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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主体。二者的划分的依据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在实际行政管理活动中, 有的行政主体具有内部与外部主体的双重身分。行政机关、行政机构或社会组织并不是在任何情况 下都是内部行政主体或外部行政主体,只有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并参加到某一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 时,才会真正成为内部或外部行政主体。 在我国,外部行政主体有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 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被授权 的组织。在我国,内部行政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1)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 委管理的国家局)和地方行政机关(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2)领导机构。各级行政机关均设有内部领导机构,其表现形式不尽相同,通常称为“会议” 或“委员会”等。行政机关的这些领导机构虽然实质上是内外行政活动的最高决策和指挥核心,但 在行使外部行政职权时,只能以该机关的名义而不能以领导机构的名义。 (3)办公机构。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机构都设有相应的协助其执行日常工作的机构即办公机构 如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等。这些办公机构可以用自己的名 义管理行政机关的内部各机构,但当它代行政府的公共行政管理职能时,则只能以政府的名义,而 不能用自己的名义 (4)内部事务管理机构。许多政府机关内部设置了专门用以处理机关后勤事务的机构,这些机 构则为内部事务管理机构,如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这些内部事务管 理机构对内部后勤事务享有管理职权,但对机关以外的事务则无管辖权 (三)依据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的不同,行政主体分为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中央行 政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及于全国,行使的职权具有全国性功效的机关或组织。如国务院、 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直属机构等。地方行政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职权 的范围仅限于本行政区的机关或组织。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等等 第二节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行政职权 (一)行政职权的涵义 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所享有的对某个领域或者某方面行政事务按照一定方式进行组织 与管理的行政权力。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法律转化形式,是法律对行政主体、行政事务和行政 权力内容进行规范、调整的结果,因此,行政职权只属于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不拥有行政职权 拥有行政职权,是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能以行政主体的身份作出行政行为的最基本前提;行政主体 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职权是提起和实施行政救济措施的最基本条件。行政职权是行政法的核心内容 之一,离开了行政职权,行政法将无从谈起。 (二)行政职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行政职权与行政权二者关系十分密切,有时在同等意义上使用这两个概念,但是,二者还是有 区别的。行政权是国家行政主体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时拥有和行使的国家权力的总称,而行政 ①参见张正钊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1页 《行政法概述》第26页《行政法概述》 第26页 政主体。二者的划分的依据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在实际行政管理活动中, 有的行政主体具有内部与外部主体的双重身分。行政机关、行政机构或社会组织并不是在任何情况 下都是内部行政主体或外部行政主体,只有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并参加到某一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 时,才会真正成为内部或外部行政主体。 在我国,外部行政主体有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 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被授权 的组织。在我国,内部行政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①: (1)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 委管理的国家局)和地方行政机关(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2)领导机构。各级行政机关均设有内部领导机构,其表现形式不尽相同,通常称为“会议” 或“委员会”等。行政机关的这些领导机构虽然实质上是内外行政活动的最高决策和指挥核心,但 在行使外部行政职权时,只能以该机关的名义而不能以领导机构的名义。 (3)办公机构。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机构都设有相应的协助其执行日常工作的机构即办公机构, 如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等。这些办公机构可以用自己的名 义管理行政机关的内部各机构,但当它代行政府的公共行政管理职能时,则只能以政府的名义,而 不能用自己的名义。 (4)内部事务管理机构。许多政府机关内部设置了专门用以处理机关后勤事务的机构,这些机 构则为内部事务管理机构,如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这些 内部事务管 理机构对内部后勤事务享有管理职权,但对机关以外的事务则无管辖权。 (三)依据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的不同,行政主体分为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中央行 政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及于全国,行使的职权具有全国性功效的机关或组织。如国务院、 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直属机构等。地方行政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职权 的范围仅限于本行政区的机关或组织。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等等。 第二节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一、行政职权 (一)行政职权的涵义 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所享有的对某个领域或者某方面行政事务按照一定方式进行组织 与管理的行政权力。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法律转化形式,是法律对行政主体、行政事务和行政 权力内容进行规范、调整的结果,因此,行政职权只属于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不拥有行政职权。 拥有行政职权,是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能以行政主体的身份作出行政行为的最基本前提;行政主体 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职权是提起和实施行政救济措施的最基本条件。行政职权是行政法的核心内容 之一,离开了行政职权,行政法将无从谈起。 (二)行政职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行政职权与行政权二者关系十分密切,有时在同等意义上使用这两个概念,但是,二者还是有 区别的。行政权是国家行政主体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时拥有和行使的国家权力的总称,而行政 ①参见张正钊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第 4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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