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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求教于学界。首先,本文将根据国际法的一般理论,简要分析国际法拘束力的概念,然后 从wIO争端解决的拘束力之条约依据、实践考察和问题分析三方面进行研究,最后,对 WTO争端解决对国际法发展的意义作扼要阐述。1 、国际法拘束力的概念 从民主的、实证的角度看,法律对人们行为的拘束源于一定社会共同体内人们的约定,并 依靠一定的强制力为最后保障。权威的《奥本海国际法》在分析国际法的性质时指出:“法律 是一个社会内人类行为规则的总体,这些行为规则,依据这个社会的共同同意,应由外力来强 制执行。”2可见,根据国际法的一般理论,国际法拘束力是指通过强制性的外力或以其为后 盾,促使人们按照国际法的规范行事。 在现代国际法上,这种外力最初表现为战争。“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 Hugo grotius)在 《战争与和平法》开宗明义地指出:“在尚未依据国内法的共同约束而结合起来的人们中间产 生的争端,或与战争时期,或与和平时期相关 然而,战争是为了和平而进行,没有争 端,就没有战争。因此,研究战争法,就是为了解决任何可能产生的争端。战争本身是为了达 到最终的和平。”3他根据古罗马著名政治家西塞罗( Cicero)的观点,将战争定义为“诉诸武力 争斗的条件”‘。德国著名军事理论家克劳塞维茨( Carl von Clausewitz)则更加直截了当地指 出:“战争是迫使敌人服从我们意志的一种暴力行为。”5 按照格老秀斯的国际法理论,战争有正义与非正义之分。正义战争是为实现最终和平,从 而强制性地保障人类正确的理性这一国际法的最高准则得以贯彻实施。在20世纪上半叶人类 经历给自己带来“惨不堪言之痛苦”的两次世界大战之前,战争一直是国际法具有拘束力的后 盾。尽管有些西方法学家(如英国实证主义法学家奥斯丁 John austin)质疑过国际法的法律 性,认为国际法缺乏国内法上依靠主权者(政府)的制裁而具有的强制力,。但是,正如美国 国际法学家亨金( Louis henkin)所说:“除非狭义地界定法律的封闭式定义,否则认为没有政府 体制就没有法律。显然是不正确的。”7 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国际法的关系,可参阅张乃根:“论WIO争端解决机制的几个主要国际法问 题”,《法学评论》2001年第5期。本文旨在前文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WTO争端解决本身所具有的国际法 拘束力 2[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王铁崖、陈体强译,上卷第一分册,商务印书馆1971年版,第7页 Hugo Grotius: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 Oxford: at the Clarendon Press, 1925, p. 33 同前引 Hugo grotius: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p.33 °[德]克劳塞维茨著:《战争论》上卷,解放出版社1964年版,第12页 Austine, 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 or the Philosophy of Positive Law, London: Scholarly Press, Inc, 1977, p.6.2#91 丁说:不是由政治居上者制定的人法,“我将之归入实在道德的一般范畴 lis Henkin, International Law: Politics and values, London: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95, p32 以求教于学界。首先,本文将根据国际法的一般理论,简要分析国际法拘束力的概念,然后, 从 WTO 争端解决的拘束力之条约依据、实践考察和问题分析三方面进行研究,最后,对 WTO 争端解决对国际法发展的意义作扼要阐述。1 一、国际法拘束力的概念 从民主的、实证的角度看,法律对人们行为的拘束源于一定社会共同体内人们的约定,并 依靠一定的强制力为最后保障。权威的《奥本海国际法》在分析国际法的性质时指出:“法律 是一个社会内人类行为规则的总体,这些行为规则,依据这个社会的共同同意,应由外力来强 制执行。”2可见,根据国际法的一般理论,国际法拘束力是指通过强制性的外力或以其为后 盾,促使人们按照国际法的规范行事。 在现代国际法上,这种外力最初表现为战争。“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Hugo Grotius)在 《战争与和平法》开宗明义地指出:“在尚未依据国内法的共同约束而结合起来的人们中间产 生的争端,或与战争时期,或与和平时期相关。…… 然而,战争是为了和平而进行,没有争 端,就没有战争。因此,研究战争法,就是为了解决任何可能产生的争端。战争本身是为了达 到最终的和平。”3他根据古罗马著名政治家西塞罗(Cicero)的观点,将战争定义为“诉诸武力 争斗的条件”4。德国著名军事理论家克劳塞维茨(Carl von Clausewitz)则更加直截了当地指 出:“战争是迫使敌人服从我们意志的一种暴力行为。”5 按照格老秀斯的国际法理论,战争有正义与非正义之分。正义战争是为实现最终和平,从 而强制性地保障人类正确的理性这一国际法的最高准则得以贯彻实施。在 20 世纪上半叶人类 经历给自己带来“惨不堪言之痛苦”的两次世界大战之前,战争一直是国际法具有拘束力的后 盾。尽管有些西方法学家(如英国实证主义法学家奥斯丁 John Austin)质疑过国际法的法律 性,认为国际法缺乏国内法上依靠主权者(政府)的制裁而具有的强制力,6但是,正如美国 国际法学家亨金(Louis Henkin)所说:“除非狭义地界定法律的封闭式定义,否则认为没有政府 体制就没有法律。显然是不正确的。” 7 1 关于 WTO 争端解决机制与国际法的关系,可参阅张乃根:“论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几个主要国际法问 题”,《法学评论》2001 年第 5期。本文旨在前文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 WTO 争端解决本身所具有的国际法 拘束力。 2 [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王铁崖、陈体强译,上卷第一分册,商务印书馆 1971 年版,第 7页。 3 Hugo Grotius: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 Oxford: at the Clarendon Press, 1925, p. 33. 4 同前引 Hugo Grotius: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 p. 33. 5 [德]克劳塞维茨著:《战争论》上卷,解放出版社 1964 年版,第 12页。 6 Austine, 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 or the Philosophy of Positive Law, London: Scholarly Press, Inc, 1977, p.6.奥斯 丁说:不是由政治居上者制定的人法,“我将之归入实在道德的一般范畴”。 7 Louis Henkin, International Law: Politics and Values, London: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95, 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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