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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也告诉我们,至20世纪后半叶,宪法已经成为包括民事诉讼法学在内的 各部门法学重要的发展动力,具有积极的指导功能。对民事诉讼法的合宪性解释、合宪性控 制机制,均为法学至为重视之课题。48同时,宪法也有吸收民事诉讼制度的倾向,宪法及其 理论中,有的将民事诉权等理解为“接受裁判的权利”,出现了将诉权与接受裁判权、获得法 院裁判权或获得正当程序审判权等相融合的认识。一些人士将诉权理解为获得正当程序审判 权等,其内涵主要是人们有权获得依法设立、有管辖权、独立、公正的法院的公正、及时审 判。49 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也显示出宪法对民事诉讼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性作用,宪 法层次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中不可或缺。例如,2001年12月21日颁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对当事人举 证的期限、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而正式确立了我国民事证据失权制度。 然而,这一制度在实施中却遇到了重重阻力,突出表现为,由于缺乏宪法和法院组织法层面 的保障,又无必要辅助配套措施跟进,一些法院和法官对适用逾期证据失权规定没有足够的 信心,使这个制度难以起到固定证据的作用。0 宪法层次的诉讼原则在制度层面揭示或反映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这些原则在民事诉 讼的全部或主要程序阶段是起着规范和指导作用的,当然可以成为具体程序制度规范及其适 用的基准。 从我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共同规定看,宪法层次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民事审判权由人民 法院行使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及平等原则。 一、法院审判原则 (一)法院的民事审判权 民事审判权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的权力。这种权力 不仅是国家的一种公权力,而且也是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赋予人民法院所独自享有的权 力。《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民事诉讼法》 第6条第1款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这是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的法律依据。 审判权是国家对于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的确定性裁判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个 重要组成部分。纵观世界,世界各国都有一套完备的、为自己阶级服务的法院组织,无论 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的法院组织、抑或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法院组织,其作用几 乎大同小异。从纠纷解决需求看,即便实现了社会和谐,人世间的矛盾也在所难免,充 分发挥以程序公正为核心的审判作用,远胜于追求“天下无讼”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 的功能,毕竞后者在现代民事纠纷解决中只是替代和补充审判的角色,在法治社会它不 48姜世明:《民事程序法之发展与宪法原则》,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3页。 49邵明:《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1页。 0以德国为例,其民事诉讼证据的失权制度的适用,要处在合宪性的严格控制下,在开庭审理中提交证据 予以认证、质证是原则,失权则是例外。而我国在《民事证据规定》中确立的举证时限制度正好相反,逾 期不提供证据,失权是原则,而在开庭审理中提交证据予以认证、质证的情况却属于例外。 5555 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也告诉我们,至 20 世纪后半叶,宪法已经成为包括民事诉讼法学在内的 各部门法学重要的发展动力,具有积极的指导功能。对民事诉讼法的合宪性解释、合宪性控 制机制,均为法学至为重视之课题。48 同时,宪法也有吸收民事诉讼制度的倾向,宪法及其 理论中,有的将民事诉权等理解为“接受裁判的权利”,出现了将诉权与接受裁判权、获得法 院裁判权或获得正当程序审判权等相融合的认识。一些人士将诉权理解为获得正当程序审判 权等,其内涵主要是人们有权获得依法设立、有管辖权、独立、公正的法院的公正、及时审 判。49 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也显示出宪法对民事诉讼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性作用,宪 法层次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中不可或缺。例如,2001 年 12 月 21 日颁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对当事人举 证的期限、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而正式确立了我国民事证据失权制度。 然而,这一制度在实施中却遇到了重重阻力,突出表现为,由于缺乏宪法和法院组织法层面 的保障,又无必要辅助配套措施跟进,一些法院和法官对适用逾期证据失权规定没有足够的 信心,使这个制度难以起到固定证据的作用。50 宪法层次的诉讼原则在制度层面揭示或反映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这些原则在民事诉 讼的全部或主要程序阶段是起着规范和指导作用的,当然可以成为具体程序制度规范及其适 用的基准。 从我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共同规定看,宪法层次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民事审判权由人民 法院行使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及平等原则。 一、法院审判原则 (一)法院的民事审判权 民事审判权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的权力。这种权力 不仅是国家的一种公权力,而且也是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赋予人民法院所独自享有的权 力。《宪法》第 12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民事诉讼法》 第 6 条第 1 款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这是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的法律依据。 审判权是国家对于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的确定性裁判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个 重要组成部分。纵观世界,世界各国都有一套完备的、为自己阶级服务的法院组织,无论 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的法院组织、抑或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法院组织,其作用几 乎大同小异。从纠纷解决需求看,即便实现了社会和谐,人世间的矛盾也在所难免,充 分发挥以程序公正为核心的审判作用,远胜于追求“天下无讼”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 的功能,毕竟后者在现代民事纠纷解决中只是替代和补充审判的角色,在法治社会它不                                                               48 姜世明:《民事程序法之发展与宪法原则》,台湾元照出版公司 2003 年版,第 3 页。 49 邵明:《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51 页。 50 以德国为例,其民事诉讼证据的失权制度的适用,要处在合宪性的严格控制下,在开庭审理中提交证据 予以认证、质证是原则,失权则是例外。而我国在《民事证据规定》中确立的举证时限制度正好相反,逾 期不提供证据,失权是原则,而在开庭审理中提交证据予以认证、质证的情况却属于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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