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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取代法院审判的功能。况且,“无讼”观念对司法实践的不良影响最为直接,表现为 司法低程序化,程序设置简略粗糙,得不到严格遵守。51 民事审判权由法院行使原则具体包含以下内容:(1)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不属于地 方和其他任何组织或机构。(2)审判是法院特有的职能,审判权只能由法院统一行使,其他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都无权行使审判权。(3)法院的管辖作为一国主权在司法 上的具体体现,其范围不仅包括本国公民,在某些情况下也包括非本国人。(4)任何公民都 享有向法院申请对某一具体纠纷作出判决、给予司法保护的权利。(5)法院是适用法律的机 构,法院在依照法律作出判决的过程中,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以及其他 因素的影响。(6)法院的司法功能在于主持正义,给公民以权利救济,解决民事纠纷。(7) 法院体制的设置、机构的组建、权限的划分,均由法律明确规定。 (二)民事审判权的权能 我们可将审判权的权能归纳为两部分:一是裁判权,包括实体裁判权和程序上的裁判权: 一是审理权,包括诉讼指挥权、调查权、证据审查权和事实认定权。这些权能的特征包括: 权力行使主体的专门性,民事审判权力的行使主体只能是法院,即审判权由法院代表国家统 一行使:权力行使对象的特定性,民事审判权所适用的对象是特定的,即法律规定由法院依 法审理裁判的民事纠纷:权力行使内容的专业性,即民事审判体现的是一种区别于其他任何 行业和领域的法律职业化和专门化活动。2 从域外宪法角度看,诉讼活动的过程可以被视为审判机关对公民的积极给付,是一种“司 法救济义务”,公民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向国家提起诉讼,就是请求国家提供及时 和公正的司法程序。53宪法学者将公民享有的这种向国家要求程序性给付的权利统称为“受 益权”。在宪法与民事诉讼法结合的角度,这种权利也被称为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或“法 定听审请求权”、“接受审判权”。这些概念都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 讼过程中,就法院裁判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享有请求法院提供充分的陈述意见 和主张机会的权利。具体包括:当事人的诉讼信息获得权、陈述权等。我国宪法中虽然没有 规定所谓“裁判请求权”,但法院行使审判权原则实际上包含了法院应提供审判行为的意思, 此即“司法救济义务”的主要内容。 二、法院独立审判 (一)立法及理论依据 保证法院审判独立性是实现公正裁判理念的基础。《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 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4条也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的干涉。”《民事诉讼法》第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 51“无讼”是孔子的社会理想,《论语·颜渊》记载了孔子“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的著 名“无讼”论。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无讼”体现了中国文化的“和”的思想, 至今仍影响着中国的诉讼意识形态。“无讼”固然是社会稳定的象征,但这种状态的背后则是以秩序 的名义侵犯诉权,扼杀权利意识,损害法律权威,忽视程序正义,结果将导致司法缺乏公正,实质正 义也无处可寻。 52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页。 53张翔:《基本权利的规范建构》,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102页。 5656 可能取代法院审判的功能。况且,“无讼”观念对司法实践的不良影响最为直接,表现为 司法低程序化,程序设置简略粗糙,得不到严格遵守。51 民事审判权由法院行使原则具体包含以下内容:(1)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不属于地 方和其他任何组织或机构。(2)审判是法院特有的职能,审判权只能由法院统一行使,其他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都无权行使审判权。(3)法院的管辖作为一国主权在司法 上的具体体现,其范围不仅包括本国公民,在某些情况下也包括非本国人。(4)任何公民都 享有向法院申请对某一具体纠纷作出判决、给予司法保护的权利。(5)法院是适用法律的机 构,法院在依照法律作出判决的过程中,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以及其他 因素的影响。(6)法院的司法功能在于主持正义,给公民以权利救济,解决民事纠纷。(7) 法院体制的设置、机构的组建、权限的划分,均由法律明确规定。 (二)民事审判权的权能 我们可将审判权的权能归纳为两部分:一是裁判权,包括实体裁判权和程序上的裁判权; 一是审理权,包括诉讼指挥权、调查权、证据审查权和事实认定权。这些权能的特征包括: 权力行使主体的专门性,民事审判权力的行使主体只能是法院,即审判权由法院代表国家统 一行使;权力行使对象的特定性,民事审判权所适用的对象是特定的,即法律规定由法院依 法审理裁判的民事纠纷;权力行使内容的专业性,即民事审判体现的是一种区别于其他任何 行业和领域的法律职业化和专门化活动。52 从域外宪法角度看,诉讼活动的过程可以被视为审判机关对公民的积极给付,是一种“司 法救济义务”,公民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向国家提起诉讼,就是请求国家提供及时 和公正的司法程序。53 宪法学者将公民享有的这种向国家要求程序性给付的权利统称为“受 益权”。在宪法与民事诉讼法结合的角度,这种权利也被称为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或“法 定听审请求权”、“接受审判权”。这些概念都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 讼过程中,就法院裁判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享有请求法院提供充分的陈述意见 和主张机会的权利。具体包括:当事人的诉讼信息获得权、陈述权等。我国宪法中虽然没有 规定所谓“裁判请求权”,但法院行使审判权原则实际上包含了法院应提供审判行为的意思, 此即“司法救济义务”的主要内容。 二、法院独立审判 (一)立法及理论依据 保证法院审判独立性是实现公正裁判理念的基础。《宪法》第 126 条规定:“人民法院依 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 4 条也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的干涉。”《民事诉讼法》第 6 条第 2 款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                                                               51 “无讼”是孔子的社会理想,《论语·颜渊》记载了孔子“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的著 名“无讼”论。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无讼”体现了中国文化的“和”的思想, 至今仍影响着中国的诉讼意识形态。“无讼”固然是社会稳定的象征,但这种状态的背后则是以秩序 的名义侵犯诉权,扼杀权利意识,损害法律权威,忽视程序正义,结果将导致司法缺乏公正,实质正 义也无处可寻。 52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3 页。 53 张翔:《基本权利的规范建构》,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10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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