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依自己的自由意志,任意设定债权。当然,债 权的任意设定仅就合同之债而言,法定之债的债权设定不具有任意性。 (4)债权具有期限性。债权只在一定的期限内有效存在,而不能永久存续 清偿、免除、提存、混同、抵销、破产清算等行为或法律规定的原因均可导致债 的关系的消灭,进而消灭债权。 3.简述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答: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可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特定物 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特定物之债的履行,债务人负有交付特定标的 物的义务,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交付该标的物,双方均不得变更。若标的物 灭失,则发生债的履行不能。种类物之债通常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况,除非债务 人所有的种类物全部灭失,此种情况下由债务人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其二,在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可自债成立 之时转移,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亦随之转移。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只能 自交付之时起转移,其意外灭失的风险也将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4.简述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答:多数人之债根据各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关系, 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 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 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或债务 各自是独立的,相互间没有连带关系;而连带之债的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权利或义 务是连带的。其二,按份之债中,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的履行或者任 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负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 利、义务关系。连带之债的连带债权人的任何一人接受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 人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后,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 人之间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5.简述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区分标准及其 法律意义。 答: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 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的债。选择之债 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来履行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如为简单之债,债务人仅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或 当事人的约定所确定的内容为给付,即具有给付内容的确定性和不可选择性;如 为选择之债,则当事人可享有选择权,给付内容须待选择后才能确定;其二,选 择之债的选择权属于形成权,当事人一经行使选择权,该债便成为确定内容的简 单之债。6.简述主债与从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答: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可分为主债与从债。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 不以他债为前提的债。从债是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主债是从债的存在依据,没有主债就不会存在 从债;其二,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不成立,从债也不成立,主债 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从债也随之失去效力;其三,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 灭 (四)论述题 1.试述债的概念和特征。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依自己的自由意志,任意设定债权。当然,债 权的任意设定仅就合同之债而言,法定之债的债权设定不具有任意性。 (4)债权具有期限性。债权只在一定的期限内有效存在,而不能永久存续, 清偿、免除、提存、混同、抵销、破产清算等行为或法律规定的原因均可导致债 的关系的消灭,进而消灭债权。 3.简述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答: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可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特定物 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特定物之债的履行,债务人负有交付特定标的 物的义务,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交付该标的物,双方均不得变更。若标的物 灭失,则发生债的履行不能。种类物之债通常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况,除非债务 人所有的种类物全部灭失,此种情况下由债务人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其二,在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可自债成立 之时转移,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亦随之转移。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只能 自交付之时起转移,其意外灭失的风险也将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4.简述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答:多数人之债根据各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关系, 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 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 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或债务 各自是独立的,相互间没有连带关系;而连带之债的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权利或义 务是连带的。其二,按份之债中,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的履行或者任一 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负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 利、义务关系。连带之债的连带债权人的任何一人接受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 人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后,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 人之间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5.简述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区分标准及其 法律意义。 答: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 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的债。选择之债 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来履行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如为简单之债,债务人仅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或 当事人的约定所确定的内容为给付,即具有给付内容的确定性和不可选择性;如 为选择之债,则当事人可享有选择权,给付内容须待选择后才能确定;其二,选 择之债的选择权属于形成权,当事人一经行使选择权,该债便成为确定内容的简 单之债。 6.简述主债与从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答: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可分为主债与从债。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 不以他债为前提的债。从债是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主债是从债的存在依据,没有主债就不会存在 从债;其二,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不成立,从债也不成立,主债 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从债也随之失去效力;其三,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 灭。 (四)论述题 1.试述债的概念和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