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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了,也是“政府全能”的旧式思维。因此,在政府监管之外,还必须寻求市场力量配合, 让政府与市场有效协调。这个市场力量既包括由厂商组成的行业协会,也包括消费者权益保 护协会在内。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行业协会可起自律作用,将不法厂家清出“江湖”,让政 府事半功倍。然而,在过往的经验中,当食品安全出现问题时,行业协会的呼吁和谴责之声 总是付诸阙如。相反,收钱评比满天飞,给市场秩序添乱。因此,对行业协会的发育和改造 成为必要。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它一方面保护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也在制约厂家的 侵权行为。在香港,消费者协会点到哪个商家无良,这个商家就注定要倒霉。但在我们周围, 由于维权机构的不到位,消费者经常要做“沉默的羔羊”,这自然无助于食品市场的净化 从短期看,政府大力打击不法行为,可望迅速净化食品市场:但从长效机制看,还需要行会 协会和消费者维权组织的配合,否则,胜利的成果又将很快被摧毁,食品市场秩序又将陷入 治乱的反复之中。 【2】由食品安全看老百姓的生存状态 受“苏丹红事件”影响,人们不禁会有这种疑问:到底我们能放心吃什么?还有哪些产 品存在安全问题?不只是食品安全,住房问题、交通安全等困扰一直挥之不去,我们不只是 要一个说法,更需要一个健全的保障制度来保障我们的安全 从英国食品标准署向消费者发出了相关警告,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食品中 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方法,只要使用普通的高效液相色谱仪就能够准确完成检测,其中间一个 多月时间内发生了什么?肯德基门庭冷落,其供应商百胜餐饮集团也成为众矢之的,在掀起 的食品安全风暴中也披露了“乐之”的生产厂商在中国和世界其他地区的市场采用双重标 准,侵犯了中国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众所周知,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和其他方面的安全都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今天我们 被告知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是具有食用过含有“苏丹红一号” 的两款产品的证据,这个需要持有肯德基的发票或收据:二是有经过医学鉴定的损害事实, 证明损害可能是由“苏丹红一号”造成的。但是,由于国内目前大多数消费者都没有索要和 保留消费凭证的习惯,肯德基餐厅也不主动将小票给顾客,同时因为“苏丹红一号”对人体 的损害是有一定潜伏期的,不可能今天吃了,明天去医院就能检查出来。虽然我们还可以请 求法院判决肯德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消费者购买肯德基的产品之时,就和肯德基形成了服 务合同的关系,如果产品中含有对人体健康有损害的“苏丹红一号”,那就应该承担违约责 任。相对于“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违约责任之诉”的举证容易一些,只需提供肯德基 的发票或收据就行了。但是,即使是这样,对于我们消费者也还是很难的。 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其生存状态时刻都有受到威胁的可能,那我们究竞该如何要求得到安 全方面的相关保障?如何保护自己?今天是“苏丹红一号”,那明天呢? 一直以来,人们对蔬菜水果农药残留、动物检疫及兽药残留的警惕性总是很高的。可是据査, 我国1995年施行的《食品卫生法》仅对104种农药在粮食、水果、蔬菜、肉等45种食品中 规定了允许的残留量,而国际食品法典则对176种农药在375种食品中规定了2439条农药2 真了,也是“政府全能”的旧式思维。因此,在政府监管之外,还必须寻求市场力量配合, 让政府与市场有效协调。这个市场力量既包括由厂商组成的行业协会,也包括消费者权益保 护协会在内。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行业协会可起自律作用,将不法厂家清出“江湖”,让政 府事半功倍。然而,在过往的经验中,当食品安全出现问题时,行业协会的呼吁和谴责之声 总是付诸阙如。相反,收钱评比满天飞,给市场秩序添乱。因此,对行业协会的发育和改造 成为必要。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它一方面保护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也在制约厂家的 侵权行为。在香港,消费者协会点到哪个商家无良,这个商家就注定要倒霉。但在我们周围, 由于维权机构的不到位,消费者经常要做“沉默的羔羊”,这自然无助于食品市场的净化。 从短期看,政府大力打击不法行为,可望迅速净化食品市场;但从长效机制看,还需要行会 协会和消费者维权组织的配合,否则,胜利的成果又将很快被摧毁,食品市场秩序又将陷入 治乱的反复之中。 【2】由食品安全看老百姓的生存状态 受“苏丹红事件”影响,人们不禁会有这种疑问:到底我们能放心吃什么?还有哪些产 品存在安全问题?不只是食品安全,住房问题、交通安全等困扰一直挥之不去,我们不只是 要一个说法,更需要一个健全的保障制度来保障我们的安全。 从英国食品标准署向消费者发出了相关警告,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食品中 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方法,只要使用普通的高效液相色谱仪就能够准确完成检测,其中间一个 多月时间内发生了什么?肯德基门庭冷落,其供应商百胜餐饮集团也成为众矢之的,在掀起 的食品安全风暴中也披露了“乐之”的生产厂商在中国和世界其他地区的市场采用双重标 准,侵犯了中国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众所周知,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和其他方面的安全都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今天我们 被告知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是具有食用过含有“苏丹红一号” 的两款产品的证据,这个需要持有肯德基的发票或收据;二是有经过医学鉴定的损害事实, 证明损害可能是由“苏丹红一号”造成的。但是,由于国内目前大多数消费者都没有索要和 保留消费凭证的习惯,肯德基餐厅也不主动将小票给顾客,同时因为“苏丹红一号”对人体 的损害是有一定潜伏期的,不可能今天吃了,明天去医院就能检查出来。虽然我们还可以请 求法院判决肯德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消费者购买肯德基的产品之时,就和肯德基形成了服 务合同的关系,如果产品中含有对人体健康有损害的“苏丹红一号”,那就应该承担违约责 任。相对于“ 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违约责任之诉”的举证容易一些,只需提供肯德基 的发票或收据就行了。但是,即使是这样,对于我们消费者也还是很难的。 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其生存状态时刻都有受到威胁的可能,那我们究竟该如何要求得到安 全方面的相关保障?如何保护自己?今天是“苏丹红一号”,那明天呢? 一直以来,人们对蔬菜水果农药残留、动物检疫及兽药残留的警惕性总是很高的。可是据查, 我国 1995 年施行的《食品卫生法》仅对 104 种农药在粮食、水果、蔬菜、肉等 45 种食品中 规定了允许的残留量,而国际食品法典则对 176 种农药在 375 种食品中规定了 2439 条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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