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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雯,上海中夏旭 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陈金龙因与被申请人高月英、雍媛其他 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 一(民)终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 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金龙申请再审称:1.系争协议所涉款项为陈智凯 与雍媛因情感纠葛衍生而来的“分手费”,雍媛及其母高月英使用 了胁迫的手段迫使陈智凯之父陈金龙签订该协议,协议所涉款项 亦违背公序良俗;2.即使按照合同法有关原则,上述协议所涉款 项的给付应定性为赠与,陈金龙完全可以撤回赠与,不再履行。 陈金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 款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陈智凯与雍 媛原系恋人关系,双方自2006年就共同生活,后因感情产生纠葛, 于2010年7月结束恋爱关系。陈金龙作为陈智凯之父在为解决陈 智凯与雍媛的感情纠葛、结束双方恋爱关系的情况下,于2010年 7月22日以书面协议方式承诺给付雍媛一定钱款。鉴于该协议内 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各协议的签订主体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人,二审法院判决陈金龙应继续履行该协议并无不当。陈金龙 现认为该给付承诺应属赠与性质,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陈金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雯,上海中夏旭 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陈金龙因与被申请人高月英、雍媛其他 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 一(民)终字第 1022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 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金龙申请再审称:1.系争协议所涉款项为陈智凯 与雍媛因情感纠葛衍生而来的“分手费”,雍媛及其母高月英使用 了胁迫的手段迫使陈智凯之父陈金龙签订该协议,协议所涉款项 亦违背公序良俗;2.即使按照合同法有关原则,上述协议所涉款 项的给付应定性为赠与,陈金龙完全可以撤回赠与,不再履行。 陈金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 款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陈智凯与雍 媛原系恋人关系,双方自 2006 年就共同生活,后因感情产生纠葛, 于 2010 年 7 月结束恋爱关系。陈金龙作为陈智凯之父在为解决陈 智凯与雍媛的感情纠葛、结束双方恋爱关系的情况下,于 2010 年 7 月 22 日以书面协议方式承诺给付雍媛一定钱款。鉴于该协议内 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各协议的签订主体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人,二审法院判决陈金龙应继续履行该协议并无不当。陈金龙 现认为该给付承诺应属赠与性质,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陈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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