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这一要件,一般要由当事人主张,无须法院依职权调查。例外的情况是如果当事人提出异议 (责问),则法院就要进行职权调查。 1.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共同 所谓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指根据实体法的规定,数个共同诉讼 人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共同享有权利或共同负有义务。例如,共同共有人、继承人、 连带债务人等都属于针对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共同的情况。 2.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而在诉讼标的上形成权利、义务的共同关系 这是指数个原告或被告之间,作为其诉讼标的的权利或义务是基于同一事实、原因发生 的,如同一个侵权行为导致了数个人同时受到损害,这些同时受到损害的被害人便可以成为 共同原告,对加害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3.作为诉讼标的的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或义务属于同一种类 本来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可以互不干扰,各自可独立实施诉讼权能,法院也不必作出同一 判决。只是出于提高诉讼和避免作出矛盾判决的考虑,可以将这些诉合并在一起进行审理。 例如,甲是某个房屋的所有权人,将该房屋分租给乙、丙、丁,因乙、丙、丁都迟延缴纳房 租,甲便将乙、丙、丁列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各自给付积欠的租金。这便是共同 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情形。 (二)共同诉讼的客观要件 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为数人,属于数个请求的合并。因此,提起共同诉讼除上述主观要 件外,还应具备客观诉之合并的要件。而客观要件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项,在当事人不 主张、无异议的情况下法院仍然要进行调查。一旦认定提起的共同诉讼不具备客观要件,则 应将案件分别审理,而不是直接驳回起诉。共同诉讼的客观要件包括: 1.受诉法院就数个诉须有管辖权 共同诉讼在管辖上应符合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1)在地域管辖上如果是消极的 共同诉讼,几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辖区内,各法院都有管辖权, 原告可选择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2)在级别管辖方面,共同诉讼一般应由基层法 院受理,受理法院认为不宜作为共同诉讼受理的可分别受理:在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有重大 影响的上述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如情况特殊,确需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民事案件 受理的,应当在受理前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35 2.数个诉必须属于同一种诉讼程序 共同诉讼是诉的主体合并的一种形式。合并的前提,是这些诉讼都属于适用简易程序或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有的诉适用特别程序解决,有的诉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解 决,则无法合并成为共同诉讼。需要指出的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12月1日施行)第1条的规定,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 事人人数众多,因涉及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案件合并为共同诉讼后 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13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题的通知》(法2005]270号)。这一要件,一般要由当事人主张,无须法院依职权调查。例外的情况是如果当事人提出异议 (责问),则法院就要进行职权调查。 1.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共同 所谓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指根据实体法的规定,数个共同诉讼 人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共同享有权利或共同负有义务。例如,共同共有人、继承人、 连带债务人等都属于针对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共同的情况。 2.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而在诉讼标的上形成权利、义务的共同关系 这是指数个原告或被告之间,作为其诉讼标的的权利或义务是基于同一事实、原因发生 的,如同一个侵权行为导致了数个人同时受到损害,这些同时受到损害的被害人便可以成为 共同原告,对加害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3.作为诉讼标的的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或义务属于同一种类 本来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可以互不干扰,各自可独立实施诉讼权能,法院也不必作出同一 判决。只是出于提高诉讼和避免作出矛盾判决的考虑,可以将这些诉合并在一起进行审理。 例如,甲是某个房屋的所有权人,将该房屋分租给乙、丙、丁,因乙、丙、丁都迟延缴纳房 租,甲便将乙、丙、丁列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各自给付积欠的租金。这便是共同 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情形。 (二)共同诉讼的客观要件 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为数人,属于数个请求的合并。因此,提起共同诉讼除上述主观要 件外,还应具备客观诉之合并的要件。而客观要件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项,在当事人不 主张、无异议的情况下法院仍然要进行调查。一旦认定提起的共同诉讼不具备客观要件,则 应将案件分别审理,而不是直接驳回起诉。共同诉讼的客观要件包括: 1.受诉法院就数个诉须有管辖权 共同诉讼在管辖上应符合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1)在地域管辖上如果是消极的 共同诉讼,几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辖区内,各法院都有管辖权, 原告可选择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2)在级别管辖方面,共同诉讼一般应由基层法 院受理,受理法院认为不宜作为共同诉讼受理的可分别受理;在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有重大 影响的上述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如情况特殊,确需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民事案件 受理的,应当在受理前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135 2.数个诉必须属于同一种诉讼程序 共同诉讼是诉的主体合并的一种形式。合并的前提,是这些诉讼都属于适用简易程序或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有的诉适用特别程序解决,有的诉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解 决,则无法合并成为共同诉讼。需要指出的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 年 12 月 1 日施行)第 1 条的规定,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 事人人数众多,因涉及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案件合并为共同诉讼后 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135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题的通知》(法[2005]270 号)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