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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 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 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 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 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 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 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 表;人口超过九万的乡、民族乡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名:人口超过十三万 的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 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 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 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 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 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 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 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 表;人口超过九万的乡、民族乡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名;人口超过十三万 的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 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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