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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上述规定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律依 据。 司法独立原则是由新兴的资产阶级提出来的,其代表人物孟德斯鸠认为,国家权力应当 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由三个机关分别掌握和行使。“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 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 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 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 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4在当代, 司法独立原则已成为世界公约认可的基本人权原则和法治原则。 (二)独立审判的内涵 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独立审判不受干涉 民事审判权由法院独立行使,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 式进行干涉。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建立在权力分立原则的基础之上,审判权被认为应独 立于行政权与立法权之外,以确保实现审判的公正。但就组织上的独立性而言,为排除其他 力量的干预,应避免影响法院中立性的各种干预行为。具体到民事诉讼领域,法院只依据法 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因此,法院在民事诉讼法上具有独立审理的权限,法院的判决 是在其所认知的诉讼资料的基础上作出的,除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判决效力(如既判力等), 法院的判断不应受其他意见干涉。 2.独立审判的整体性 在我国,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独立审判,是指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审判民事案件,而 不是法院中的合议庭或审判员独立审判。5我国法律规定的是法院独立审判,而不是法官 独立审判,我国的司法决策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虽然在案件的裁判文书上是法官署名,但 是在确定判决结果的过程中是集体讨论决定的,从而排除了法官的独立审判。尽管如此仍须 注意,审判的独立不仅限于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独立,而且还应表现为上下级法院之间 的独立。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司法权只接受监督而不接受命令, 指挥方式在审判中须绝对避免。 3.依法独立审判 法院独立行使民事审判权,应依照国家的法律来进行,即依法独立审判,而不得滥用审 判权。但这并不妨碍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所谓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或法庭在诉讼活 动中依法自由斟酌以确定法律规则或原则的界限的一种权力。自由裁量必须立足于案件事实, 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自由裁量权就其本质而言,是在特定情势下对正义和合理的事 物行使衡平权。 4.独立审判要接受监督 5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6页。 55西方国家的法理认为,从司法的本质来讲,由于诉讼是一个不断变化并要求随时作出判断的过程,审与 判是不能被分开的,在司法领域无法实行集体负责制,因此,司法独立实际上是指法官独立而非法院独立。 5757 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上述规定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律依 据。 司法独立原则是由新兴的资产阶级提出来的,其代表人物孟德斯鸠认为,国家权力应当 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由三个机关分别掌握和行使。“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 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 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 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 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54在当代, 司法独立原则已成为世界公约认可的基本人权原则和法治原则。 (二)独立审判的内涵 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独立审判不受干涉 民事审判权由法院独立行使,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 式进行干涉。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建立在权力分立原则的基础之上,审判权被认为应独 立于行政权与立法权之外,以确保实现审判的公正。但就组织上的独立性而言,为排除其他 力量的干预,应避免影响法院中立性的各种干预行为。具体到民事诉讼领域,法院只依据法 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因此,法院在民事诉讼法上具有独立审理的权限,法院的判决 是在其所认知的诉讼资料的基础上作出的,除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判决效力(如既判力等), 法院的判断不应受其他意见干涉。 2.独立审判的整体性 在我国,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独立审判,是指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审判民事案件,而 不是法院中的合议庭或审判员独立审判。55 我国法律规定的是法院独立审判,而不是法官 独立审判,我国的司法决策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虽然在案件的裁判文书上是法官署名, 但 是在确定判决结果的过程中是集体讨论决定的,从而排除了法官的独立审判。尽管如此仍须 注意,审判的独立不仅限于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独立,而且还应表现为上下级法院之间 的独立。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司法权只接受监督而不接受命令, 指挥方式在审判中须绝对避免。 3.依法独立审判 法院独立行使民事审判权,应依照国家的法律来进行,即依法独立审判,而不得滥用审 判权。但这并不妨碍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所谓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或法庭在诉讼活 动中依法自由斟酌以确定法律规则或原则的界限的一种权力。自由裁量必须立足于案件事实, 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自由裁量权就其本质而言,是在特定情势下对正义和合理的事 物行使衡平权。 4.独立审判要接受监督                                                               54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 1961 年版,第 156 页。 55 西方国家的法理认为,从司法的本质来讲,由于诉讼是一个不断变化并要求随时作出判断的过程,审与 判是不能被分开的,在司法领域无法实行集体负责制,因此,司法独立实际上是指法官独立而非法院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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