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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清算和斗争地主,没收地主的土地和财产分给农民,对于有民愤、有血债的地主,或破 坏土改的敌对分子则交付审判,直至处死 一般在土改之前要划分家庭成份,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步,这一步涉及到谁是依靠的对象 谁是团结的对象,谁是斗争的对象。具体做法是进行土地调查,了解农户的土地占有和租赁 情况,然后根据当地人均占有土地情况制定划分成份的标准,这一点各地的差别很大。以土 地而言,当时苏南和浙北地区确定地主的标准是家庭占地30亩,而根据我们的了解,黑龙 江占地150亩仍是中农。这个原因是因为按党中央的看法,封建土地制度和地主阶级是客观 的存在,而且他们占人口的比例必然是少数,因此应该按“有”和“少”的原则来划出当地 的地主和富农。下一个重要的步骤是土地和财产的没收,这实际上是村落社会中“一次大规 模的均贫富运动”,(张乐天:199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规定,“没收地 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多余的房屋”,“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 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张乐天:1998)地主的 土地、房屋、农具和家庭用具被没收,无偿分配给贫苦农民,地主在土改之后只获得最低限 度的可耕土地和房屋。一般来说,土地改革中的土地的重新分配是采取“平两头,留中间, 抽多补少”的办法进行的,即中农的土地一般不动,只是将地主富农的应没收或应征收的土 地抽出来分给缺地或无地的农民(主要是贫雇农)。分配时以原来的土地使用情况为基础 并根据人口、土地数量、质量及位置远近统一进行抽补调整,按张乐天在浙江海宁的调查所 得的资料,抽补调整的基础是全乡的人均土地数。各户的使用土地数与这个基数相比较,凡 超过部分应该抽出,凡不足的应该予以补进。为了充分照顾原耕农民的利益,一般抽出户的 人均土地面积都略高于补进户,大部分农民的使用土地没有抽动。(张乐天:1998)因此, 至少在江浙地区,土改的结果对土地的使用情况改变不大,但是确实改变了土地的占有情况。 (见下表) 表1浙江海宁盐官区各阶层土改前后土地占有情况统计(1951.3) 阶级成分 土改前占地(亩 土改后占地(亩) 土地增减比较(亩) 地主 16146.336 1307.86 -14838.474 半地主式富农 1632.947 713.243 -919704 富农 5273026 3650.775 中农 58954.899 61675.632 +2720.733 贫农 34899568 44770.903 +9871.335 雇农 573.972 1394.194 +820.222 小土地出租 3848.576 3045.188 803.388 大佃农 45.969 工商资本家 -1244.261 其他 3568.826 3180.682 -388.144 公地 252.248 -93.703 合计 120923.186 120342622 注:(1)其他包括农村独立劳动者或其他非农业人口。 2)公地包括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及其他公地。土改后保留的公地用于各乡间的调整。 (3)因各乡间土地相互错杂,土改时有所调整,所以土改前后占有土地面积不尽相同。 资料来源:张乐天:《告别理想一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东方出版社,1998年众,清算和斗争地主,没收地主的土地和财产分给农民,对于有民愤、有血债的地主,或破 坏土改的敌对分子则交付审判,直至处死。 一般在土改之前要划分家庭成份,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步,这一步涉及到谁是依靠的对象, 谁是团结的对象,谁是斗争的对象。具体做法是进行土地调查,了解农户的土地占有和租赁 情况,然后根据当地人均占有土地情况制定划分成份的标准,这一点各地的差别很大。以土 地而言,当时苏南和浙北地区确定地主的标准是家庭占地 30 亩,而根据我们的了解,黑龙 江占地 150 亩仍是中农。这个原因是因为按党中央的看法,封建土地制度和地主阶级是客观 的存在,而且他们占人口的比例必然是少数,因此应该按“有”和“少”的原则来划出当地 的地主和富农。下一个重要的步骤是土地和财产的没收,这实际上是村落社会中“一次大规 模的均贫富运动”,(张乐天:199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规定,“没收地 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多余的房屋”,“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 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张乐天:1998)地主的 土地、房屋、农具和家庭用具被没收,无偿分配给贫苦农民,地主在土改之后只获得最低限 度的可耕土地和房屋。一般来说,土地改革中的土地的重新分配是采取“平两头,留中间, 抽多补少”的办法进行的,即中农的土地一般不动,只是将地主富农的应没收或应征收的土 地抽出来分给缺地或无地的农民(主要是贫雇农)。分配时以原来的土地使用情况为基础, 并根据人口、土地数量、质量及位置远近统一进行抽补调整,按张乐天在浙江海宁的调查所 得的资料,抽补调整的基础是全乡的人均土地数。各户的使用土地数与这个基数相比较,凡 超过部分应该抽出,凡不足的应该予以补进。为了充分照顾原耕农民的利益,一般抽出户的 人均土地面积都略高于补进户,大部分农民的使用土地没有抽动。(张乐天:1998)因此, 至少在江浙地区,土改的结果对土地的使用情况改变不大,但是确实改变了土地的占有情况。 (见下表) 表 1 浙江海宁盐官区各阶层土改前后土地占有情况统计(1951.3) 阶级成分 土改前占地(亩) 土改后占地(亩) 土地增减比较(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主 16146.336 1307.86 -14838.474 半地主式富农 1632.947 713.243 -919.704 富农 5273.026 3650.775 -1622.251 中农 58954.899 61675.632 +2720.733 贫农 34899.568 44770.903 +9871.335 雇农 573.972 1394.194 +820.222 小土地出租 3848.576 3045.188 -803.388 大佃农 28.898 45.969 +17.071 工商资本家 1550.187 305.926 -1244.261 其他 3568.826 3180.682 -388.144 公地 345.951 252.248 -93.703 合计 120923.186 120342.62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1)其他包括农村独立劳动者或其他非农业人口。 (2)公地包括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及其他公地。土改后保留的公地用于各乡间的调整。 (3)因各乡间土地相互错杂,土改时有所调整,所以土改前后占有土地面积不尽相同。 资料来源: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东方出版社,199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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