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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第26卷第6期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Vol 26 No.6 2011年11月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Nov.2011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若干条文的否定性思考 杜承秀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广西南宁530022) [摘要]《司法解释(三)》相关夫妻财产的操作性规 宪的,将会摧毁法治国家的宪政基础。 定,存在疏漏不少:不合中国情理、有违婚姻伦理性特征、背 一、不合中国情理 离宪法妇女权力保护的规定及精神、抵触婚烟法关于夫妻 俗语所谓“天理、人情、国法”、“合情、合理、合 财产的法律规定、没有衡平善意受让房产人和配偶他方的 权益、无益于婚烟家庭的稳定与以财产的保护, 法”可以看出,在社会意识中,“法”的位置居于最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房屋所有权:善意:衡平:操作 后,它只是客观道理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不得违背 性规定 情理。 【中图分类号]DF551[文献标识码A 中国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程度不一,地理环境因 [文章编号11008-8628(2011)060017-04 素的影响,文化传统和民族风俗习惯的差异,导致 了婚姻立法均存在婚姻关系当事人各方利益的冲 从初始征求意见,到最终出台,因《最高人民法 撞,在这些影响婚姻立法的因素没有消失之前,婚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姻家庭立法虽不可能尽善尽美,但立法者应在保护 解释(三》(下文简称粼司法解释(三》)而引发的纷 婚姻关系主体利益的同时,不能摒弃特殊的国情和 争就始终没有停止过。对《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不同民族传统对婚姻关系的影响,同时立法者还应 及其精神,持正面肯定观点的学者不少,持反面否 考虑婚烟关系的伦理性,男女性别的差异也应当加 定看法的学者也很多。对之持正面肯定观点的学 以考量,不能将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与纯粹的财 者认为,《司法解释(三》,特别是其中关于财产方 产关系处理相提并论。 面的规定,使得家庭共同财产得以弱化个人财产 生物学界里的雄性为了吸引雌性,大多遵循 得到了彰显,符合谁投资谁受益的市场经济规律, “筑巢引凤”来吸引雌性的青睐,在中国的家庭里, 吻合现代市场经济理念:《司法解释(三》对物权取 尽管婚烟法规定子女的姓氏可以由男女双方选择, 得、物权共有的规定从某种角度看符合《合同法》及 但是绝大多数家庭里,孩子姓氏仍遵循习惯,大多 《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关于不动产赠与方面的规定 随男方的姓氏当前的中国婚姻家庭内,绝大多数 体现了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夫妻一方贷款买房 家庭(尤其是农村家庭)是由男方购置房产或者修 而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的 建房屋,女方以陪嫁嫁妆来组建家庭的,而且在购 规定也合乎合同相对性原则:对非产权登记一方的 置不动产或修建不动产时,产权登记也多记载在男 补偿范围涵盖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 方名下,即便是夫妻婚后购置或修建的房子也习惯 不动产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不存在不公平的问 性登记为男方户头上,这是一种非约定的但却是俗 题,等等。笔者认为司法解释(三》关于财产方面 成的一种产权登记形式。这些习惯虽与法律规定 的规定,虽不无积极正面价值,但其与情理、法理的 不一,但却符合了男女社会分工的不同,同时考虑 抵触确是显见的,笔者以为,对民事社会关系尤其 了男女生理上的差别,符合我国的传统和生物繁衍 是其中受传统伦理因素影响甚深的婚姻家庭生活 的自然规律的。而《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十条 领域施以司法干预及法规制之时绝不应该背离情 和第十二条关于房产所有权方面的规定,只认登记 理、伦理,否则司法的社会认可程度将会大打折扣, 为谁的名字,产权就归谁所有,这些规定显然不符 司法的实际功效将无从产生,司法的权威将逐渐损 合我国的民情,也没有考虑性别的差异,按此规定, 减殆尽;司法从其自身性质上论不得违背法律,也 在通常情况下,是男方享有不动产的所有权,虽然 不得抵触法律原理违背法理的司法活动一定是违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对不享有产权一方给予在补偿, [收稿日期2011-10一10 [作者简介]杜承秀,(1972一)四川南部人,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民商法系教师。 ?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hki.net第 26 卷第 6 期 2011 年 11 月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Vol.26.No.6 Nov.2011 [ 收稿日期] 2011 -10-10 [ 作者简介] 杜承秀,(1972 -)四川南部人,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民商法系教师。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若干条文的否定性思考 杜承秀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广西 南宁 530022) [ 摘 要] 《司法解释(三)》相关夫妻财产的操作性规 定, 存在疏漏不少:不合中国情理、有违婚姻伦理性特征 、背 离宪法妇女权力保护的规定及精神 、抵触婚姻法关于夫妻 财产的法律规定、没有衡平善意受让房产人和配偶他方的 权益、无益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与个人财产的保护。 [ 关键词] 婚姻法解释三;房屋所有权;善意;衡平;操作 性规定 [ 中图分类号] DF551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08 -8628(2011)06-0017 -04 从初始征求意见 ,到最终出台 ,因《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三)》(下文简称《司法解释(三)》)而引发的纷 争就始终没有停止过 。对《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及其精神,持正面肯定观点的学者不少, 持反面否 定看法的学者也很多 。对之持正面肯定观点的学 者认为 ,《司法解释(三)》 , 特别是其中关于财产方 面的规定,使得家庭共同财产得以弱化, 个人财产 得到了彰显 ,符合谁投资谁受益的市场经济规律 , 吻合现代市场经济理念;《司法解释(三)》对物权取 得、物权共有的规定从某种角度看符合《合同法》及 《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关于不动产赠与方面的规定 体现了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 ;夫妻一方贷款买房 而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的 规定也合乎合同相对性原则;对非产权登记一方的 补偿范围涵盖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 不动产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 ,不存在不公平的问 题,等等。笔者认为《司法解释(三)》关于财产方面 的规定,虽不无积极正面价值 ,但其与情理、法理的 抵触确是显见的 , 笔者以为 ,对民事社会关系尤其 是其中受传统伦理因素影响甚深的婚姻家庭生活 领域施以司法干预及法规制之时绝不应该背离情 理、伦理, 否则司法的社会认可程度将会大打折扣 , 司法的实际功效将无从产生, 司法的权威将逐渐损 减殆尽 ;司法从其自身性质上论不得违背法律 ,也 不得抵触法律原理, 违背法理的司法活动一定是违 宪的 ,将会摧毁法治国家的宪政基础。 一、不合中国情理 俗语所谓“天理、人情、国法” 、“合情 、合理 、合 法”可以看出, 在社会意识中, “ 法” 的位置居于最 后,它只是客观道理的一种表现形式 ,它不得违背 情理 。 中国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程度不一 ,地理环境因 素的影响, 文化传统和民族风俗习惯的差异, 导致 了婚姻立法均存在婚姻关系当事人各方利益的冲 撞,在这些影响婚姻立法的因素没有消失之前 , 婚 姻家庭立法虽不可能尽善尽美,但立法者应在保护 婚姻关系主体利益的同时,不能摒弃特殊的国情和 不同民族传统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同时立法者还应 考虑婚姻关系的伦理性 ,男女性别的差异也应当加 以考量, 不能将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与纯粹的财 产关系处理相提并论。 生物学界里的雄性为了吸引雌性 , 大多遵循 “筑巢引凤”来吸引雌性的青睐 ,在中国的家庭里 , 尽管婚姻法规定子女的姓氏可以由男女双方选择 , 但是绝大多数家庭里 , 孩子姓氏仍遵循习惯, 大多 随男方的姓氏, 当前的中国婚姻家庭内, 绝大多数 家庭(尤其是农村家庭)是由男方购置房产或者修 建房屋,女方以陪嫁嫁妆来组建家庭的, 而且在购 置不动产或修建不动产时,产权登记也多记载在男 方名下, 即便是夫妻婚后购置或修建的房子也习惯 性登记为男方户头上,这是一种非约定的但却是俗 成的一种产权登记形式。这些习惯虽与法律规定 不一 ,但却符合了男女社会分工的不同, 同时考虑 了男女生理上的差别,符合我国的传统和生物繁衍 的自然规律的 。而《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第十条 和第十二条关于房产所有权方面的规定,只认登记 为谁的名字 ,产权就归谁所有 , 这些规定显然不符 合我国的民情 ,也没有考虑性别的差异 ,按此规定 , 在通常情况下, 是男方享有不动产的所有权, 虽然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对不享有产权一方给予在补偿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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