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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宪章》宣布战争为“战祸”,并且明文规定:除非经联合国 安理会授权采取武力保障国际和平与安全,或行使自卫权,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使用一切形式的 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1以和平的手段解决一切国际争端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在废止战争为保障国际法拘束力的强制手段这一历史条件下(虽然,战争远没有被废 止),国际法拘束力依靠什么来保障呢?应该指出,即便在战争手段为合法的年代,国际法上 的拘東也并不完全依靠诉诸武力。正如在国内法上,尽管有法院、军队作为暴力后盾,但是 人们遵循法律规则,更多地不是畏惧暴力。从共同约定的角度看,人们之间的约定本身会产生 一种强大的拘束力。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在探讨国际法的根源时,试图将“普天之下 皆真理”的“正确理性”(自然法准则)作为全人类共同同意的法则,以此作为国际法的基 础。2当越来越多的国际条约成为国际法的渊源时,条约产生义务,“有约必践”的原则为国 际社会所普遍承认。“条约在法律上有拘束力,是因为国际法有一条习惯规则规定:条约是有 拘束力。”3这一似乎同义反复的表述,反映了具有基督教传统的西方法律文化观念,即,人 类必须履行与上帝的盟约。这是一种至上的命令。‘现代国际法源于西方法律文化,自然受到 这种观念的支配。在很大程度上,国际法的拘束力依赖于条约对缔约方的约束 格老秀斯之后的国际法发展已近四百年了。如今人们在讨论国际法拘束力的概念时,首先 考虑的应该是国际条约的拘束力,然后才是以一定的武力或其他强制性外力作为后盾产生的拘 束力。当然,这种外在的强制与遵循条约的自我拘束是相辅相成的,而且,外力是最后的保 障。WTO作为根据各成员共同同意的条约而建立的国际多边贸易组织,其众多协定对各成员 的拘東力首先来源于“有约必践”的观念约束:其次,也是最重要的,就是依靠具有强制性的 争端解决,约束有关成员履行其义务 二、WTO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拘束力之条约依据 wTO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拘束力所依据的条约规定主要包括:1947年GATT第23条 《建立wTO协定》第2条第2款与第16条第4款、《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DSU)有关条款。 《联合国宪章》(1945年6月26日订于旧金山),载《国际公约与惯例(因际公法卷)》周洪钧丁成耀司 平平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分别规定了授权采取武力和行使自 卫权 同前引 Hugo grotius: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 p38.格老秀斯说:“自然法是正确理性的指令,指出了某行 动是否与理性相符合,具有道德的基础或必要性:由此决定某行动是自然的作者一一上帝所禁止或吩咐的。” 3同前引《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二分册,第312页。 《圣经》旧约“出埃及记”第19章记录以色列人与耶和华在西奈山签订盟约,第20章记载了摩西“ 诫”。这是西方法律文化传统最深层的渊源一—宗教化的法律权威。参阅 The Holy bible king james version New y ork: IVY Books,1991。还可参阅张乃根:“论西方法的精神—个比较法的研究”,载江平主编 《比较法在中国》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7页3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宪章》宣布战争为“战祸”,并且明文规定:除非经联合国 安理会授权采取武力保障国际和平与安全,或行使自卫权,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使用一切形式的 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1以和平的手段解决一切国际争端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在废止战争为保障国际法拘束力的强制手段这一历史条件下(虽然,战争远没有被废 止),国际法拘束力依靠什么来保障呢?应该指出,即便在战争手段为合法的年代,国际法上 的拘束也并不完全依靠诉诸武力。正如在国内法上,尽管有法院、军队作为暴力后盾,但是, 人们遵循法律规则,更多地不是畏惧暴力。从共同约定的角度看,人们之间的约定本身会产生 一种强大的拘束力。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在探讨国际法的根源时,试图将“普天之下 皆真理”的“正确理性”(自然法准则)作为全人类共同同意的法则,以此作为国际法的基 础。2当越来越多的国际条约成为国际法的渊源时,条约产生义务,“有约必践”的原则为国 际社会所普遍承认。“条约在法律上有拘束力,是因为国际法有一条习惯规则规定:条约是有 拘束力。”3这一似乎同义反复的表述,反映了具有基督教传统的西方法律文化观念,即,人 类必须履行与上帝的盟约。这是一种至上的命令。4现代国际法源于西方法律文化,自然受到 这种观念的支配。在很大程度上,国际法的拘束力依赖于条约对缔约方的约束。 格老秀斯之后的国际法发展已近四百年了。如今人们在讨论国际法拘束力的概念时,首先 考虑的应该是国际条约的拘束力,然后才是以一定的武力或其他强制性外力作为后盾产生的拘 束力。当然,这种外在的强制与遵循条约的自我拘束是相辅相成的,而且,外力是最后的保 障。WTO 作为根据各成员共同同意的条约而建立的国际多边贸易组织,其众多协定对各成员 的拘束力首先来源于“有约必践”的观念约束;其次,也是最重要的,就是依靠具有强制性的 争端解决,约束有关成员履行其义务。 二、WTO 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拘束力之条约依据 WTO 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拘束力所依据的条约规定主要包括:1947 年 GATT 第 23 条、 《建立 WTO 协定》第 2 条第 2 款与第 16 条第 4 款、《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DSU)有关条款。 1 《联合国宪章》(1945 年 6月 26 日订于旧金山),载《国际公约与惯例(国际公法卷)》周洪钧 丁成耀 司 平平编,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分别规定了授权采取武力和行使自 卫权。 2 同前引 Hugo Grotius: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p.38. 格老秀斯说:“自然法是正确理性的指令,指出了某行 动是否与理性相符合,具有道德的基础或必要性;由此决定某行动是自然的作者——上帝所禁止或吩咐的。” 3 同前引《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二分册,第 312 页。 4 《圣经》旧约“出埃及记”第 19 章记录以色列人与耶和华在西奈山签订盟约,第 20 章记载了摩西“十 诫”。这是西方法律文化传统最深层的渊源——宗教化的法律权威。参阅 The Holy Bible King James Version , New York: IVY Books, 1991。还可参阅张乃根:“论西方法的精神——一个比较法的研究”,载江平主编: 《比较法在中国》第一卷,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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