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 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 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 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 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 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 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 济。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目行为,没收违 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属发生争议的,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 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 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 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 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 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 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 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 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 款。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 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属发生争议的,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 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 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