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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范围内取代市场机制,而只是从特有的角度介入金融运行,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高效运行, “政松监管学与监管重构,成为了历史发展的趋势。也成为我国今后监管立法所追求的目 标。 2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功能性金融监管概念是由哈佛商学院罗自特。默顿最先提出 的,所罚功修监管(functional regulation)主要指金慰监管从通常地针对特定类型的金融机 构(针对银行、证券公可、保险公司等不同金融机构实施监曾),转变为针对特定类型金融业 务(针对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段业务分别加以监管),而对边界性”金慰业务亦明确监 管主体,同时如强不同监管主体间合作的监管法律体系。在我国。各金慰领域日益相互融 合、相互渗透,完全制裂恨行、证券、保险业务额域。是不现实的。即使是在完全实行分业 经营、分业蓝管的中国金融市场,仍存在全能化的金融企业。如初具形态的光大集团和中 国国际信托授货公司分别代表了金壁控股公可的两种不同横式,中国光大集团可谓是中国金 触漫业经营的尝试者,也是纯梓金触控粮公可的代表。光大集团目前用有中国光大银行、 光大证券和光大信托3家金融机构,同时持有中恨万国正券1S%左右的股权,成为其最大的 股东。光大集团同时还拇有香港上市的3家上市公司光大控股、光大国际和香港建设公可, 此外还直接、交叉控制着境内外恨行、证券、信托、实业等浅及各行业的上市、非上市公 司分别19家和10家,间接控制的孙子公司儿十家。1的年12月15日,中国光大集团总 公可和加拿大水明人寿保险公可宣布组建中加合货人寿保险公司。可以说,充大集团目前 的业务格局减是一个全能化的金酰控股公司。机构监管是针对不同金聪机构类型进行监管, 由相应金融监管者对特定类型的金题机构实施监管。对全能化的金融控股公司。如果仍按 黑机构监管的根式,必然会出现监管重复、监管空自的现象。这给此类金脸控股公司利用信 息不对称的优势,逃避监管带来了可能。所以,在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下,单纯的机构监 管是低效半,甚至是无效率的。我们主张在上海可以试验推行功陵监管。眼行监管强调的是 保护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利益,增强公众对银行的信心。证券监管的目的在于保护授货者: 保证市场公正,有效和透明:减少系统性风险。根据经济功使分配法律权力,能大大诚少 监管职能的冲突。金盟叫新清除了各类金壁机构之间的区别,柄椒了贷币市场和晓本巾场的 界限,传统的以金腔机构类型作为监管划分尺度的法律体系将无法应对属代金验市场,并 使金脓监管的实施更加困难。而功能监管实残了全方位金聪监管,尽可能地消除“监管真空 以构筑公平、稳定的金融环境,保持金胜业持候、稳定、健康发展。美国《金败服务现代 化法案》将“功能监管“以专章加以规定。我国金融监管立法应当顺应金避自由化潮流。借 鉴外国立法经验,重构监管职能,由金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颅式向混业经营、功能监管 的横式转变,提高金避资源利用效率和金题运行质量,降低金风险,维护金慰体系安全 和稳定。 3分业监管与统一监管。我国当前实行的是分业监管,即银监会、正监会、保监会分 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验业务。这种监管模式風然俺够发挥分工优势,但在当前混业经营的 些范围内取代市场机制,而只是从特有的角度介入金融运行,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高效运行。 “放 松监管”与“监管重构”,成为了历史发展的趋势,也成为我国今后监管立法所追求的目 标。 2.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功能性金融监管概 念是由哈佛商学院罗伯特。默顿最先提出 的。所谓功能监管(functional regulation)主要指金融监管从通常地针对特定类型的金融机 构(针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不同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转变为针对特定类型金融 业 务(针对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分别加以监管),而对“边界性”金融业务亦明确监 管主体,同时加强不同监管主体间合作的监管法律体系。 在我国,各金融领域日益相互融 合、相互渗透,完全割裂银行、证券、保险业务领域,是不现实的。即使是在完全实行分业 经营、分业监管的中国金融市场,仍存在 全能化的金融企业。如初具形态的光大集团和中 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分别代表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两种不同模式。中国光大集团可谓是中国金 融混业经营的尝试者,也 是纯粹金融控股公司的代表。光大集团目前拥有中国光大银行、 光大证券和光大信托 3 家金融机构,同时持有申银万国证券 19%左右的股权,成为其最大的 股东。光大集团同时还拥有香港上市的 3 家上市公司-光大控股、光大国际和香港建设公司, 此外还直接、交叉控制着境内外银行、证券、信托、实业等涉及各行业的上 市、非上市公 司分别 19 家和 10 家,间接控制的孙子公司几十家。1999 年 12 月 15 日,中国光大集团总 公司和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宣布组建中加合资人 寿保险公司,可以说,光大集团目前 的业务格局就是一个全能化的金融控股公司。机构监管是针对不同金融机构类型进行监管, 由相应金融监管者对特定类型的金融 机构实施监管。对全能化的金融控股公司,如果仍按 照机构监管的模式,必然会出现监管重复、监管空白的现象。这给此类金融控股公司利用信 息不对称的优势,逃 避监管带来了可能。所以,在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下,单纯的机构监 管是低效率,甚至是无效率的。我们主张在上海可以试验推行功能监管。银行监管强调的是 保护 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利益,增强公众对银行的信心。证券监管的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 保证市场公正、有效和透明;减少系统性风险。根据经济功能分配法律权力,能 大大减少 监管职能的冲突。金融创新消除了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区别、模糊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 界限,传统的以金融机构类型作为监管划分尺度的法律体系将无 法应对现代金融市场,并 使金融监管的实施更加困难。而功能监管实现了全方位金融监管,尽可能地消除“监管真空” 以构筑公平、稳定的金融环境,保持金融业持 续、稳定、健康发展。美国《金融服务现代 化法案》将“功能监管”以专章加以规定。 我国金融监管立法应当顺应金融自由化潮流,借 鉴外国立法经验,重构监管职能,由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向混业经营、功能监管 的模式转变,提高金融资 源利用效率和金融运行质量,降低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安全 和稳定。 3.分业监管与统一监管。我国当前实行的是分业监管,即银监 会、证监会、保监会分 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业务。这种监管模式虽然能够发挥分工优势,但在当前混业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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