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 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 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他方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称 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债务人。 (2)债的特征。债作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其特征可表述为如 下几个方面 ①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两大 类,债的关系属于财产关系,债权属于财产权。换言之,债是具有直接的经济利 益内容的法律关系。同时,债反映的财产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 ②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的当事人即债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和 债务人,前者享有权利,后者承担义务,主体双方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权利原 则上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而债务人也仅对债权人负担义务。换言之,在债的关 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所以民法理论上将债称为相对的法律关系, 将债权称为对人权和相对权 ③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法律关系。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共同 指向的对象,也称为债的标的。因为债的本质是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 所以债的客体就是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实施的行为,行为就是债权债务的载体。 作为债的客体的行为在民法理论上称为“给付”。 2.试述债法的特征及其在民法中的地位 答:(1)债法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形式意义的债法 和实质意义的债法之分。债法的特征如下: ①债法是财产法。债法是关于财产关系的法,是民事主体处理财产关系的行 为准则。债法的调整对象为债权债务关系,而债权债务关系属于财产领域的关系 债权属于财产权。 ②债法是关于财产交换关系的法。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归属与支配关系 和表现为动态的财产交换关系与流转关系,债法是调整动态的财产交换与流转关 系的法。 ③债法具有任意性。民事主体之间财产的交换与流转,主要涉及私法主体本 身的利益,即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并不具有直接的 关联,故债法上的规定多为任意性规定,少有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对任意性规定 可依约定而排除其适用。 ④债法具有统一性。由于财产的交易与流转规律主要取决于社会财富本身的 特性,并不必然与一国的政治形态、经济发展水平、民族文化等有直接的关系, 其共性远多于特性,所以财产交易规则在国际上较早地开始了统一化的进程,而 许多重大民商事国际条约与公约的制定,又强化了这一国际统一化 (2)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民法是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包括人 身权法和财产权法,而财产权法包括物权法和债权法,所以债法是民法中的一个 重要组成部分。在财产法上,物权法主要调整物的归属与支配关系,建立物的得 丧变更规则,旨在维护财产的“静的安全”,债法则主要调整物的流通与交易关 系,建立物的交换规则,旨在维护物的“动的安全”。没有交易规则,没有债法, 财产便无法流通,社会财富便无法发挥其应有之价值,社会经济秩序就会处于无 序状态,经济关系与生产力便会停滞不前,民法就形同虚设。故债法在民法中居 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五)案例分析题答:(1)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 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 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他方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称 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债务人。 (2)债的特征。债作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其特征可表述为如 下几个方面: ①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两大 类,债的关系属于财产关系,债权属于财产权。换言之,债是具有直接的经济利 益内容的法律关系。同时,债反映的财产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 ②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的当事人即债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和 债务人,前者享有权利,后者承担义务,主体双方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权利原 则上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而债务人也仅对债权人负担义务。换言之,在债的关 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所以民法理论上将债称为相对的法律关系, 将债权称为对人权和相对权。 ③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法律关系。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共同 指向的对象,也称为债的标的。因为债的本质是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 所以债的客体就是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实施的行为,行为就是债权债务的载体。 作为债的客体的行为在民法理论上称为“给付”。 2.试述债法的特征及其在民法中的地位。 答:(1)债法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形式意义的债法 和实质意义的债法之分。债法的特征如下: ①债法是财产法。债法是关于财产关系的法,是民事主体处理财产关系的行 为准则。债法的调整对象为债权债务关系,而债权债务关系属于财产领域的关系, 债权属于财产权。 ②债法是关于财产交换关系的法。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归属与支配关系 和表现为动态的财产交换关系与流转关系,债法是调整动态的财产交换与流转关 系的法。 ③债法具有任意性。民事主体之间财产的交换与流转,主要涉及私法主体本 身的利益,即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并不具有直接的 关联,故债法上的规定多为任意性规定,少有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对任意性规定 可依约定而排除其适用。 ④债法具有统一性。由于财产的交易与流转规律主要取决于社会财富本身的 特性,并不必然与一国的政治形态、经济发展水平、民族文化等有直接的关系, 其共性远多于特性,所以财产交易规则在国际上较早地开始了统一化的进程,而 许多重大民商事国际条约与公约的制定,又强化了这一国际统一化。 (2)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民法是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包括人 身权法和财产权法,而财产权法包括物权法和债权法,所以债法是民法中的一个 重要组成部分。在财产法上,物权法主要调整物的归属与支配关系,建立物的得 丧变更规则,旨在维护财产的“静的安全”,债法则主要调整物的流通与交易关 系,建立物的交换规则,旨在维护物的“动的安全”。没有交易规则,没有债法, 财产便无法流通,社会财富便无法发挥其应有之价值,社会经济秩序就会处于无 序状态,经济关系与生产力便会停滞不前,民法就形同虚设。故债法在民法中居 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五)案例分析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