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930.26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0838.49元/年;职工平均工资27357元/年。 原审法院认为:烟花属易燃易爆产品,因本身的特殊性具有高度危险,而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伤应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 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 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许仁梅在自家门口被庄保成燃放的烟花 弹击伤,对由此造成的损伤自己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庄保成在公共场 合燃放烟花,该行为具有危险性,在燃放过程中虽起到注意防范的义务,但还 应预见到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因此,庄保成燃放烟花的行为与 许仁梅受伤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庄保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 责任。白崇朝、鑫龙烟花爆竹公司分别作为烟花爆竹的零售商、批发商,虽举 证证明该批次的产品流通到市场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从当时燃放的情 形看,烟花生产厂家湖南省浏阳市天使花炮厂所生产的“吉祥如意”(25)发烟 花出现炸筒平射的现象,从而导致许仁梅右耳被炸伤的事实,说明该烟花存在 产品质量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士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产 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 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本案中,作为受害者许仁梅可以向实施危险行为 的庄保成以健康权为由请求赔偿,也可以就产品质量存在缺陷向产品的生产 者、销售者主张权利,在两种请求权的竞合中,许仁梅主张了向一般侵权人庄 保成及缺陷产品的销售者两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该院为了保护被侵权人许仁 梅的合法权益,减少诉累,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对其 诉权予以支持,两诉合并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土二条规定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情况,庄 保成作为购买烟花燃放的消费者,是致许仁梅损伤的直接侵权人,应承担其赔 偿责任的20%,白崇朝、鑫龙烟花爆竹公司系烟花产品的销售者应连带承担许 仁梅损失的80%为宜。许仁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为:1、医疗费,许仁梅两次 住院治疗共计26天,两次住院医疗费共计10456.2元,外购药共计422.67 元。2、护理费,护理人员为许仁梅之子张锁,张锁职业为教师,每月工资 1985元,护理许仁梅一个月时间,护理误工费为1985元。3、住院伙食补助 费,按河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每人 每天30元计,许仁梅住院2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4、营养费,许仁梅 住院26天,每天按30元计算,共计780元。5、误工费,许仁梅因庄保成的侵 权行为造成的误工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王问题的解释》第二士一条的规定,许仁梅于2011年1月25日受伤住 院,2012年3月25日作出伤残等级司法鉴定,误工时间共计425天。许仁梅 系农民,所举村委证明其年收入为10000元,其误工费为 10000÷365×425=11643.8元,许仁梅请求误工费仅为10000元,系对权利的 自行处分,该院予以支持。6、残疾赔偿金,许仁梅的伤情经司法鉴定,已构成 十级伤残,许仁梅系农业户口,故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 村居民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计算20年为:20年×5523.73元/年×10% =11047.44元。7、交通费,许仁梅未向法庭提交交通费的票据,考虑到许仁梅 住院治疗的实际情况,该院确定交通费以300元为宜。8、许仁梅请求后续治疗 费3000元,因实际费用尚未发生,可待实际费用发生后,另案处理。9、精神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930.26 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0838.49 元/年;职工平均工资 27357 元/年。 原审法院认为:烟花属易燃易爆产品,因本身的特殊性具有高度危险,而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伤应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 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 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许仁梅在自家门口被庄保成燃放的烟花 弹击伤,对由此造成的损伤自己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庄保成在公共场 合燃放烟花,该行为具有危险性,在燃放过程中虽起到注意防范的义务,但还 应预见到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因此,庄保成燃放烟花的行为与 许仁梅受伤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庄保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 责任。白崇朝、鑫龙烟花爆竹公司分别作为烟花爆竹的零售商、批发商,虽举 证证明该批次的产品流通到市场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从当时燃放的情 形看,烟花生产厂家湖南省浏阳市天使花炮厂所生产的“吉祥如意”(25)发烟 花出现炸筒平射的现象,从而导致许仁梅右耳被炸伤的事实,说明该烟花存在 产品质量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产 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 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本案中,作为受害者许仁梅可以向实施危险行为 的庄保成以健康权为由请求赔偿,也可以就产品质量存在缺陷向产品的生产 者、销售者主张权利,在两种请求权的竞合中,许仁梅主张了向一般侵权人庄 保成及缺陷产品的销售者两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该院为了保护被侵权人许仁 梅的合法权益,减少诉累,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对其 诉权予以支持,两诉合并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情况,庄 保成作为购买烟花燃放的消费者,是致许仁梅损伤的直接侵权人,应承担其赔 偿责任的 20%,白崇朝、鑫龙烟花爆竹公司系烟花产品的销售者应连带承担许 仁梅损失的 80%为宜。许仁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为:1、医疗费,许仁梅两次 住院治疗共计 26 天,两次住院医疗费共计 10456.2 元,外购药共计 422.67 元。2、护理费,护理人员为许仁梅之子张锁,张锁职业为教师,每月工资 l985 元,护理许仁梅一个月时间,护理误工费为 1985 元。3、住院伙食补助 费,按河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每人 每天 30 元计,许仁梅住院 26 天,住院伙食补助费 780 元。4、营养费,许仁梅 住院 26 天,每天按 30 元计算,共计 780 元。5、误工费,许仁梅因庄保成的侵 权行为造成的误工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许仁梅于 2011 年 1 月 25 日受伤住 院,2012 年 3 月 25 日作出伤残等级司法鉴定,误工时间共计 425 天。许仁梅 系农民,所举村委证明其年收入为 10000 元,其误工费为 10000÷365×425=11643.8 元,许仁梅请求误工费仅为 l0000 元,系对权利的 自行处分,该院予以支持。6、残疾赔偿金,许仁梅的伤情经司法鉴定,已构成 十级伤残,许仁梅系农业户口,故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 村居民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计算 20 年为:20 年×5523.73 元/年×10% =ll047.44 元。7、交通费,许仁梅未向法庭提交交通费的票据,考虑到许仁梅 住院治疗的实际情况,该院确定交通费以 300 元为宜。8、许仁梅请求后续治疗 费 3000 元,因实际费用尚未发生,可待实际费用发生后,另案处理。9、精神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