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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给身体以强刺激,在脑神经分布区无反射。 (5)无咀嚼反射,对吸引管插入气管无反射。 (6)撤去人工呼吸机,其时间足以使二氧化碳张力上升到呼吸刺激阈以上时,仍无自主呼吸 动出现。 制定脑死亡的标准,不仅可以对原发性脑死亡者减少或免除不必要的抢救复苏措施,并可明确 可以采取供移植用器官的时间,还可明确死亡的具体时间,用于相关的法医学鉴定或解决某些法律 纠纷。虽然我国迄今尚未对脑死亡立法,但卫生部已经委托有关学科的专家制订了中国版脑死亡的 相关条款,主要有4个判定标准:①中枢性永久性自主呼吸停止:②脑干反射完全消失;③持续性深 昏迷;④脑电图平直,经颅脑多普勒超声诊断呈脑死亡图形,且观察12小时无变化。 四、脑死亡者脑的形态学改变 原发性脑死亡和继发性脑死亡病变有显著差异,前者脑内有引起脑死亡的原发性脑损伤或病 变,如脑挫裂伤、脑血肿或脑肿瘤、脑病或脑炎等;而后者的脑死亡病变则是继发性的,是由心、 肺、肝、肾等脑外器官病变包括功能、代谢障碍导致个体死亡后所引起 呼吸机脑( respiratory brain)指病人的脑功能完全不可逆地丧失即脑死亡后,在呼吸机长 期支持下所发生的脑改变。脑缺氧、细胞膜通透性增强、细胞内钾逸出,脑组织水肿、颅内压增 高、脑压迫、脑移位、脑疝形成、颅内压超过体动脉压导致脑血流停止,细胞内溶酶体破裂,释放 分解酶引起细胞溶解,但由于脑循环已经完全停止,而不能出现白细胞浸润等生活反应,此时的脑 细胞死亡,实乃死后自溶。 五、脑死亡与持续性植物状态 脑死亡与持续性植物状态(又称去大脑皮质状态,俗称植物人, persistent vegetative state)并非同一概念,不能混淆。持续性植物状态是指由于神经中枢的高级部位大脑皮质功能丧 失,使病人呈意识障碍或昏迷状态,而神经中枢的中心部位(皮质下核和脑干)的功能如呼吸、体 温调节、消化吸收、分泌排泄、新陈代谢以及心跳循环等依然存在的一种病理状态。这样的病人 只要护理得当,可能长期生存 将重度脑损伤后处于持续植物状态的患者错误地当作脑死亡者而放弃抢救和治疗是不合法的, 由此可能引起民事或刑事的指控。但是,许多复苏无望的“植物人”长期无意识生存,占用医疗资 源,给家庭、社会带来沉重负担,有必要考虑引入安乐死的概念,并制订行之有效的措施,让病人 无痛苦死亡,无疑具有显著的社会意义。但是,目前全世界接受安乐死的国家远不及对脑死亡的接 受程度,仅有荷兰等少数几个国家和地区立法允许安乐死或近似法律。对于法医学工作而言,脑死 亡与安乐死的实施应注意甄别有无犯罪行为的发生,即“合法谋杀” 第四节死亡的发生过程与假死现象 死亡发生的一般经过 般来说,从生到死是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而个体之间死亡过程也长短不一,比如心脏发生 突然破裂或延脑受到破坏性损伤者可以立即死亡;而有些患有慢性疾病的人的死亡是一个逐渐发展 的过程,可经过濒死期、临床死亡期、生物学死亡期。 (一)濒死期 濒死期( agonal stage)又称临终期( terminal stage),是临床死亡前期,此其主要生命器官功能 极度衰弱,逐渐趋向停止的时期。主要特点是脑干以上部分的中枢功能抑制或丧失而脑干功能仍然 存在,但由于失去高位中枢的调节和控制而呈紊乱状态,主要表现为(4)给身体以强刺激,在脑神经分布区无反射。 (5)无咀嚼反射,对吸引管插入气管无反射。 (6)撤去人工呼吸机,其时间足以使二氧化碳张力上升到呼吸刺激阈以上时,仍无自主呼吸运 动出现。 制定脑死亡的标准,不仅可以对原发性脑死亡者减少或免除不必要的抢救复苏措施,并可明确 可以采取供移植用器官的时间,还可明确死亡的具体时间,用于相关的法医学鉴定或解决某些法律 纠纷。虽然我国迄今尚未对脑死亡立法,但卫生部已经委托有关学科的专家制订了中国版脑死亡的 相关条款,主要有4个判定标准:①中枢性永久性自主呼吸停止;②脑干反射完全消失;③持续性深 昏迷;④脑电图平直,经颅脑多普勒超声诊断呈脑死亡图形,且观察12小时无变化。 四、脑死亡者脑的形态学改变 原发性脑死亡和继发性脑死亡病变有显著差异,前者脑内有引起脑死亡的原发性脑损伤或病 变,如脑挫裂伤、脑血肿或脑肿瘤、脑病或脑炎等;而后者的脑死亡病变则是继发性的,是由心、 肺、肝、肾等脑外器官病变包括功能、代谢障碍导致个体死亡后所引起。 呼吸机脑(respiratory brain)指病人的脑功能完全不可逆地丧失即脑死亡后,在呼吸机长 期支持下所发生的脑改变。脑缺氧、细胞膜通透性增强、细胞内钾逸出,脑组织水肿、颅内压增 高、脑压迫、脑移位、脑疝形成、颅内压超过体动脉压导致脑血流停止,细胞内溶酶体破裂,释放 分解酶引起细胞溶解,但由于脑循环已经完全停止,而不能出现白细胞浸润等生活反应,此时的脑 细胞死亡,实乃死后自溶。 五、脑死亡与持续性植物状态 脑死亡与持续性植物状态(又称去大脑皮质状态,俗称植物人,persistent vegetative state)并非同一概念,不能混淆。持续性植物状态是指由于神经中枢的高级部位大脑皮质功能丧 失,使病人呈意识障碍或昏迷状态,而神经中枢的中心部位(皮质下核和脑干)的功能如呼吸、体 温调节、消化吸收、分泌排泄、新陈代谢以及心跳循环等依然存在的一种病理状态。这样的病人, 只要护理得当,可能长期生存。 将重度脑损伤后处于持续植物状态的患者错误地当作脑死亡者而放弃抢救和治疗是不合法的, 由此可能引起民事或刑事的指控。 但是,许多复苏无望的“植物人”长期无意识生存,占用医疗资 源,给家庭、社会带来沉重负担,有必要考虑引入安乐死的概念,并制订行之有效的措施,让病人 无痛苦死亡,无疑具有显著的社会意义。但是,目前全世界接受安乐死的国家远不及对脑死亡的接 受程度,仅有荷兰等少数几个国家和地区立法允许安乐死或近似法律。对于法医学工作而言,脑死 亡与安乐死的实施应注意甄别有无犯罪行为的发生,即“合法谋杀”。 第四节 死亡的发生过程与假死现象 一、死亡发生的一般经过 一般来说,从生到死是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而个体之间死亡过程也长短不一,比如心脏发生 突然破裂或延脑受到破坏性损伤者可以立即死亡;而有些患有慢性疾病的人的死亡是一个逐渐发展 的过程,可经过濒死期、临床死亡期、生物学死亡期。 (一)濒死期 濒死期(agonal stage)又称临终期(terminal stage),是临床死亡前期,此其主要生命器官功能 极度衰弱,逐渐趋向停止的时期。主要特点是脑干以上部分的中枢功能抑制或丧失而脑干功能仍然 存在,但由于失去高位中枢的调节和控制而呈紊乱状态,主要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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