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种业生产保险。 第六十八条国家鼓励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与种子企业开展有种科技人员交流,支持本 单位的科技人员到种子企业从事育种成果转化活动:鼓励育种科研人才创新创业。 第六十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异地繁有种子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异地繁有种子工作的管理和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保证种子的运 输。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 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 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贵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 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审定工 作。 第七十二条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 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贵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 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 验资格。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 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 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 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 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种业生产保险。 第六十八条 国家鼓励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与种子企业开展育种科技人员交流,支持本 单位的科技人员到种子企业从事育种成果转化活动;鼓励育种科研人才创新创业。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异地繁育种子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异地繁育种子工作的管理和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保证种子的运 输。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 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 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 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审定工 作。 第七十二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 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 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 验资格。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 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 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 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