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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犯罪构成不要求造成任何有形的危害结果,只要求实施 一定的行为(行为犯) 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罪责自负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的基本含义是:一个人 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当 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某人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 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原因与结果是哲学上的一对范畴。在辩证唯物主义因果论看来, 引起一定现象发生的现象是原因;被一定现象引起的现象是结果。这 种现象与现象之间的引与被引起的联系,就是因果关系。 研究刑法因果关系,应以哲学中因果关系理论为指导,结合刑 法的特征来进行。 以辩证唯物主义因果关系理论为指导来解决刑法因果关系问 题,应当注意掌握一些基本观点和基本问题。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 的,并不以人们主观是否认识为前提。因此,在刑事案件中查明因果 关系,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员从实际出发,客观地加以判断和认定。 二、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原因与结果的区别在现象普遍联系的整个链条中只是相对的, 而不是绝对的。要确定哪个是原因哪个是结果,必须把其中的一对现 象从客观现象普遍联系的整个链条中抽出来研究,在这时才能显现出 一个是原因,另一个是结果。刑法中所研究的因果关系,只能是人的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就是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定 性。 应该从以下两点加深对上述刑法因果关系特定含义的理解: 第一,作为因果关系中的结果,通常是指法律所要求的已经造有些犯罪构成不要求造成任何有形的危害结果,只要求实施 一定的行为(行为犯) 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罪责自负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的基本含义是:一个人 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当 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某人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 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原因与结果是哲学上的一对范畴。在辩证唯物主义因果论看来, 引起一定现象发生的现象是原因;被一定现象引起的现象是结果。这 种现象与现象之间的引与被引起的联系,就是因果关系。 研究刑法因果关系,应以哲学中因果关系理论为指导,结合刑 法的特征来进行。 以辩证唯物主义因果关系理论为指导来解决刑法因果关系问 题,应当注意掌握一些基本观点和基本问题。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 的,并不以人们主观是否认识为前提。因此,在刑事案件中查明因果 关系,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员从实际出发,客观地加以判断和认定。 二、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原因与结果的区别在现象普遍联系的整个链条中只是相对的, 而不是绝对的。要确定哪个是原因哪个是结果,必须把其中的一对现 象从客观现象普遍联系的整个链条中抽出来研究,在这时才能显现出 一个是原因,另一个是结果。刑法中所研究的因果关系,只能是人的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就是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定 性。 应该从以下两点加深对上述刑法因果关系特定含义的理解: 第一,作为因果关系中的结果,通常是指法律所要求的已经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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