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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前款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 数相加,即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 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 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 另加百分之五。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 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 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 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 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确定。 第十二条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 口数的原则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 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 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 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按照前款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 数相加,即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 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 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 另加百分之五。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 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 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 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 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确定。 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 口数的原则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 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 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 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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