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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总数 100个/ml 总细菌总数 /L 细菌学指标 离余氟 在与水接触300后应不低于03mg 集中式给水除出厂水应符合上述要求 外管网末梢水不应低于005mg/L。 放射性指标 总a放射性 I Bq/L β放射性 I Ba/l 3.23水源水的毒理学和放射性指标,必须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 3.24在高氟区或地方性甲状腺肿地区,应分别选用含氟、含碘量适宜的水源水。否 则应根据需要,采取预防措施 3.25水源水中如含有本标准2.1条中未列入的有害物质时,按TJ36-79《工业企 业设计卫生标准》有关的要求执行。 3.3若遇有不得不选用超过上述某项指标的水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取得省、市 自治区卫生厅(局)的同意,并应以不影响健康为原则,根据其超过程度,与有关 部 门共同研究,采用适当的处理方法,在限定的期间使处理后的水质符合本标准的要 4水源卫生防护 4.1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必须设置卫生防护地带 42集中式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的规定如下。 42.1地面水 42.1.1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严禁捕捞、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可能污 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由供水单位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 42.1.2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 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或装卸垃圾、粪 便和有 毒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 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供生活饮用的水库和湖泊,应根据不同情况的需要,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 水域及其沿岸划为卫生防护地带,并按上述要求执行 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案防护范围,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防疫站、 环境卫生监测站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42.1.3以河流为给水水源的集中式给水,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 根据实际需要,可把取水点上游1000M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 控制 上游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污水时应符合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G B3838-83《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有关要求,以保证取水点的水质符合饮用水 水源 水质要求。 42.14水厂生产区的范围应明确划定并设立明显标志,在生产区外围不小于10M范 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剪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细菌学指标 细菌总数 总细菌总数 游离余氟 100 个/mL 3 /L 在与水接触 300 后应不低于 0.3 mg/L。 集中式给水除出厂水应符合上述要求 外,管网末梢水不应低于 0.05 mg/L。 放射性指标 总 α 放射性 总 β 放射性 0.1Bq/L 1Bq/L 3.2.3 水源水的毒理学和放射性指标,必须符合本标准 2.1 条的规定。 3.2.4 在高氟区或地方性甲状腺肿地区,应分别选用含氟、含碘量适宜的水源水。否 则应根据需要,采取预防措施。 3.2.5 水源水中如含有本标准 2.1 条中未列入的有害物质时,按TJ36-79《工业企 业设计卫生标准》有关的要求执行。 3.3 若遇有不得不选用超过上述某项指标的水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取得省、市、 自治区卫生厅(局)的同意,并应以不影响健康为原则,根据其超过程度,与有关 部 门共同研究,采用适当的处理方法,在限定的期间使处理后的水质符合本标准的要 求。 4 水源卫生防护 4.1 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必须设置卫生防护地带。 4.2 集中式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的规定如下。 4.2.1 地面水 4.2.1.1 取水点周围半径 100M的水域内,严禁捕捞、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可能污 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由供水单位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 4.2.1.2 取水点上游 1000M至下游 100M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 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或装卸垃圾、粪 便和有 毒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 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供生活饮用的水库和湖泊,应根据不同情况的需要,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 水域及其沿岸划为卫生防护地带,并按上述要求执行。 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案防护范围,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防疫站、 环境卫生监测站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4.2.1.3 以河流为给水水源的集中式给水,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 根据实际需要,可把取水点上游 1000M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 控制 上游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污水时应符合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G B3838-83《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有关要求,以保证取水点的水质符合饮用水 水源 水质要求。 4.2.1.4 水厂生产区的范围应明确划定并设立明显标志,在生产区外围不小于 10M范 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剪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 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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