.icj-cij.org (2003 年 6月 15 日查阅)

以求教于学界。首先,本文将根据国际法的一般理论,简要分析国际法拘束力的概念,然后 从wIO争端解决的拘束力之条约依据、实践考察和问题分析三方面进行研究,最后,对 WTO争端解决对国际法发展的意义作扼要阐述。1 、国际法拘束力的概念 从民主的、实证的角度看,法律对人们行为的拘束源于一定社会共同体内人们的约定,并 依靠一定的强制力为最后保障。权威的《奥本海国际法》在分析国际法的性质时指出:“法律 是一个社会内人类行为规则的总体,这些行为规则,依据这个社会的共同同意,应由外力来强 制执行。”2可见,根据国际法的一般理论,国际法拘束力是指通过强制性的外力或以其为后 盾,促使人们按照国际法的规范行事。 在现代国际法上,这种外力最初表现为战争。“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 Hugo grotius)在 《战争与和平法》开宗明义地指出:“在尚未依据国内法的共同约束而结合起来的人们中间产 生的争端,或与战争时期,或与和平时期相关 然而,战争是为了和平而进行,没有争 端,就没有战争。因此,研究战争法,就是为了解决任何可能产生的争端。战争本身是为了达 到最终的和平。”3他根据古罗马著名政治家西塞罗( Cicero)的观点,将战争定义为“诉诸武力 争斗的条件”‘。德国著名军事理论家克劳塞维茨( Carl von Clausewitz)则更加直截了当地指 出:“战争是迫使敌人服从我们意志的一种暴力行为。”5 按照格老秀斯的国际法理论,战争有正义与非正义之分。正义战争是为实现最终和平,从 而强制性地保障人类正确的理性这一国际法的最高准则得以贯彻实施。在20世纪上半叶人类 经历给自己带来“惨不堪言之痛苦”的两次世界大战之前,战争一直是国际法具有拘束力的后 盾。尽管有些西方法学家(如英国实证主义法学家奥斯丁 John austin)质疑过国际法的法律 性,认为国际法缺乏国内法上依靠主权者(政府)的制裁而具有的强制力,。但是,正如美国 国际法学家亨金( Louis henkin)所说:“除非狭义地界定法律的封闭式定义,否则认为没有政府 体制就没有法律。显然是不正确的。”7 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国际法的关系,可参阅张乃根:“论WIO争端解决机制的几个主要国际法问 题”,《法学评论》2001年第5期。本文旨在前文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WTO争端解决本身所具有的国际法 拘束力 2[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王铁崖、陈体强译,上卷第一分册,商务印书馆1971年版,第7页 Hugo Grotius: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 Oxford: at the Clarendon Press, 1925, p. 33 同前引 Hugo grotius: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p.33 °[德]克劳塞维茨著:《战争论》上卷,解放出版社1964年版,第12页 Austine, 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 or the Philosophy of Positive Law, London: Scholarly Press, Inc, 1977, p.6.2#91 丁说:不是由政治居上者制定的人法,“我将之归入实在道德的一般范畴 lis Henkin, International Law: Politics and values, London: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95, p3

2 以求教于学界。首先,本文将根据国际法的一般理论,简要分析国际法拘束力的概念,然后, 从 WTO 争端解决的拘束力之条约依据、实践考察和问题分析三方面进行研究,最后,对 WTO 争端解决对国际法发展的意义作扼要阐述。1 一、国际法拘束力的概念 从民主的、实证的角度看,法律对人们行为的拘束源于一定社会共同体内人们的约定,并 依靠一定的强制力为最后保障。权威的《奥本海国际法》在分析国际法的性质时指出:“法律 是一个社会内人类行为规则的总体,这些行为规则,依据这个社会的共同同意,应由外力来强 制执行。”2可见,根据国际法的一般理论,国际法拘束力是指通过强制性的外力或以其为后 盾,促使人们按照国际法的规范行事。 在现代国际法上,这种外力最初表现为战争。“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Hugo Grotius)在 《战争与和平法》开宗明义地指出:“在尚未依据国内法的共同约束而结合起来的人们中间产 生的争端,或与战争时期,或与和平时期相关。…… 然而,战争是为了和平而进行,没有争 端,就没有战争。因此,研究战争法,就是为了解决任何可能产生的争端。战争本身是为了达 到最终的和平。”3他根据古罗马著名政治家西塞罗(Cicero)的观点,将战争定义为“诉诸武力 争斗的条件”4。德国著名军事理论家克劳塞维茨(Carl von Clausewitz)则更加直截了当地指 出:“战争是迫使敌人服从我们意志的一种暴力行为。”5 按照格老秀斯的国际法理论,战争有正义与非正义之分。正义战争是为实现最终和平,从 而强制性地保障人类正确的理性这一国际法的最高准则得以贯彻实施。在 20 世纪上半叶人类 经历给自己带来“惨不堪言之痛苦”的两次世界大战之前,战争一直是国际法具有拘束力的后 盾。尽管有些西方法学家(如英国实证主义法学家奥斯丁 John Austin)质疑过国际法的法律 性,认为国际法缺乏国内法上依靠主权者(政府)的制裁而具有的强制力,6但是,正如美国 国际法学家亨金(Louis Henkin)所说:“除非狭义地界定法律的封闭式定义,否则认为没有政府 体制就没有法律。显然是不正确的。” 7 1 关于 WTO 争端解决机制与国际法的关系,可参阅张乃根:“论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几个主要国际法问 题”,《法学评论》2001 年第 5期。本文旨在前文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 WTO 争端解决本身所具有的国际法 拘束力。 2 [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王铁崖、陈体强译,上卷第一分册,商务印书馆 1971 年版,第 7页。 3 Hugo Grotius: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 Oxford: at the Clarendon Press, 1925, p. 33. 4 同前引 Hugo Grotius: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 p. 33. 5 [德]克劳塞维茨著:《战争论》上卷,解放出版社 1964 年版,第 12页。 6 Austine, 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 or the Philosophy of Positive Law, London: Scholarly Press, Inc, 1977, p.6.奥斯 丁说:不是由政治居上者制定的人法,“我将之归入实在道德的一般范畴”。 7 Louis Henkin, International Law: Politics and Values, London: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95, p.3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宪章》宣布战争为“战祸”,并且明文规定:除非经联合国 安理会授权采取武力保障国际和平与安全,或行使自卫权,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使用一切形式的 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1以和平的手段解决一切国际争端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在废止战争为保障国际法拘束力的强制手段这一历史条件下(虽然,战争远没有被废 止),国际法拘束力依靠什么来保障呢?应该指出,即便在战争手段为合法的年代,国际法上 的拘東也并不完全依靠诉诸武力。正如在国内法上,尽管有法院、军队作为暴力后盾,但是 人们遵循法律规则,更多地不是畏惧暴力。从共同约定的角度看,人们之间的约定本身会产生 一种强大的拘束力。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在探讨国际法的根源时,试图将“普天之下 皆真理”的“正确理性”(自然法准则)作为全人类共同同意的法则,以此作为国际法的基 础。2当越来越多的国际条约成为国际法的渊源时,条约产生义务,“有约必践”的原则为国 际社会所普遍承认。“条约在法律上有拘束力,是因为国际法有一条习惯规则规定:条约是有 拘束力。”3这一似乎同义反复的表述,反映了具有基督教传统的西方法律文化观念,即,人 类必须履行与上帝的盟约。这是一种至上的命令。‘现代国际法源于西方法律文化,自然受到 这种观念的支配。在很大程度上,国际法的拘束力依赖于条约对缔约方的约束 格老秀斯之后的国际法发展已近四百年了。如今人们在讨论国际法拘束力的概念时,首先 考虑的应该是国际条约的拘束力,然后才是以一定的武力或其他强制性外力作为后盾产生的拘 束力。当然,这种外在的强制与遵循条约的自我拘束是相辅相成的,而且,外力是最后的保 障。WTO作为根据各成员共同同意的条约而建立的国际多边贸易组织,其众多协定对各成员 的拘東力首先来源于“有约必践”的观念约束:其次,也是最重要的,就是依靠具有强制性的 争端解决,约束有关成员履行其义务 二、WTO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拘束力之条约依据 wTO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拘束力所依据的条约规定主要包括:1947年GATT第23条 《建立wTO协定》第2条第2款与第16条第4款、《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DSU)有关条款。 《联合国宪章》(1945年6月26日订于旧金山),载《国际公约与惯例(因际公法卷)》周洪钧丁成耀司 平平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分别规定了授权采取武力和行使自 卫权 同前引 Hugo grotius: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 p38.格老秀斯说:“自然法是正确理性的指令,指出了某行 动是否与理性相符合,具有道德的基础或必要性:由此决定某行动是自然的作者一一上帝所禁止或吩咐的。” 3同前引《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二分册,第312页。 《圣经》旧约“出埃及记”第19章记录以色列人与耶和华在西奈山签订盟约,第20章记载了摩西“ 诫”。这是西方法律文化传统最深层的渊源一—宗教化的法律权威。参阅 The Holy bible king james version New y ork: IVY Books,1991。还可参阅张乃根:“论西方法的精神—个比较法的研究”,载江平主编 《比较法在中国》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7页

3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宪章》宣布战争为“战祸”,并且明文规定:除非经联合国 安理会授权采取武力保障国际和平与安全,或行使自卫权,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使用一切形式的 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1以和平的手段解决一切国际争端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在废止战争为保障国际法拘束力的强制手段这一历史条件下(虽然,战争远没有被废 止),国际法拘束力依靠什么来保障呢?应该指出,即便在战争手段为合法的年代,国际法上 的拘束也并不完全依靠诉诸武力。正如在国内法上,尽管有法院、军队作为暴力后盾,但是, 人们遵循法律规则,更多地不是畏惧暴力。从共同约定的角度看,人们之间的约定本身会产生 一种强大的拘束力。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在探讨国际法的根源时,试图将“普天之下 皆真理”的“正确理性”(自然法准则)作为全人类共同同意的法则,以此作为国际法的基 础。2当越来越多的国际条约成为国际法的渊源时,条约产生义务,“有约必践”的原则为国 际社会所普遍承认。“条约在法律上有拘束力,是因为国际法有一条习惯规则规定:条约是有 拘束力。”3这一似乎同义反复的表述,反映了具有基督教传统的西方法律文化观念,即,人 类必须履行与上帝的盟约。这是一种至上的命令。4现代国际法源于西方法律文化,自然受到 这种观念的支配。在很大程度上,国际法的拘束力依赖于条约对缔约方的约束。 格老秀斯之后的国际法发展已近四百年了。如今人们在讨论国际法拘束力的概念时,首先 考虑的应该是国际条约的拘束力,然后才是以一定的武力或其他强制性外力作为后盾产生的拘 束力。当然,这种外在的强制与遵循条约的自我拘束是相辅相成的,而且,外力是最后的保 障。WTO 作为根据各成员共同同意的条约而建立的国际多边贸易组织,其众多协定对各成员 的拘束力首先来源于“有约必践”的观念约束;其次,也是最重要的,就是依靠具有强制性的 争端解决,约束有关成员履行其义务。 二、WTO 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拘束力之条约依据 WTO 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拘束力所依据的条约规定主要包括:1947 年 GATT 第 23 条、 《建立 WTO 协定》第 2 条第 2 款与第 16 条第 4 款、《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DSU)有关条款。 1 《联合国宪章》(1945 年 6月 26 日订于旧金山),载《国际公约与惯例(国际公法卷)》周洪钧 丁成耀 司 平平编,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分别规定了授权采取武力和行使自 卫权。 2 同前引 Hugo Grotius: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p.38. 格老秀斯说:“自然法是正确理性的指令,指出了某行 动是否与理性相符合,具有道德的基础或必要性;由此决定某行动是自然的作者——上帝所禁止或吩咐的。” 3 同前引《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二分册,第 312 页。 4 《圣经》旧约“出埃及记”第 19 章记录以色列人与耶和华在西奈山签订盟约,第 20 章记载了摩西“十 诫”。这是西方法律文化传统最深层的渊源——宗教化的法律权威。参阅 The Holy Bible King James Version , New York: IVY Books, 1991。还可参阅张乃根:“论西方法的精神——一个比较法的研究”,载江平主编: 《比较法在中国》第一卷,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97页

l、1947年GATT第23条 这是wTO争端解决的“宪法性”条款,因为迄今为止,所有WTO争端解决的“准司 去”程序,包括专家组审理、上诉机构复审、补偿和中止减让,无不以此为最终根据。 众所周知,1947年GAT原本只是拟定成立的国际贸易组织(ITO)所管辖的多边贸易协 定,因此,GATT本身并没有任何争端解决的体制性安排条款。“ITO宪章草案要求建立一个 严格的争端解决程序,以便能有效地运用仲裁手段(尽管并不总是强制性的),甚至在某种情 况下,争端解决还可以上诉到国际法院。”1IO的不幸“流产”,导致1948年临时生效的 GATT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演变为一个准国际贸易组织。在实践中形成,并已法典化的GATT WTO争端解决程序仍体现了当初设计IIO争端解决程序的特点:严格性、有效性、仲裁性与 强制性相结合,可上诉性。2 如今,1947年GATT已被完全纳入WTO的“一揽子”协议,3因此,下文将在WTO法 律框架下讨论GATT第23条 首先,与GATT另一项争端解决的“宪法性”条款一一第22条所赋予缔约方在涉及任何 与WTO协议有关的事项提起磋商的权利不同,第23条规定任何缔约方只有在其利益受到损 害时才能诉诸正式的争端解决程序。 第23条第1款规定:“如一缔约方认为,由于下列原因,它在本协定项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正在丧 失或减损,或本协定任何目标的实现正在受到阻碍: (a)另一缔约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定项下的义务,或 (b)另一缔约方实施任何措施,无论该措施是否与本协定的规定产生抵触,或 (c)存在任何其他情况 则该缔约方为使该事项得到满意的调整,可向其认为有关的另一缔约方提出书面交涉或建议。任何被接洽 的缔约方应同情地考虑对其提出的交涉或建议 在 GATT/WTO的争端解决实践中,上述(a)、(b)、(c)三项被分别称为“违约之诉”、“非 违约之诉”和“情势之诉”。从条约的拘束力来看,GATT第23条第1款旨在约束各缔约方 严格履行其协定项下的义务,避免违反条约义务或因其实施的任何措施而损害另一缔约方根据 协定享有的权益。一旦某缔约方没有以其约束自己,其他缔约方有权启动争端解决程序要求该 缔约方履约或消除损害。这就是条约拘束力的作用 1见ITO宪章第8章,第92-7条。转自同前引《世界贸易体制》,第126页 有关 GATT/WTO争端解决程序的系统研究,参阅余敏友:《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与实践》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余敏友、左海聪、黄志雄:《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3根据WTO“一揽子协议”之一的1994年GATT第1条(a)款,GATT994包括GATT1947(不包括临时 适用议定书),参阅《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中英文对照),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第17页。 参阅同前引《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中英文对照),第457页

4 1、1947 年 GATT 第 23 条 这是 WTO 争端解决的“宪法性”条款,因为迄今为止,所有 WTO 争端解决的“准司 法”程序,包括专家组审理、上诉机构复审、补偿和中止减让,无不以此为最终根据。 众所周知,1947 年 GATT 原本只是拟定成立的国际贸易组织(ITO)所管辖的多边贸易协 定,因此,GATT 本身并没有任何争端解决的体制性安排条款。“ITO 宪章草案要求建立一个 严格的争端解决程序,以便能有效地运用仲裁手段(尽管并不总是强制性的),甚至在某种情 况下,争端解决还可以上诉到国际法院。”1ITO 的不幸“流产”,导致 1948 年临时生效的 GATT 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演变为一个准国际贸易组织。在实践中形成,并已法典化的 GATT /WTO 争端解决程序仍体现了当初设计 ITO 争端解决程序的特点:严格性、有效性、仲裁性与 强制性相结合,可上诉性。2 如今,1947 年 GATT 已被完全纳入 WTO 的“一揽子”协议,3因此,下文将在 WTO 法 律框架下讨论 GATT 第 23 条。 首先,与 GATT 另一项争端解决的“宪法性”条款——第 22 条所赋予缔约方在涉及任何 与 WTO 协议有关的事项提起磋商的权利不同,第 23 条规定任何缔约方只有在其利益受到损 害时才能诉诸正式的争端解决程序。 第 23条第 1 款规定:“如一缔约方认为,由于下列原因,它在本协定项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正在丧 失或减损,或本协定任何目标的实现正在受到阻碍: (a) 另一缔约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定项下的义务,或 (b) 另一缔约方实施任何措施,无论该措施是否与本协定的规定产生抵触,或 (c) 存在任何其他情况。 则该缔约方为使该事项得到满意的调整,可向其认为有关的另一缔约方提出书面交涉或建议。任何被接洽 的缔约方应同情地考虑对其提出的交涉或建议。”4 在 GATT/WTO 的争端解决实践中,上述(a)、(b)、(c)三项被分别称为“违约之诉”、“非 违约之诉”和“情势之诉”。从条约的拘束力来看,GATT 第 23 条第 1 款旨在约束各缔约方 严格履行其协定项下的义务,避免违反条约义务或因其实施的任何措施而损害另一缔约方根据 协定享有的权益。一旦某缔约方没有以其约束自己,其他缔约方有权启动争端解决程序要求该 缔约方履约或消除损害。这就是条约拘束力的作用。 1 见 ITO 宪章第 8 章,第 92-97条。转自同前引《世界贸易体制》,第 126页。 2 有关 GATT/WTO 争端解决程序的系统研究,参阅余敏友:《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与实践》,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余敏友、左海聪、黄志雄:《WTO 争端解决机制概论》,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 3 根据 WTO“一揽子协议”之一的 1994 年 GATT第 1 条(a)款,GATT1994 包括 GATT1947(不包括临时 适用议定书),参阅《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中英文对照),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7 页。 4参阅同前引《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中英文对照),第 457页

其次,GATT第23条为各缔约方提供了在磋商(或交涉)不成的情况下,诉诸具有仲裁 性和强制性的多边争端解决之程序 第23条第2款规定:“如在合理期限内有关缔约方未能达成满意的调整,或如果困难属本条第1款(c)项 所述类型,则该事项可递交缔约方全体。缔约方全体应迅速调查向其提交的任何事项,并应向其认为有关的缔 约方提出适当建议,或酌情就该事项作出裁定。缔约方全体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与各缔约方、联合国经济 与社会理事会及任何适当的政府间组织进行磋商。如缔约方全体认为情况足够严重而有理由采取行动,则它们 可授权一个或多个缔约方对任何其他一个或多个缔约方中止实施在本协定项下承担的、在这种情况下它们认 定为适当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该条款赋予缔约方全体(如今WTO下的争端解决机构)的调查、建议或裁决乃至采取授 权行动的权限,类似《联合国宪章》赋予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解决会员国之间涉及国际和平与安 全的争端事项之权限。其中,调查和建议的权限委托给在GATT的争端解决实践中形成的专家 组行使,调查和建议的报告由缔约方全体决定是否采纳。如今,WTO增加了上诉复审程序, 不过,该上诉机构隶属争端解决机构本身,而不是联合国国际法院。该条款规定的采取授权行 动的权限是争端解决具有国际法拘束力的最终后盾。 2、《建立wTO协定》第2条第2款与第16条第4款 由于特殊的历史条件,因此1947年GATT本身没有任何关于该协定对各缔约方具有拘束 力的明文规定,而是通过第23条在争端解决实践中保证了该协定的拘束力。但是,WTO完全 不同,作为正式建立的国际贸易组织,其“宪法性文件”一一《建立wTO协定》第2条第2 款明文规定:WTO的“一揽子”协议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成员具有拘束力”。2这 是该协定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基于这一条款,该协定第3条第3款、第4条第3款关于WTO 争端解决机构的设立及其职权规定才“顺理成章”,因为该机构的全部工作就是为了保障这种 拘束力的有效性。 与第2条第2款相配合,《建立WTO协定》第16条第4款从国际义务、国际法与国内法 的关系角度进一步规定:“每一成员应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定对其规定的 义务相一致。”3该条款与GATT第23条第1款(a)项的“违约之诉”休戚相关。迄今为 止,经WIO“准司法”程序解决的争端无例外地涉及到某成员方的法律、法规或行政程序与 其国际义务相抵触。WTO的争端解决就是为了消除这种抵触,使所有成员在有关协定的拘束 力之下,严格履行其国际义务。 3、DSU有关条款4 同前引《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中英文对照),第457页 同前引《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中英文对照),第4页 3同前引《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中英文对照),第14页 4DSU文本参阅同前引《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中英文对照),第354-379 页。下文引DSU,出处略

5 其次,GATT 第 23 条为各缔约方提供了在磋商(或交涉)不成的情况下,诉诸具有仲裁 性和强制性的多边争端解决之程序。 第 23条第 2 款规定:“如在合理期限内有关缔约方未能达成满意的调整,或如果困难属本条第 1 款(c) 项 所述类型,则该事项可递交缔约方全体。缔约方全体应迅速调查向其提交的任何事项,并应向其认为有关的缔 约方提出适当建议,或酌情就该事项作出裁定。缔约方全体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与各缔约方、联合国经济 与社会理事会及任何适当的政府间组织进行磋商。如缔约方全体认为情况足够严重而有理由采取行动,则它们 可授权一个或 多个缔约方对任何其他一个或多个缔约方中止实施在本协定项下承担的、在这种情况下它们认 定为适当的减让或其他义务。”1 该条款赋予缔约方全体(如今 WTO 下的争端解决机构)的调查、建议或裁决乃至采取授 权行动的权限,类似《联合国宪章》赋予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解决会员国之间涉及国际和平与安 全的争端事项之权限。其中,调查和建议的权限委托给在 GATT 的争端解决实践中形成的专家 组行使,调查和建议的报告由缔约方全体决定是否采纳。如今,WTO 增加了上诉复审程序, 不过,该上诉机构隶属争端解决机构本身,而不是联合国国际法院。该条款规定的采取授权行 动的权限是争端解决具有国际法拘束力的最终后盾。 2、《建立 WTO 协定》第 2 条第 2 款与第 16 条第 4 款 由于特殊的历史条件,因此 1947 年 GATT 本身没有任何关于该协定对各缔约方具有拘束 力的明文规定,而是通过第 23 条在争端解决实践中保证了该协定的拘束力。但是,WTO 完全 不同,作为正式建立的国际贸易组织,其“宪法性文件”——《建立 WTO 协定》第 2 条第 2 款明文规定:WTO 的“一揽子”协议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成员具有拘束力”。2这 是该协定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基于这一条款,该协定第 3 条第 3 款、第 4 条第 3 款关于 WTO 争端解决机构的设立及其职权规定才“顺理成章”,因为该机构的全部工作就是为了保障这种 拘束力的有效性。 与第 2 条第 2 款相配合,《建立 WTO 协定》第 16 条第 4 款从国际义务、国际法与国内法 的关系角度进一步规定:“每一成员应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定对其规定的 义务相一致。”3该条款与 GATT 第 23 条第 1 款(a)项的“违约之诉”休戚相关。迄今为 止,经 WTO“准司法”程序解决的争端无例外地涉及到某成员方的法律、法规或行政程序与 其国际义务相抵触。WTO 的争端解决就是为了消除这种抵触,使所有成员在有关协定的拘束 力之下,严格履行其国际义务。 3、DSU 有关条款4 1 同前引《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中英文对照),第 457 页。 2 同前引《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中英文对照),第 4页。 3 同前引《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中英文对照),第 14页。 4 DSU 文本参阅同前引《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中英文对照),第 354-379 页。下文引 DSU,出处略

作为WIO争端解决的程序法典,DSU在第3条“总则”中首先确认GATT第23条为其 立法依据之一(第1款);然后明确WTO争端解决机构(DSB)的职责所具有的“司法 性”,即,不能逾越其职权范围,涉足“立法”,其“建议和裁决决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 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2款):并强调根据GATT第23条解决争端,“对WTO的有效 运转及保持各成员权利和义务的适当平衡是必要的”(第3款)。这些条款界定了DSB在保 障WTO各协定的拘束力之有效性方面所担负的职责,对于DSB行使其无可替代的职权,至关 重要 为了进一步细化这一职责(权),总则第7款规定:“争端解决机制的宗旨在于保证使争 端得到积极解决。”具体地说,(1)争端各方优先考虑达成均可接受且与适用协定一致的解 决方案:(2)如不能达成双方同意的解决方案,则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目标通常是保证撤消 被认为与任何适用协定的规定不一致的有关措施;(3)提供补偿的规定只能在立即撤消措施 不可行时方可采用,且作为在撤消与适用协定不一致的措施前采取的临时措施:(4)由DSB 授权采取对某一成员中止实施适用协定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作为争端解决的最后手段。 可见,wTO争端解决方式是“递进的”,从双方和解( settlement),到建议或裁决撤消 抵触的措施 withdrawal),然后自愿或请求的补偿( compensation),乃至授权报复( retaliatory suspension),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促使wIO各成员切实履行其协定项下国际义务,并且以最后 可能采取的授权报复为wIO争端解决的强制性后盾。DSU第22条第8款规定,授权报复是 临时措施,一旦被建议或裁定与wTO协定抵触的有关国内法律、法规或行政程序已修改或取 消,就必须停止授权报复。因此,授权报复是保障WIO诸协定拘束力的强制手段,而不是目 综上,WTO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拘束力有着比较完整的条约依据,不仅大大加强了其争端 解决的有效性,而且促使各成员能够履行其协定项下国际义务,避免或减少争端解决。2这如 同在国内法的约東下,大多数人能够依法行事,诉诸司法的争端在社会生活中,毕竟少数。 三、WTO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拘束力之实践考察 WTO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拘束力不仅具有条约依据,而且是可以实证的制度性现象。但 是,人们对此仍存有各种质疑。比如,美国国际法学者贝洛( Judith h.Bell)女士认为:“如 这四种方式的归纳,参阅 Chi carmody,“ Compliance and Conformity under the WTo agreement”, y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 VoL 5, No 2 June 2002), P.309 从1995年1月1日至2003年4月31日,WTO争端解决机制运行以来8年4个月(整整100个月),共受 理280起案件,平均每月受理约2.8起,其绝对数已远远相对超过GATT同时期。但是,这对于已拥有146个 成员的全球贸易组织(截止2003年4月4日),且成员间国际贸易量日益增长的条件(2000年全球货物与服 务贸易进出口总量已达1543万亿美元,参阅2001年世界贸易统计,www.wto.org2003年6月15日查阅)而 言,争端案件量相对还是比较少

6 作为 WTO 争端解决的程序法典,DSU 在第 3 条“总则”中首先确认 GATT 第 23 条为其 立法依据之一(第 1 款);然后明确 WTO 争端解决机构(DSB)的职责所具有的“司法 性”,即,不能逾越其职权范围,涉足“立法”,其“建议和裁决决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 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 2 款);并强调根据 GATT 第 23 条解决争端,“对 WTO 的有效 运转及保持各成员权利和义务的适当平衡是必要的”(第 3 款)。这些条款界定了 DSB 在保 障 WTO 各协定的拘束力之有效性方面所担负的职责,对于 DSB 行使其无可替代的职权,至关 重要。 为了进一步细化这一职责(权),总则第 7 款规定:“争端解决机制的宗旨在于保证使争 端得到积极解决。”具体地说,(1)争端各方优先考虑达成均可接受且与适用协定一致的解 决方案;(2)如不能达成双方同意的解决方案,则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目标通常是保证撤消 被认为与任何适用协定的规定不一致的有关措施;(3)提供补偿的规定只能在立即撤消措施 不可行时方可采用,且作为在撤消与适用协定不一致的措施前采取的临时措施;(4)由 DSB 授权采取对某一成员中止实施适用协定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作为争端解决的最后手段。 可见,WTO 争端解决方式是“递进的”,从双方和解(settlement),到建议或裁决撤消 抵触的措施(withdrawal),然后自愿或请求的补偿(compensation),乃至授权报复(retaliatory suspension),1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促使 WTO 各成员切实履行其协定项下国际义务,并且以最后 可能采取的授权报复为 WTO 争端解决的强制性后盾。DSU 第 22 条第 8 款规定,授权报复是 临时措施,一旦被建议或裁定与 WTO 协定抵触的有关国内法律、法规或行政程序已修改或取 消,就必须停止授权报复。因此,授权报复是保障 WTO 诸协定拘束力的强制手段,而不是目 的。 综上,WTO 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拘束力有着比较完整的条约依据,不仅大大加强了其争端 解决的有效性,而且促使各成员能够履行其协定项下国际义务,避免或减少争端解决。2这如 同在国内法的约束下,大多数人能够依法行事,诉诸司法的争端在社会生活中,毕竟少数。 三、WTO 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拘束力之实践考察 WTO 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拘束力不仅具有条约依据,而且是可以实证的制度性现象。但 是,人们对此仍存有各种质疑。比如,美国国际法学者贝洛(Judith H. Bello)女士认为:“如 1 这四种方式的归纳,参阅 Chi Carmody, “ Compliance and Conformity under the WTO Agreement”,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Vol. 5, No. 2 (June 2002), p.309. 2 从 1995 年 1月 1日至 2003 年 4 月 31 日,WTO 争端解决机制运行以来 8年 4个月(整整 100 个月),共受 理 280 起案件,平均每月受理约 2.8 起,其绝对数已远远相对超过 GATT同时期。但是,这对于已拥有 146 个 成员的全球贸易组织(截止 2003 年 4 月 4日),且成员间国际贸易量日益增长的条件(2000 年全球货物与服 务贸易进出口总量已达 15.43 万亿美元,参阅 2001 年世界贸易统计,www.wto.org, 2003 年 6月 15 日查阅)而 言,争端案件量相对还是比较少

同先前GATT的裁决,WTO的裁决根本就没有传统意义上的‘拘束力’。当根据 WTO/DSU 成立的专家组作出某项对某成员不利的裁定之时,并不存在任何禁闭、禁令补救、损害赔偿或 警察执行的可能性。wTO没有监狱,没有苦役、没有蓝钢盔、没有警棍或催泪弹。可以说 WTO本质上是主权国家政府的联盟,完全依靠其自愿服从。 GATT/WTO体制的真谛在于其灵 活性,调节着各国主权的行使,但是,通过激励的动机来促使符合WTO的贸易规则。”1 这种观点的实质在于将国内法普遍具有的强制特点机械地搬到wTO争端解决领域。其 实,WIO争端解决的拘束力并不取决于该组织有无监狱或警察等保障国内法强制执行的暴力 后盾,而是基于成员方履行条约的国际义务而服从WTO争端解决的裁决,并在暂时无法服从 的情况下提供补偿或接受DSB的授权贸易报复,最终使成员间根据条约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得 以平衡。这种以条约(或者说共同同意)为基础,通过具有强制性的争端解决程序,履行条约 规定的义务,体现了WTO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拘束力。 对所有进入wTO争端解决的执行阶段的案件分析证明,wIO争端解决机构采纳的专家 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尤其是关于某成员方修改或撤消其与WTO协定项下义务相抵触的法 律、法规、行政程序或措施之建议,大多数都能够得到执行,少数以补偿或经DSB授权贸易 报复,促使其执行。这些是不争的事实。无视这些事实而机械套用国内法的强制特点,否认 WTO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拘束力,是缺乏说服力的 、从“自执行完毕”案考察wTO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拘束力 根据DSU第22条第1款、第3款、第4款和第6款,在WIO争端解决中,一旦专家组 或上诉机构的报告认定某争议措施与WTO某协定相抵触,建议有关成员使该措施符合协定, 并经DSB采纳,该成员应迅速执行(必要时可磋商或裁定合理的执行期);DSB负责监督执 行。在执行期内执行完毕,且不引起其他成员对执行的任何异议的争端解决,本文称之为“自 执行完毕”( self-implementation)案。迄今为止,这类争端解决共有31起,见表1: 表1:WTO“自执行完毕”案(除标为专家组报告,均为上诉机构报告,以采纳报告日期先后为序) 序列 案名 「报告采纳果「执行结束 委瑞内拉等诉美国精炼与常规汽油规则 960520美国修改汽油规则 欧共体等诉日本酒精饮料税 96/101日本修改酒税法 98/02/01 23456 哥斯达黎加诉美国限制内衣进口 970225美国措施到期失效 9703/27 「美国诉加拿大有关期刊措施 970630加拿大撤消措施 98/10/30 美国诉印度专药品与农化产品专利保护 9801/l6「印度修改专利法 99/04/6 美国诉阿根廷影响鞋类等进口措施 980422阿根廷修改关税税率 99/05/30 Judith Hippler Bello, "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 Less Is More"(1996)90 American Journalof International Law 416

7 同先前 GATT 的裁决,WTO 的裁决根本就没有传统意义上的‘拘束力’。当根据 WTO/DSU 成立的专家组作出某项对某成员不利的裁定之时,并不存在任何禁闭、禁令补救、损害赔偿或 警察执行的可能性。WTO 没有监狱,没有苦役、没有蓝钢盔、没有警棍或催泪弹。可以说, WTO 本质上是主权国家政府的联盟,完全依靠其自愿服从。GATT/WTO 体制的真谛在于其灵 活性,调节着各国主权的行使,但是,通过激励的动机来促使符合 WTO 的贸易规则。”1 这种观点的实质在于将国内法普遍具有的强制特点机械地搬到 WTO 争端解决领域。其 实,WTO 争端解决的拘束力并不取决于该组织有无监狱或警察等保障国内法强制执行的暴力 后盾,而是基于成员方履行条约的国际义务而服从 WTO 争端解决的裁决,并在暂时无法服从 的情况下提供补偿或接受 DSB 的授权贸易报复,最终使成员间根据条约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得 以平衡。这种以条约(或者说共同同意)为基础,通过具有强制性的争端解决程序,履行条约 规定的义务,体现了 WTO 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拘束力。 对所有进入 WTO 争端解决的执行阶段的案件分析证明,WTO 争端解决机构采纳的专家 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尤其是关于某成员方修改或撤消其与 WTO 协定项下义务相抵触的法 律、法规、行政程序或措施之建议,大多数都能够得到执行,少数以补偿或经 DSB 授权贸易 报复,促使其执行。这些是不争的事实。无视这些事实而机械套用国内法的强制特点,否认 WTO 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拘束力,是缺乏说服力的。 1、 从“自执行完毕”案考察 WTO 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拘束力 根据 DSU 第 22 条第 1 款、第 3 款、第 4 款和第 6 款,在 WTO 争端解决中,一旦专家组 或上诉机构的报告认定某争议措施与 WTO 某协定相抵触,建议有关成员使该措施符合协定, 并经 DSB 采纳,该成员应迅速执行(必要时可磋商或裁定合理的执行期);DSB 负责监督执 行。在执行期内执行完毕,且不引起其他成员对执行的任何异议的争端解决,本文称之为“自 执行完毕”(self-implementation)案。迄今为止,这类争端解决共有 31 起,见表 1: 表 1: WTO“自执行完毕”案(除标* 为专家组报告, 均为上诉机构报告,以采纳报告日期先后为序) 序列 案 名 报告采纳 结 果 执行结束 1 委瑞内拉等诉美国精炼与常规汽油规则 96/05/20 美国修改汽油规则 97/08/19 2 欧共体等诉日本酒精饮料税 96/11/01 日本修改酒税法 98/02/01 3 哥斯达黎加诉美国限制内衣进口 97/02/25 美国措施到期失效 97/03/27 4 美国诉加拿大有关期刊措施 97/06/30 加拿大撤消措施 98/10/30 5 美国诉印度专药品与农化产品专利保护 98/01/16 印度修改专利法 99/04/16 6 美国诉阿根廷影响鞋类等进口措施 98/04/22 阿根廷修改关税税率 99/05/30 1 Judith Hippler Bello,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 Less Is More” (1996) 90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416

巴西诉欧共体影响家禽制品进口措施 980723欧共体修改措施 99/03/ 789 日本等诉印尼影响汽车产业某些措施* 980723印尼修改汽车产业措施990723 欧共体诉印度药品与农化产品专利保护* 98/0902 卩度修改专利法 99/04/28 10 欧共体等诉韩国酒精饮料税 9902/17韩国修改酒税法 00/01/31 lI 美国诉日本影响农产品措施 990319日本废除有关措施 99/2/13 美国诉印度对农产品等进口数量限制 990922印度取消限制 01/4/1 印度诉土耳其限制纺织品与服装进口 99119土耳其取消限制 01/2/19 欧共体诉智利酒精饮料税 000102智利修改酒税法 01/3/21 15 欧共体诉韩国对乳制品进口保障措施 o00/12韩国取消保障措施 00/05/20 欧共体诉阿根廷对鞋类的保障措施 o0012阿根廷取消保障措施 00/01/25 欧共体诉加拿大药品专利保护 000407加拿大修改专利法 18 欧共体诉美国对英国钢材反补贴税 000607美国修改反补贴令 00/07/5 日本等诉加拿大影响汽车产业措施 o00619加拿大修改措施 墨西哥诉危地马拉对墨西哥水泥反倾销* 0o/l/1 危地马拉撤消反倾销措施002/2 美国等诉韩国影响牛肉进口措施 0101/10韩国修改进口措施 01/9/10 23欧共体诉美国对欧共体麦筋进口保障措施 01/01/19美国修改保障措施 0106/02 韩国诉美国对韩国无缝钢管反倾销措施* 01/201美国修改反倾销措施 01/901 欧共体诉阿根廷牛皮制品进出口措施 01/2/6 可根廷撤消有关措施 0202/28 26波兰诉泰国对波兰钢材反倾销税 010405泰国修改反倾销法 02l/1 新西兰诉美国对羊腿进口保障措施 0105/16美国修改反倾销法 0l/1/15 巴基斯坦诉美国对石棉制品保障措施 ol11/05美国撤消保障措施 01/11/0 29美国与欧共体诉印度影响汽车部门的措施 0203/19印度取消措施 02/11/06 0欧共体诉阿根廷对意大利瓷瓦进口反倾销*01/105阿根廷修改反倾销措施 印度诉美国对碳钢与钢板反倾销与反补贴*020628美国撤消有关措施 根据WTO网站官方资料归纳,ht/ wwwto.rog(2003年6月15日查阅) 应该留意,在已审结的70起争端解决案中,有11起由于驳回申诉方请求而不进入执行 阶段,在实际进入执行阶段的59起争端解决案中,自执行完毕的案件约占53%,加上正在自 执行过程或执行期限待定的10多起案件,在DSB监督下,由成员通过修改或撤消与WTO项 下义务相抵触的措施,执行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建议或裁决这类案件的总数,约占实际进 入执行阶段的案件70%。可见,WIO争端解决的执行主要依靠各成员的自执行,这种自执行 反映了WIO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拘束力 “自执行完毕”案都是按照WIO争端解决机构采纳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中建议,由 被认定违反其协定项下义务的一成员,通过修改与某协定条款相抵触的国内法律、法规或行政

8 7 巴西诉欧共体影响家禽制品进口措施 98/07/23 欧共体修改措施 99/03/31 8 日本等诉印尼影响汽车产业某些措施* 98/07/23 印尼修改汽车产业措施 99/07/23 9 欧共体诉印度药品与农化产品专利保护* 98/09/02 印度修改专利法 99/04/28 10 欧共体等诉韩国酒精饮料税 99/02/17 韩国修改酒税法 00/01/31 11 美国诉日本影响农产品措施 99/03/19 日本废除有关措施 99/12/13 12 美国诉印度对农产品等进口数量限制 99/09/22 印度取消限制 01/04/01 13 印度诉土耳其限制纺织品与服装进口 99/11/19 土耳其取消限制 01/02/19 14 欧共体诉智利酒精饮料税 00/01/12 智利修改酒税法 01/03/21 15 欧共体诉韩国对乳制品进口保障措施 00/01/12 韩国取消保障措施 00/05/20 16 欧共体诉阿根廷对鞋类的保障措施 00/01/12 阿根廷取消保障措施 00/01/25 17 欧共体诉加拿大药品专利保护 * 00/04/07 加拿大修改专利法 00/10/07 18 欧共体诉美国对英国钢材反补贴税 00/06/07 美国修改反补贴令 00/07/05 19 日本等诉加拿大影响汽车产业措施 00/06/19 加拿大修改措施 01/02/19 20 美国诉加拿大专利期限 00/10/12 加拿大修改专利法 01/08/12 21 墨西哥诉危地马拉对墨西哥水泥反倾销 * 00/11/17 危地马拉撤消反倾销措施 00/12/12 22 美国等诉韩国影响牛肉进口措施 01/01/10 韩国修改进口措施 01/09/10 23 欧共体诉美国对欧共体麦筋进口保障措施 01/01/19 美国修改保障措施 01/06/02 24 韩国诉美国对韩国无缝钢管反倾销措施 * 01/02/01 美国修改反倾销措施 01/09/01 25 欧共体诉阿根廷牛皮制品进出口措施 * 01/02/16 阿根廷撤消有关措施 02/02/28 26 波兰诉泰国对波兰钢材反倾销税 01/04/05 泰国修改反倾销法 02/01/21 27 新西兰诉美国对羊腿进口保障措施 01/05/16 美国修改反倾销法 01/11/15 28 巴基斯坦诉美国对石棉制品保障措施 01/11/05 美国撤消保障措施 01/11/08 29 美国与欧共体诉印度影响汽车部门的措施 02/03/19 印度取消措施 02/11/06 30 欧共体诉阿根廷对意大利瓷瓦进口反倾销 * 01/11/05 阿根廷修改反倾销措施 02/04/24 31 印度诉美国对碳钢与钢板反倾销与反补贴 * 02/06/28 美国撤消有关措施 03/01/31 根据 WTO 网站官方资料归纳,http://www.wto.rog (2003 年 6月 15日查阅) 应该留意,在已审结的 70 起争端解决案中,有 11 起由于驳回申诉方请求而不进入执行 阶段,在实际进入执行阶段的 59 起争端解决案中,自执行完毕的案件约占 53%,加上正在自 执行过程或执行期限待定的 10 多起案件,在 DSB 监督下,由成员通过修改或撤消与 WTO 项 下义务相抵触的措施,执行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建议或裁决这类案件的总数,约占实际进 入执行阶段的案件 70%。可见,WTO 争端解决的执行主要依靠各成员的自执行,这种自执行 反映了 WTO 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拘束力。 “自执行完毕”案都是按照 WTO 争端解决机构采纳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中建议,由 被认定违反其协定项下义务的一成员,通过修改与某协定条款相抵触的国内法律、法规或行政

程序(统称为“措施”),执行完毕。显然,这种报告的建议仅对当事方产生拘束力。根据 GATT第23条第2款,争端解决的报告,应向其认为有关的当事方提出适当建议,或酌情就 争端事项作出裁定。其中,在“违约之诉”案,一旦指控事项成立,被指控方就负有义务撤消 违约的措施。根据DSU的第26条第1款(b)项,只在“非违约之诉”案,被指控方才没有 撤消其措施的义务,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可以建议有关当事方作出令双方满意的调整,但是,这 种建议并没有国际法拘束力。因此,在wTO争端解决中,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建议或裁定 对当事方产生约束的前提是某措施构成了违约 在国际法上,违反条约,就是对条约义务的违反,由此产生国家责任。1一般国际法上, 国家责任与赔偿问题直接有关,但是,wTO争端解决的宗旨是积极地解决争端,首要目标是 保证撤消违约措施,而不是给予补偿或授权报复。从某种意义上,这种优先考虑的争端解决办 法类似民事责任中的恢复原状。在各国各地区的经济日趋相互依赖,国际贸易日益增长的时 代,撤消违约措施,恢复当初谈判达成的协定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有利于促进成员间贸易,实 现 GATT/WTO的目的。由于经济的相互依赖作用,有关成员在多数情况下也愿意通过自执 行,消除违约措施,因此,可以说,经济强制力在WIO争端解决的“自执行完毕”案中起到 了不可缺少的作用。这也是与当今国际法非经济领域的争端解决相比较而言,WTO争端解决 的国际法拘束力显得特别强的重要原因。 2、从“未履行”案考察WIO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拘束力 根据DSU第19条第1款,在“违约之诉”案中,“如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认定某一措施与 适用协定不一致,则应建议有关成员使该措施符合该协定”。但是,在执行期之后,如果有 关争端当事人对该“恢复原状的”措施是否符合该协定提出异议,或者在执行期内有关当事方 对最后的实质性“恢复原状”措施提出异议,根据DSU第21条第5款,同样可以通过争端解 决程序,包括尽可能求助同案由的第一次争端解决程序中的“原专家组”( original panel), 或成立新的专家组审理。两种专家组都可称为“履行专家组”( compliance panel)。对“履行 专家组”的报告可以提起上诉。这是wIO争端解决机制中新增加的执行监督程序(又称“第 21条第5款复议程序”)。 该程序贯穿了三项原则:1)及时履行,“履行专家组”的审理期限一般为90天;2)客 观评估,根据DSU第11条,“履行专家组”同样负有职责,客观评估异议是否成立:3)切 实执行,wIO争端解决旨在使有关成员纠正其抵触措施,切实执行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建议 国《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2001年12月12日)A/RES/56/83,第1条“一国 每一国际不法行为引起该国的国际责任”:第2条“一国国际不法行为在下列情况下发生:(a)由作为或不 作为构成的行为依国际法归于该国:并且(b)该行为构成对该国国际义务的违背。”根据GATT第23条三 种争端的规定,其中第一种,也是发生最多的是“违约之诉”,即“违法之诉

9 程序(统称为“措施”),执行完毕。显然,这种报告的建议仅对当事方产生拘束力。根据 GATT 第 23 条第 2 款,争端解决的报告,应向其认为有关的当事方提出适当建议,或酌情就 争端事项作出裁定。其中,在“违约之诉”案,一旦指控事项成立,被指控方就负有义务撤消 违约的措施。根据 DSU 的第 26 条第 1 款(b)项,只在“非违约之诉”案,被指控方才没有 撤消其措施的义务,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可以建议有关当事方作出令双方满意的调整,但是,这 种建议并没有国际法拘束力。因此,在 WTO 争端解决中,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建议或裁定 对当事方产生约束的前提是某措施构成了违约。 在国际法上,违反条约,就是对条约义务的违反,由此产生国家责任。1一般国际法上, 国家责任与赔偿问题直接有关,但是,WTO 争端解决的宗旨是积极地解决争端,首要目标是 保证撤消违约措施,而不是给予补偿或授权报复。从某种意义上,这种优先考虑的争端解决办 法类似民事责任中的恢复原状。在各国各地区的经济日趋相互依赖,国际贸易日益增长的时 代,撤消违约措施,恢复当初谈判达成的协定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有利于促进成员间贸易,实 现 GATT/WTO 的目的。由于经济的相互依赖作用,有关成员在多数情况下也愿意通过自执 行,消除违约措施,因此,可以说,经济强制力在 WTO 争端解决的“自执行完毕”案中起到 了不可缺少的作用。这也是与当今国际法非经济领域的争端解决相比较而言,WTO 争端解决 的国际法拘束力显得特别强的重要原因。 2、 从“未履行”案考察 WTO 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拘束力 根据 DSU 第 19 条第 1 款,在“违约之诉”案中,“如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认定某一措施与 一适用协定不一致,则应建议有关成员使该措施符合该协定”。但是,在执行期之后,如果有 关争端当事人对该“恢复原状的”措施是否符合该协定提出异议,或者在执行期内有关当事方 对最后的实质性“恢复原状”措施提出异议,根据 DSU 第 21 条第 5 款,同样可以通过争端解 决程序,包括尽可能求助同案由的第一次争端解决程序中的“原专家组”(original panel), 或成立新的专家组审理。两种专家组都可称为“履行专家组”(compliance panel)。对“履行 专家组”的报告可以提起上诉。这是 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新增加的执行监督程序(又称“第 21 条第 5 款复议程序”)。 该程序贯穿了三项原则:1)及时履行,“履行专家组”的审理期限一般为 90 天;2)客 观评估,根据 DSU 第 11 条,“履行专家组”同样负有职责,客观评估异议是否成立;3)切 实执行,WTO 争端解决旨在使有关成员纠正其抵触措施,切实执行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建议 1 参阅联合国《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2001 年 12月 12日)A/RES/56/83,第 1 条“一国的 每一国际不法行为引起该国的国际责任”;第 2条“一国国际不法行为在下列情况下发生:(a)由作为或不 作为构成的行为依国际法归于该国;并且(b)该行为构成对该国国际义务的违背。”根据 GATT第 23 条三 种争端的规定,其中第一种,也是发生最多的是“违约之诉”,即“违法之诉

或裁决,如果没有切实执行,其他成员的利益依然受到损害。因此,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有 助于增强wTO诸协定的国际法拘束力,同时也加强了WTO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拘束力。 根据DSU第22条第1款,如果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建议或裁决在合理期限内未执行完 毕,可以采取自愿补偿或授权报复的临时措施,以促使执行。但是,第22条第2款也允许在 执行完毕之后对于有异议的执行,直接提起请求补偿或授权报复,或在第21条第5款复议程 序之后要求授权贸易报复(中止关税减让或其他义务)。这种补偿或授权贸易报复的程序无疑 最能体现wTo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拘束力。 本文将上述分别根据DSU第21条第5款和第22条第1、2款的争端解决案件统称为“未 履行”(non- compliance)案。迄今为止,这类争端解决共有13起,见表2: 表2:WTO“未履行”案(以第一次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采纳日期先后为序,注*系第一次 为专家组,其余均为上诉机构报告 序列 首次未履行 案名 报告报告 结果 厄瓜多尔等诉欧共体进口 970925990506欧共体3次修改香蕉条例:美国、厄瓜多尔分 销售与批发香蕉体制 专家组获授权报复WO多哈会议给予欧共体豁免 国等诉欧共体影响牛肉98023无 欧共体不能履行,自愿补偿 及牛肉制品措施(荷尔蒙) 美国、加拿大分获授权报复 美国禁 下及981/0601022美 实施《海虾海龟氵 指南,马釆西 虾类制品进口 上诉机构亚提出异议,上诉机构维持专家组结论:驳回 异议 4「加拿大诉澳大利亚影响鲑鱼「98/W06000320「认定澳大利亚未履行,双方达成和 进口措施 专家组 5|韩国诉美国对韩存储器反倾9903/19无 韩国撤回未履行之诉,与美国和解,美国撤销 销税 未履行的措施 6美国诉澳大利亚汽车皮革商99066000211在未履行报告被采纳后,双方就澳大利亚履行 补贴 专家组事宣达成和解 7加拿大诉巴西资助飞机出口99082000804第一次复议:上诉机构维持专家组关于巴西未 项目 上诉机构履行的结论:加拿大请求并获授权报复,但未 实施:又经第二次复议 8巴西诉加拿大影响民用飞机99820「0008/04 次复议:上诉机构认定 部分未履行 出口措施 上诉机构第二次复议:加拿大应撤消被禁补贴 原则,参阅 Jason e. Kearns and steve charnvitz:“ Adjudicating Compliance in the WTO: A Review of Article 21.5 Journal of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 Vol 5, No 2 June 2002), pp 333-338

10 或裁决,如果没有切实执行,其他成员的利益依然受到损害。1因此,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有 助于增强 WTO 诸协定的国际法拘束力,同时也加强了 WTO 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拘束力。 根据 DSU 第 22 条第 1 款,如果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建议或裁决在合理期限内未执行完 毕,可以采取自愿补偿或授权报复的临时措施,以促使执行。但是,第 22 条第 2 款也允许在 执行完毕之后对于有异议的执行,直接提起请求补偿或授权报复,或在第 21 条第 5 款复议程 序之后要求授权贸易报复(中止关税减让或其他义务)。这种补偿或授权贸易报复的程序无疑 最能体现 WTO 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拘束力。 本文将上述分别根据 DSU 第 21 条第 5 款和第 22 条第 1、2 款的争端解决案件统称为“未 履行”(non-compliance)案。迄今为止,这类争端解决共有 13 起,见表 2: 表 2:WTO“未履行”案(以第一次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采纳日期先后为序,注*系第一次 为专家组,其余均为上诉机构报告) 序 列 案 名 首次 报告 未履行 报告 结 果 1 厄瓜多尔等诉欧共体进口、 销售与批发香蕉体制 97/09/25 99/05/06 专家组 欧共体 3次修改香蕉条例;美国、厄瓜多尔分 获授权报复 WTO 多哈会议给予欧共体豁免 2 美国等诉欧共体影响牛肉 及牛肉制品措施(荷尔蒙) 98/02/23 无 欧共体不能履行,自愿补偿 美国、加拿大分获授权报复 3 印度等诉美国禁止某些虾及 虾类制品进口 98/11/06 01/10/22 上诉机构 美国修改实施《海虾/海龟法》的指南,马来西 亚提出异议,上诉机构维持专家组结论:驳回 异议 4 加拿大诉澳大利亚影响鲑鱼 进口措施 98/11/06 00/03/20 专家组 认定澳大利亚未履行,双方达成和解 5 韩国诉美国对韩存储器反倾 销税 99/03/19 无 韩国撤回未履行之诉,与美国和解,美国撤销 未履行的措施 6 美国诉澳大利亚汽车皮革商 补贴 * 99/06/16 00/02/11 专家组 在未履行报告被采纳后,双方就澳大利亚履行 事宜达成和解 7 加拿大诉巴西资助飞机出口 项目 99/08/20 00/08/04 上诉机构 第一次复议:上诉机构维持专家组关于巴西未 履行的结论;加拿大请求并获授权报复,但未 实施;又经第二次复议 8 巴西诉加拿大影响民用飞机 出口措施 99/08/20 00/08/04 上诉机构 第一次复议:上诉机构认定加拿大部分未履行 第二次复议:加拿大应撤消被禁补贴 1关于这三项原则,参阅 Jason E. Kearns and Steve Charnvitz: “Adjudicating Compliance in the WTO: A Review of DSU Article 21.5”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Vol. 5, No.2 (June 2002), pp. 333-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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