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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共同诉讼概述 共同诉讼是近代的产物。中世纪之前,无论大陆法世界还是英美法世界,都以共同诉讼 会因当事人的复数而使程序变得复杂为理由,原则上予以否定。尤其在中世纪的欧洲,程序 法规则较形式化,除了单个原告、单个被告、单个诉讼标的的形式之外,原则上都被否定。 但时及近现代社会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共同诉讼具有的纠纷一次性统一解决的的优点逐渐被 认识,该制度随之得到非常广泛的运用。 一、共同诉讼的含义 共同诉讼,是指在一个民事诉讼程序中原告或被告有数人,或原、被告双方均有数人参 与的诉讼型态。原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在 民事诉讼理论上,原告为二人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积极共同诉讼:被告为二人以上的共同 诉讼,称为消极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意义在于:可避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重复审理,防止出现裁判之间的抵触: 节省当事人与法院的人力、物力,实现诉讼经济:同时可使纠纷获得一次性解决,一并解决 实体法上多项权利义务争执。但共同诉讼也其负面效应,表现为:共同诉讼中当事人主体数 量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审理的复杂化和诉讼过程的延缓,从而会消减共同诉讼的效 率优势。例如,案件争点整理、证据调查、送达等各环节都会复杂化,开庭审理更是如此, 所有的共同诉讼人都出席法庭,需要他们之间的协同一致。一旦共同诉讼人缺席法庭,势必 会造成纠纷解决障碍,降低诉讼效率。因此,在共同诉讼的适用上,需要法院进行必要的权 衡。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题的通知》规 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依法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受理法院认为不宜 作为共同诉讼受理的,可分别受理。 就程序属性而言,共同诉讼是诉的主体合并。共同诉讼是将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 讼主体纳入同一诉讼过程因而是诉的主体的合并。在有的情况下,不仅在同一诉讼程序中纳 入了多个诉讼主体,还将多个诉讼主体之间的诉讼请求也同时纳入同一诉讼程序加以审理, 形成了诉的客体(诉讼请求)合并与诉的主体合并的竞合。例如,一方当事人中的一人或数 人对另一方的一人或数人提出二个以上诉讼请求。诉的主体合并与诉的客体合并没有必要联 系,二者都可能独立存在。 就共同诉讼的形成阶段而言,共同诉讼可以形成于起诉阶段,也可以发生于诉讼进行中。 如果二人以上一起起诉或被诉,便在起诉阶段形成了共同诉讼;在起诉后发生共同诉讼的情 况,例如在诉讼进行中原告或被告死亡,由数个继承人承担诉讼;再如,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法院追加原来并非是当事人的人参加诉讼:经当事人同意,法院将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 数个案件合并在一起等。 二、共同诉讼的构成条件 (一)主观要件:共同诉讼主体须与诉讼标的存在关联 成立一个共同诉讼主体要合法,这也被称为共同诉讼的主观要件,亦即共同诉讼人之间 在诉讼标的上必须存在关联。要么他们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要么属于同一种类。对于第一节 共同诉讼概述 共同诉讼是近代的产物。中世纪之前,无论大陆法世界还是英美法世界,都以共同诉讼 会因当事人的复数而使程序变得复杂为理由,原则上予以否定。尤其在中世纪的欧洲,程序 法规则较形式化,除了单个原告、单个被告、单个诉讼标的的形式之外,原则上都被否定。 但时及近现代社会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共同诉讼具有的纠纷一次性统一解决的的优点逐渐被 认识,该制度随之得到非常广泛的运用。 一、共同诉讼的含义 共同诉讼,是指在一个民事诉讼程序中原告或被告有数人,或原、被告双方均有数人参 与的诉讼型态。原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在 民事诉讼理论上,原告为二人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积极共同诉讼;被告为二人以上的共同 诉讼,称为消极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意义在于:可避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重复审理,防止出现裁判之间的抵触; 节省当事人与法院的人力、物力,实现诉讼经济;同时可使纠纷获得一次性解决,一并解决 实体法上多项权利义务争执。但共同诉讼也其负面效应,表现为:共同诉讼中当事人主体数 量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审理的复杂化和诉讼过程的延缓,从而会消减共同诉讼的效 率优势。例如,案件争点整理、证据调查、送达等各环节都会复杂化,开庭审理更是如此, 所有的共同诉讼人都出席法庭,需要他们之间的协同一致。一旦共同诉讼人缺席法庭,势必 会造成纠纷解决障碍,降低诉讼效率。因此,在共同诉讼的适用上,需要法院进行必要的权 衡。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题的通知》规 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依法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受理法院认为不宜 作为共同诉讼受理的,可分别受理。 就程序属性而言,共同诉讼是诉的主体合并。共同诉讼是将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 讼主体纳入同一诉讼过程因而是诉的主体的合并。在有的情况下,不仅在同一诉讼程序中纳 入了多个诉讼主体,还将多个诉讼主体之间的诉讼请求也同时纳入同一诉讼程序加以审理, 形成了诉的客体(诉讼请求)合并与诉的主体合并的竞合。例如,一方当事人中的一人或数 人对另一方的一人或数人提出二个以上诉讼请求。诉的主体合并与诉的客体合并没有必要联 系,二者都可能独立存在。 就共同诉讼的形成阶段而言,共同诉讼可以形成于起诉阶段,也可以发生于诉讼进行中。 如果二人以上一起起诉或被诉,便在起诉阶段形成了共同诉讼;在起诉后发生共同诉讼的情 况,例如在诉讼进行中原告或被告死亡,由数个继承人承担诉讼;再如,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法院追加原来并非是当事人的人参加诉讼;经当事人同意,法院将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 数个案件合并在一起等。 二、共同诉讼的构成条件 (一)主观要件:共同诉讼主体须与诉讼标的存在关联 成立一个共同诉讼主体要合法,这也被称为共同诉讼的主观要件,亦即共同诉讼人之间 在诉讼标的上必须存在关联。要么他们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要么属于同一种类。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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